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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社保政策你我他”宣传解读连载 (参保缴费部分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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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露a蝴蝶婕 发表于 2021-6-21 19:13:39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社保政策你我他”宣传解读连载
(参保缴费部分Ⅲ)


21、出国定居职工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2、个人如何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居民可通过登陆各市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居保经办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人社部发〔2019〕84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23、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户籍所在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 周岁以上(不含 45 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 60 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 15 年;45 周岁以下(含45 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 15 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鲁政发〔2013〕13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4、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哪几部分?个人账户如何计息?
答:参保居民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鲁政发〔2013〕13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5、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逐年正常缴费可以享受缴费补贴,对于补缴以往年度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 号))
26、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对首次参保的外国人,由其用人单位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协定,以下简称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 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可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27、港澳台同胞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第 41号令),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8、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吗?如何办理补缴?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政策,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 号)等规定执行。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国家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除因 2020 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造成的特殊情况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
29、困难单位如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向参保地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符合条件单位申请缓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提出缓缴申请时一定时期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可证明生产经营困难的材料。
在规定的缓缴期限内,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或提出转移接续要求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先补缴这部分职工的欠费本金(含单位和个人欠费),剩余欠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追缴。
30、对企业来说,2020 年实施的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要求,我省 2020 年实施了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主要内容为:免征 2020 年 2 月至 12 月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2020 年 2 月至 6 月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该规定作为一项阶段性政策,2020 年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 2021年 1 月 1 日起已恢复正常征收。同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对于需要补缴历史欠费的企业,补缴费款中所属期为 2020 年 2月至 12 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时,按规定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31、建立企业年金条件和程序,年金待遇如何领取?
答: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由企业与受托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
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有两条: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具体工作流程:第一步是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制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第二步由企业将企业年金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中,省属企业的和总部设在我省的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三步,企业年金方案生效后,由企业按规定确定受托人,按方案启动年金。
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方式非常灵活,职工达到领取条件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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