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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旧城改造中以“拆危”的名义进行拆迁,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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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璃苣夏天 发表于 2021-5-7 16:50:02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旧城改造中以“拆危”的名义进行拆迁,合法吗? 第1张图片

征收房屋尤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那么《条例》都列出了哪些情形下是可以征收房屋的呢?对于具体的内容如何更深层地理解呢?孟雷律师结合多年的拆迁办案经验跟大家一起探讨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屋征收决定,其中第五项是旧城区改造。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旧城区改建。这一项所说的征收房屋包括企业的厂房、国有土地上房屋、旧城区的老房屋改造拆迁等。


在实践过程当中遇到比较多的就是旧城改造,这里的旧城改造要有所区别,有的时候叫棚户区改造,不管是棚户区改造还是旧城区改造,实际上应当说是一个意思,但是我们法律上叫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这个名词的由来主要是在很多行政机关的文件当中表述叫棚户区改造。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该条规定提到了危房集中,我们在实践过程当中会出现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征收不做征收决定,也不按照正常的征收决定来,它是以危房来下鉴定书进行拆除,以拆危的名义拆除。 拆危不是拆违,拆危就是行政机关认定为这是危房,要应当拆除。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确实有这么一条规定,是拆除房屋,鉴定危房可以去拆除。这显然是以危房拆危的名义去拆除房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错的。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因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所说的危房,首先是被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申请或者是因为有了纠纷向法定的机关、仲裁机关、法院,因为有纠纷,可以向委托相关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危房之后进行拆除,所以危房拆除也是不能以拆危的名义进行拆除房屋,要履行相关的征收补偿决定去进行征收给予补偿。


我们在实践过程当中也遇到类似的说要拆除房屋,因为房屋已经构成危房了,行政机关已经委托了鉴定机构鉴定,按照规定就应当拆除,到法院之后以拆危形式达到征收决定或者是要拆除房屋的目的,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以拆危名义代替履行征收的程序的这种决定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到法院后一般都可以确认违法,但旧城改造当然要提供相应的文件。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决定之后,要以旧城改造的名义征收房屋,一定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属于旧城改造。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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