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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面对政府的“豪横”拆迁,老百姓要如何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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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_jojo 发表于 2021-8-2 21:06:04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高先生,本是居住于福建省石狮市的一名水产商,拥有位于福建省石狮市的合法房屋及竹棚。房屋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竹棚则用于日常经营水产品使用,系维持家庭收入。2020年,因道路工程项目“石狮市永宁外线”的建设,高先生所在的房屋被纳入了拆迁范围。但因一直未见到政府法定征收文件,以及当地政府补偿标准太低使得无法保障高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准,故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征收协议。在此期间也没有领取到任何的征收补偿款项。高先生为了维权,选择了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邓红欣律师和王维雪律师进行维权。邓律师、王律师随即进行现场探查了解情况并提起行政诉讼。
在2020年12月15日的这一天一切都变了,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城市管理局(下文简称二被告)在毫无征兆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径行对原告的房屋和竹棚进行了非法拆迁。并与2021年4月30日再一次进行了强拆行为。造成原告房屋、冷库、鱼池的坍塌以及上千个箩筐的损坏。既给原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也切断了原告的唯一生活来源。
案件受理后。被告当地城市管理局辩称自己没有派人参与实施对原告房屋的强拆行为,自己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另一被告当地人民政府则提出原告高先生的房屋系违章建筑。
面对二被告提出的意见,我方提出二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权法定义务,依法行政,有法可依,这是作为行政机关最起码应该遵守的。但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合理证据的情况下,二被告假借违法建筑之名行非法拆迁之实,以此达到不给征收拆迁补偿的目的。政府工程应该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应当在老百姓的支持和配合下进行合理征拆事宜。而不是滥用公权力,随意践踏法律,随随便便拆除老百姓房子。假如政府带头这么做,作为老百姓的我们还有生存权利吗?二被告没有遵守任何法律程序就强拆原告的房子,依据和适用法律都自相矛盾,更没有任何程序性的证据。完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权责统一等原则。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一方面应该向法院积极主张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原告的自身权利。一方面我们也应该请求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查机关”之规定,严格执法,避免违法乱纪者的逍遥法外。
最后在我方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组织了调解。实现了当事人的维权梦。截然不同的两种结局之下,体现出了邓红欣律师、王维雪律师对法律的严谨适用,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把握,将始终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积极捍卫法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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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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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922itachi922 发表于 2021-8-2 21:06:36 | 只看该作者
 
当事人赚了多少,不亏个半死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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