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出生地原则(Birthright citizenship in the United States)指凡在美国领土和领地(包括波多黎各、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北马里亚纳群岛等)出生的人都能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美国以出生地决定国籍的作法,承袭英国普通法,并于1868年明文写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在第十四修正案之前,美国最高法院曾在1857年判决说,从非洲贩运到美国的黑奴后代,即使出生在美国也不具备美国公民权利。后世历史和法律学者普遍认为,这项裁决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恶劣的判例之一。国会在内战结束后的“重建时期”通过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推翻了这项判决。
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任何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州公民。(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