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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可以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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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hj969vf 发表于 2021-7-3 06:47:59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文|牛朴玄
在社会生活中,被拆迁人与政府拆迁机关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若无效力瑕疵,应当由双方忠实履行。若拆迁机关拒绝履行,当事人可诉诸法院,以求实现自身权益。
基本案情
2002年9月26日,李某购买张某的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7年,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荷疃村实施旧城改造,需拆除李某于15年前购买的房屋。李某及妻子石某和荷疃村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各项安置费用除安置房、车位和储藏室之外,共计259000元,本协议签订时,预付120000元(支票),待房屋搬迁腾空(拆除)并验收合格后,余款全部付清。
2017年11月6日,村委会向李某、石某出具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证明(编者注:余款支付条件已经具备)。2018年荷疃村党员、群众代表会议形成决议,载明如未处理好李某和张某的房屋买卖事宜,则暂停发放补偿款,待处理好再发放。
原告李某和石某起诉村委会,称村委会应当履行与其在2017年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审理过程中,张某以涉案房屋产权和土地权属登记在其名下为由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且主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项下的利益一半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在村委拆除涉案房屋进行公示的情况下(编者注:房屋征收拆除均需履行公示程序),并未提起诉讼,以及房屋买卖事实已过15年而请求确认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法院审判经验判断,在类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会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权益也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在本案中,驳回张某诉讼请求。2018年的党群决议形成于领取剩余补偿款条件成就之后一年,对于决议的处理有违安置补偿协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律师分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兼具民事性和行政性,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需诚实信用地全面履行合同,公民、法人或其他主体可以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提起诉讼。本案法院按照民事合同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就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本身的履行产生争议,而不涉及协议的效力争议。法院以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地全面履行原则审理该案,本质上也是维护原告被拆迁人的利益。
实践中,朋友们若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需要注意:一是对方主体。看是否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或者前述机关有效委托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二是协议内容。看协议内容是否具体而充分地保障了自己权益和补偿利益;三是维权救济。若对方不履行协议,可就协议履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就全程事项向律师咨询,以及时、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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