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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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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工兵 发表于 2020-11-26 20:35:37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
  普通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常见的有以下四种救济途径:1.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2.找劳动监察;3.找劳动仲裁委员会;4.找人民法院。
  下面一一分析,最后再给出结论:
  1.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优点:是如果用人单位比较讲道理,那成本是比较低的,毕竟不用费时费力去找其他部门。
  缺点:一个是在法律信息方面不对称,比如直到现在《劳动合同法》已实施十年之久,依然有很多劳动者不知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二倍工资的;二个是地位不对等,尤其是碰到自以为是的领导和蛮不讲理的用人单位,给你来一句“有本事你就去告我啊!”个人的力量此时就显得比较渺小。
  2.找劳动监察。
  优点:一是不要钱。去劳动仲裁很可能就要请律师,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代理费三五千起步,不是每个人都愿意掏的,尤其是对此比较敏感的农民工兄弟们。二是基本不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监察有执法权和调查权,可以帮你去用人单位调查取证。三是协调解决方便快捷。劳动监察解决劳动争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调解决,一种是立案处理。协调解决就是劳动监察利用自身的政府影响力和职权,帮助劳动者短期内快速调结纠纷,这种方式是很方便快捷的,通常劳动者拿到钱的概率也比较大。
  缺点:劳动监察立案处理周期极长。劳动监察部门一旦协调解决失败,要继续在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下去,只能转立案处理,立案处理的过程是极其漫长的——首先光调查期限就有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能拖到90个工作日,换算成自然日差不多最长能到4个月之久【1】。而一旦进入行政处理阶段,只要对用人单位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劳动者就得原地等6个月。因为虽然对用人单位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是用人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是有救济权利的,用人单位如果对这个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四十六条,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6个月期间,劳动者除了干等,没有任何办法。劳动监察立案处理从立案之日起到送去法院强制执行,其周期常常长达一年以上。相比于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走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45日内出结果,最长不超过60日出结果,速度快的不止一点点。
  3.找劳动仲裁。
  优点:一是不要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如果你不请律师自己亲自上阵,那整个过程一分钱也不用掏。二是出结果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走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45日内出结果,最长不超过60日出结果。
  缺点:一是可能要请律师,支付一笔律师费。劳动仲裁本身虽然不要钱,但是去劳动仲裁就意味着要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若是劳动者不愿意花钱请律师又申请不到法律援助,而用人单位又请了律师,那么在法律、程序等知识信息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劳动者往往会面临比较大的困境。二是自负举证责任。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要是对自己的主张提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吃输官司的风险。
  4.找人民法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劳动者可以选择协商、调解、或者仲裁,这三个选择并没有次序限制,想选哪个就选哪个,不存在调解完了才能选仲裁的说法。但是劳动争议想要找人民法院的,一般都要劳动仲裁前置,即先去劳动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本条有一个可能会引起歧义的地方,即本条后半句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有观点会据此认为《劳动合同法》不再将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这是不对的。关于这一点,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已经做出过回应:“……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实体法律,它不规定程序,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将会有其他的法律进行规定。谢谢!”【2】因此可以认为,目前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依旧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总结:
  1.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协商解决一定是最好的办法。如果有协商的可能,协商之前,可以向懂法律的朋友稍作咨询,了解清楚自己的处境和法律筹码,也可以联合工友一起向单位施压,还可以试着寻求工会帮助。协商解决省时省力,而每一个不得已拖进劳动监察立案、劳动仲裁、或者法院的案件,都有旷日持久地拖下去的潜质,就算终于走到了法院强制执行的阶段,依旧不得不面临中国这个“执行难”的大环境。
  2.自行协商解决失败的,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请求帮忙介入调解,一个月内调解无果的,就可以考虑转到速度更快的劳动仲裁处理了。
  3.转到劳动仲裁之后,如果可以调解结案,也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4.提不出证据或者证据太少的,欠薪数额比较小的(例如就三两千块),去劳动监察。
  5.欠薪数额较大又不愿意请律师、找不到法律援助,而且不怕等的,去劳动监察【3】。
  6.劳动者一旦发生被欠薪的情况,一定要尽快维权。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着的人,尤其要考虑到法律时效的问题。同时,尽量不要相信用人单位什么“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先发点生活费,以后再补齐”“下个月一定连同拖欠的一起发”之类的鬼话,单位能拖你一个月就能拖你一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法律图书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读《劳动合同法》[EB/OL].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1/20070702105540.htm
  【3】现实中这类情况多见于农民工欠薪纠纷,除了农民工不太愿请律师之外,还有“信访不信法”的因素在里面,加之这几年农民工欠薪纠纷频发,也引起了中央的重视,例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第1号文件就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这也是近几年来的一个工作重点。
  【案例】
  何周春于1997年3月1日入职广州番禺新声橡塑胶公司,岗位是包装员。双方于2008年4月1日起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2月18日,因公司不能满足员工提高福利待遇的要求,何周春等人组织三个车间全体员工集体罢工共计五天,期间有组织员工集体步行、车间游走等行为。2013年2月22日,新声橡塑胶公司以何周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何周春的劳动关系。
  2013年3月11日,何周春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新声橡塑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未予支持。何周春不服,起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本案中,何周春等人若认为新声橡塑胶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但何周春等人却继续采取罢工旷工的手段,导致新声橡塑胶公司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生产运营。何周春在无证据证明新声橡塑胶公司的行为实际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的情况下,坚持罢工旷工予以抵制的方式欠妥,即使其权益受到侵害或影响,也应协商解决或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解决,何周春持续的罢工旷工行为不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也严重违反了新声橡塑胶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新声橡塑胶公司在2013年2月22日发出《公告》作出与何周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何周春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改编自无讼案例《何周春与广州番禺新声橡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917号)】
  【案例评析】
  同样是罢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本书在解读本法第三十二条时就已举过《华新达(长沙)饮品有限公司与李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案例,借以说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赋予劳动者罢工权,因此,维权要理性,罢工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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