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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外村人建的房屋遇拆迁有补偿吗?被强拆后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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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爹的香蕉 发表于 2021-9-24 00:32:17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本文作者:张作元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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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外村人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能否享受拆迁利益是个复杂的问题。就外村人全资建造的地上房屋,拆迁方仅与宅基地申请人达成合意是否就可征收?外村人与拆迁方拆除房屋行为有无利害关系,能否作为适格相对人?今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彭诚律师团队张作元律师就其代理的罗女士确认强拆违法胜诉一案来为您简要解读。

外村人建的房屋遇拆迁有补偿吗?被强拆后如何救济? 第1张图片

案件简介

金华市的罗女士作为外村人,在2008年与马鞍山村金先生签订《房屋建造与买卖协议》,约定有偿使用金先生的宅基地,并在地上全额出资建造房屋。
虽然实际建造、居住并对房屋进行管理的为罗女士及其家人,但建房申请人登记的是金先生。因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宅基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组织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权益,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有严格的程序。
2013年,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对该房屋后续如被征收或拆迁所得的补偿利益作出约定。
2017年,房屋所在地块因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拆迁,街道办却绕过罗女士与金先生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随后下达腾退房屋的通知,不顾罗女士的反对便将该房屋强制拆除。
罗女士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彭诚律师团队。律师调查取证,对案件仔细研读后,发现了街道办的违法之处,并对街道办拆除房屋的行为提起了确认强拆违法之诉。

外村人建的房屋遇拆迁有补偿吗?被强拆后如何救济? 第2张图片

焦点一:罗女士与街道办的拆除房屋行为有无利害关系?

在庭审中,街道办辩称,房屋所涉的宅基地为金先生申请,建房申请人也为金先生。农村的宅基地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性权益,外村人无权享受。
律师认为,虽然农村的宅基地不允许买卖,但案涉房屋为罗女士全额出资建造,自房屋建成后其与家人一直居住其中并进行管理。罗女士基于对协议的合理信赖建造房屋,并将其作为安身立命、生产生活的保障,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益,应与街道办拆除房屋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是拆迁行为的适格行政相对人。

外村人建的房屋遇拆迁有补偿吗?被强拆后如何救济? 第3张图片

焦点二:街道办能否仅凭借与金先生的安置补偿协议拆除房屋?

众所周知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拆迁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协议,其表明双方就征收或拆迁的补偿达成合意,被征收或被拆迁人有义务搬离房屋,进行腾退,配合征收或拆迁方的后续工作。若不配合后续工作,拆迁方有权凭借安置补偿协议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房屋拆除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取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催告履行、逾期不履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才能最终拆除房屋。
在本案中,罗女士作为适格的行政相对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益。征收方未履行上述程序,绕过罗女士,仅凭与金先生的安置补偿协议就将房屋的补偿费用打到罗女士的银行账户,下达腾退房屋的通知书并将房屋拆除,致使罗女士及其家人颠沛流离。街道办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应界定为违法强拆。
庭审时,结合提交的相关证据,律师对上述违法点进行了阐释、论证。最终,兰溪市人民法院支持了在明律师观点,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秋滨街道办强拆违法。对方上诉后,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提示:外村人建造或者购买房屋能否享受拆迁利益在实际中情况复杂,当房屋涉及拆迁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遇到或者可能遇到违法强拆时,要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提起相应程序进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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