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2.提取用于租房;3.离退休;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6.出境定居;7.员工死亡;8.家庭生活困难;9.偿还住房贷款本息;10.员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11.住房公积金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注:每个地区略有不同,要知道详细的,可以去公积金办理中心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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