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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 疫情期间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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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瓶我最爱 发表于 2021-10-16 05:37:26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刑法方面有几个实务问题值得讨论。
一、隐瞒进入疫区、患病等情况而导致周围人群被传染的行为定性

2003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当前,全国各地亦分别出现了数起隐瞒自身进入或接触疫区、疑似患病而不如实上报,拒不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导致周围人群被传染患病的情况,相关人员亦被警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尽管人民群众对此类人员恨之入骨,一致为敢作敢为的司法机关叫好,但我们也要严谨地认识到,对于此类行为,还是不要轻易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会更加准确。
故意与过失的根本区别有二,一是行为人能否认识到隐瞒行为可能导致疫情扩散的后果,二是行为人对该后果持何种态度。
如果无法认识,或者对后果持否定态度,那都只能是过失,而不是故意。不要以为当前的舆论宣传环境下,所有人都“足以认识”疫情的严重,从普遍现象来说,大多数人对于疫情仅仅有概括的认识,但并不具备实际防范的意识,而且,在疫情并不算特别严重的地区,很多人的隐瞒,都是出于心怀侥幸,这只能说“蠢”,但还不是“坏”。
这样的心态,尚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是为了危害社会而“故意传播”,只能是过失。

二、假口罩涉及多个罪名

本来想详细写,但是已经有人专门写过了《​王勇:当前疫情下“假口罩”类案件常见问题解析》,不再细述。
早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时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出台了《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因此,生产销售假口罩的行为,涉及的多个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非法经营罪都要求有犯罪数额(5万元入罪),在打早打小的情况下,往往反而无法认定这几个罪名。
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没有量化的入罪门槛,仅仅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是个可以自由裁量的情节。在当前疫情严重的情况下,只要是成规模地生产没有实际防卫能力(未达国标)的医用口罩,都足以成立本罪。
关于生产销售没有实际防卫功能的口罩是否成立诈骗罪,在学术与实务中都存在争议。肯定的观点认为,虚构口罩有防卫功能的事实骗取财物,这是售假与诈骗的竞合,应当同时触犯诈骗罪,以各罪名中处罚最重的罪名认定;否定的观点认为,售假行为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这一法益是诈骗罪无法保护的,而且诈骗罪的法条明确表述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售假行为在有专门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打击的情况下,不应再成立诈骗罪。
亦有人提出,生产销售假口罩的行为是否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然2003年的两高司法解释认为明知患病、疑似患病而传播或妨碍防治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那生产销售不具有实际防护能力的假口罩当然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但是要注意到,口罩不具有防护能力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这一损害结果同样包含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加重情节之内(后果特别严重),因此,作为特殊罪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足以完全概括该行为的危害(既危害市场秩序又危及公共安全),不需要再因其危及公共安全而单独评价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不少文章都提及,在当前拒不配合防治、预防措施而导致传染病传播,还可能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理由是:虽然刑法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限制在“甲类传染病”,但最高检、公安部在2008年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将本罪扩大为“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而本次疫情就是“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符合本罪构成。
但是我们亦反对这一说法,因为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而在这一范围之内,甲类传染病仍然只有鼠疫和霍乱,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哪怕疫情严重,也仍然有其他处罚更重的罪名可以打击(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亦不应当将刑法中的“甲类传染病”扩大解释为“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补充:在刚刚发布的《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据此,尽管我个人反对这种扩大解释,但既然已有生效法律文件,那还是应当尊重并执行。
四、非法经营罪

尽管2003年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也仍然没有进一步的明确量化标准。比如,物价高到原市场价的几倍,才能入罪?
由于哄抬物价的行为本身亦有行政法可以规范,而且近日来也有不少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哄抬物价行为开出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处罚,从刑法谦抑的角度来说,我们亦认为在行政手段足以规范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所以,至少被哄抬的物价要达到原市场价或指导价的10倍以上,才能考虑动用非法经营罪。

五、什么时候开始属于“疫情期间”?

现在肯定已经是“突发传染病的疫情期间”,但是从法律上说,这个“期间”必须要有明确的开始与结束。那么,哪一天开始属于“疫情期间”呢?
应该是卫健委在2020年1月20日,发布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始。

疫情期间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 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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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一个男孩 发表于 2021-10-16 05:37:43 | 只看该作者
 
刑法方面有几个实务问题值得讨论。
一、隐瞒进入疫区、患病等情况而导致周围人群被传染的行为定性

2003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当前,全国各地亦分别出现了数起隐瞒自身进入或接触疫区、疑似患病而不如实上报,拒不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导致周围人群被传染患病的情况,相关人员亦被警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尽管人民群众对此类人员恨之入骨,一致为敢作敢为的司法机关叫好,但我们也要严谨地认识到,对于此类行为,还是不要轻易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会更加准确。
故意与过失的根本区别有二,一是行为人能否认识到隐瞒行为可能导致疫情扩散的后果,二是行为人对该后果持何种态度。
如果无法认识,或者对后果持否定态度,那都只能是过失,而不是故意。不要以为当前的舆论宣传环境下,所有人都“足以认识”疫情的严重,从普遍现象来说,大多数人对于疫情仅仅有概括的认识,但并不具备实际防范的意识,而且,在疫情并不算特别严重的地区,很多人的隐瞒,都是出于心怀侥幸,这只能说“蠢”,但还不是“坏”。
这样的心态,尚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是为了危害社会而“故意传播”,只能是过失。

二、假口罩涉及多个罪名

本来想详细写,但是已经有人专门写过了《​王勇:当前疫情下“假口罩”类案件常见问题解析》,不再细述。
早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时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出台了《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因此,生产销售假口罩的行为,涉及的多个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非法经营罪都要求有犯罪数额(5万元入罪),在打早打小的情况下,往往反而无法认定这几个罪名。
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没有量化的入罪门槛,仅仅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是个可以自由裁量的情节。在当前疫情严重的情况下,只要是成规模地生产没有实际防卫能力(未达国标)的医用口罩,都足以成立本罪。
关于生产销售没有实际防卫功能的口罩是否成立诈骗罪,在学术与实务中都存在争议。肯定的观点认为,虚构口罩有防卫功能的事实骗取财物,这是售假与诈骗的竞合,应当同时触犯诈骗罪,以各罪名中处罚最重的罪名认定;否定的观点认为,售假行为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这一法益是诈骗罪无法保护的,而且诈骗罪的法条明确表述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售假行为在有专门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打击的情况下,不应再成立诈骗罪。
亦有人提出,生产销售假口罩的行为是否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然2003年的两高司法解释认为明知患病、疑似患病而传播或妨碍防治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那生产销售不具有实际防护能力的假口罩当然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但是要注意到,口罩不具有防护能力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这一损害结果同样包含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加重情节之内(后果特别严重),因此,作为特殊罪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足以完全概括该行为的危害(既危害市场秩序又危及公共安全),不需要再因其危及公共安全而单独评价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不少文章都提及,在当前拒不配合防治、预防措施而导致传染病传播,还可能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理由是:虽然刑法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限制在“甲类传染病”,但最高检、公安部在2008年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将本罪扩大为“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而本次疫情就是“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符合本罪构成。
但是我们亦反对这一说法,因为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而在这一范围之内,甲类传染病仍然只有鼠疫和霍乱,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哪怕疫情严重,也仍然有其他处罚更重的罪名可以打击(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亦不应当将刑法中的“甲类传染病”扩大解释为“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补充:在刚刚发布的《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据此,尽管我个人反对这种扩大解释,但既然已有生效法律文件,那还是应当尊重并执行。
四、非法经营罪

尽管2003年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也仍然没有进一步的明确量化标准。比如,物价高到原市场价的几倍,才能入罪?
由于哄抬物价的行为本身亦有行政法可以规范,而且近日来也有不少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哄抬物价行为开出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处罚,从刑法谦抑的角度来说,我们亦认为在行政手段足以规范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所以,至少被哄抬的物价要达到原市场价或指导价的10倍以上,才能考虑动用非法经营罪。

五、什么时候开始属于“疫情期间”?

现在肯定已经是“突发传染病的疫情期间”,但是从法律上说,这个“期间”必须要有明确的开始与结束。那么,哪一天开始属于“疫情期间”呢?
应该是卫健委在2020年1月20日,发布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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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莫殇城09 发表于 2021-10-16 05:37:49 | 只看该作者
 
介于有很好的回答,我想着重谈一下,公共安全和个人权利之前 所需要的平衡。采用苏式的问法,我摘了几段文本,引用了中国法律硕士研究院 的部分回答,我想从公民个人的角度问几个问题,主要是 关于立法精神 和 立法中对 相对利益的平衡,
疫情期间,你必须了解的法律常识 。

问题一:疫情防控期间,不能进行网上立案的,还有什么途径可以主张诉讼权利?

上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等无法办理网上立案或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不便于网上立案的,可选择接受邮寄立案服务方式。其中一审案件立案材料邮寄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上诉案件立案材料邮寄至原审法院办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材料邮寄至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材料邮寄至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办理。全省各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均设专人负责处理邮寄立案,具体联系方式详见当地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官方通告。


问题二:疫情防控期间,法院的信访窗口关闭,当事人通过什么渠道反映自己的信访要求?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反映信访诉求的,有网络、电话、邮寄三种方式。第一种渠道:通过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给大法官留言”“院长信箱”或黑龙江法院网(http://www.hljcourt.gov.cn)“民意直通车”反映信访问题。第二种渠道:拨打12368信访投诉语音服务热线反映问题。第三种渠道:邮寄信件至各级法院申诉信访部门。对于通过上述方式反映问题的,法院将及时办理回复,认真解决问题,做好跟踪问效,争取群众满意,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及时,争取,等于没有保障。如果上述有实际效果的话,可以告诉我是如何做到的(律师不是 帮助消费者打消协电话的人)。
问题三:疫情防疫期间,当事人如何进行参与庭审,联系法官、查询案件进展等诉讼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原则上推迟开庭、听证活动,对依法必须按时开庭、听证的,请积极配合法院通过网上开庭、视频庭审等方式远程审理,减少因人员聚集引发疫情传染风险。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处于隔离、诊治期间,或参加疫情防治工作,或受疫区交通关停等情况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请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将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渠道联系法官,了解案件进展等;法官通过电话、网络联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

对确需到法院办理事务的人员,请事先主动告知本人健康状况,确保待办事项在身体状况、场所条件、防护措施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来院人员应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自觉接受登记、劝返,积极到医疗机构就医,相关事项可以通过网上渠道、申请延期等方式办理。
这一条结合第四条 等于 疫情大敌面前,个人权利被迫置于社会权利之后。

问题四: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且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也针对此次疫情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针对以下几个问题的相对回答,假设 某些不法分子 打着维护社会稳定 冒充正义的医护人士,在疫情期间 哄抬物价,滥用权力,违反公民权利,结合第四条,也就是没办法追究了吧。

问题十一: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 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如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等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重处罚。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问题十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如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从重处罚。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十二问题十一: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 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如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等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重处罚。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问题十三问题十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如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jinchen 提到,是否疫情期间的种种政策举措为不可抗力,我认为不应该:因为,如果疫情期间的种种政策举措 都可以被认为是不可抗力,那也就是认为 政府和公共医疗系统的决定 不需要经过人民和法律的检查 监测。
上周末CNN有报道,关于武汉市火神山医院 强行收住 已康复的新冠状病毒COVID19的武汉市公民,以及 各种检测为阴性的 COVID19病人的家属,
这种行为 浪费了 纳税人的财产,违反了 公民权利,是一种 影响公德,影响公民新人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讲,疫情 不等于 没有法律,也不等于 政府和公共医疗系统 有了一言堂。只有更好的法律意识,法律监督,才能形成更有效 可持续 团结的 针对疫情或其他公共问题的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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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双子座痞子 发表于 2021-10-16 05:38: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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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昕儿111 发表于 2021-10-16 05:38:19 | 只看该作者
 
有很多,看大家都谈的很细致了,我再添一个吧
训诫到底是不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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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XJK001 发表于 2021-10-16 05:38:35 | 只看该作者
 
归纳一下。
1.刑法:疫情期间的犯罪行为。《传染病解释》规定的很详细了。
2.民法: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不可抗力条款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3.劳动法:主要涉及假期延长以及推迟复工涉及的工资待遇问题、感染者的劳动权益问题。
4.广告法:主要涉及疫情期间的虚假广告问题。
5.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涉及疫情防控期间的一些不配合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6.诉讼时效:疫情影响时效如何计算,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问题。
此外还有一些容易忽视的:
7.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8.公益性捐赠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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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od555 发表于 2021-10-16 05:39:26 | 只看该作者
 
 第5张图片

大家好,疫情爆发至今
相信大家和比比一样
每天被疫情消息玩弄于股掌中
时而被感动的泪流满面
时而被气得失眠到凌晨
甚至因为疫情信息过载
有人已经产生了应激反应


 第6张图片

今天比比就换个轻松的话题
说有这么群人演技一流
练就了一身荒野求生的好本事
颠沛流离多年从不认输
但疫情爆发后他们却纷纷
义无反顾地按下了投降键
他们就是——犯罪分子
是的,这波疫情下来
各种犯罪分子是遍体鳞伤啊


 第7张图片

首先,他们的业绩受到了冲击
比如安徽芜湖的小偷想搞点钱
但疫情防控期间商场关闭
小区24小时有人员值班
实在是无从下手
于是他找了两个偏僻的地方
洗劫了放在路边的摇摇车
最后因为目标明显成功被抓获


 第8张图片

 第9张图片

其次,他们时刻都要面临
来自民警们突然的关心
月初,疫情最严峻的时候
重庆荣昌区派出所民警
每天都会下去走访一一排查有
一天刚走出派出所
就发现有个人在那徘徊
怎么防疫期还有人晃荡?


 第10张图片

抱着这个小小的疑问
民警关切地提醒这个市民
“注意安全,不要出门”
结果这个人突然失声痛哭说
最近查的太严了,呜呜呜
其实……我是个毒贩
之前在缅甸那边倒腾过白粉
于是潜逃多年的毒贩自首了


 第11张图片

当然除了被民警主动关心
他们原本还擅长不走寻常路
在出门必须戴口罩的紧要关头
安徽亳州有人没戴口罩
在家门和人聊得热火朝天
成功引起了防疫民警的注意
结果一盘查发现是逃犯张某


 第12张图片

在各个社区积极防疫
每家每户挨家摸排的时候
诸暨市工业新城一个租户
面对民警的排查拿不出身份证
但是机智的他灵机一动
充分发挥出自己的社交能力
拿一包烟硬塞给了民警


 第13张图片

没有身份证还试图套近乎?
民警发现事情好像不简单
一查这个人竟然是
14年前广东的杀人犯刘某
刘某这些年从来不用身份证
以至于自己的生日都不记得了
本以为居家隔离很安全的
结果万万没想到……


 第14张图片

说到底他们还是太高调了
武汉一个传销团伙
默默点了根烟,不禁说起从前
疫情刚刚爆发的那会儿
我们准备好了食物
想着风声一过就继续工作
白天不出声晚上不开灯
让大家都以为我们屋里没人


 第15张图片

可是没想到疫情这么严重
一周又一周疫情还没过去
躲这里没人管也没人问
东西都吃完了还有人发烧
太难了,我们是搞传销的
这些天心慌、焦虑实在太难了
最后只能主动按下投降键
病毒:消灭传销就是这么容易


 第16张图片

当然,面对防疫的严防死守
也有人表现出了惊人的耐力
曾在河南叶县杀人的逃犯葛某
之前已经逃亡了11年之久
因为这次疫情举步维艰
找不到工作东躲西藏
没收入,连续几天食不果腹


 第17张图片

潜逃到309国道的时候
看到了临汾市的排查卡点
因为没有身份证,于是咬咬牙
在高速路的路桥洞里住了一晚


 第18张图片

结果睡醒发现,还是过不去
干脆结束了11年的逃亡路
过上了有床睡有饭吃的日子


 第19张图片

对于逃犯而言
睡桥洞、食不果腹、东躲西藏
这些已经成为常态了
真正的强者则懂得未雨绸缪
山西晋城全城公交停运
村村设卡无法出行的时候
逃犯范某蹬自行车出城逃亡



 第20张图片

为了躲避层层的防疫关卡
范某选择一路抄小路绕偏路
于是,骑了近200公里
从山西晋城到了翼城县
不得不说真是个狠人
然而他到了翼城县才发现
这个小县城竟然满地都是巡逻车
只见他把车停到公安局门口
抽了根烟思考了会儿人生
最后走了进去,自首了


 第21张图片

谁能想到,五年前他在网上
冒充白富美诈骗了上千万
这些年逃亡练就了一身本领
这波反侦察绕路骑行200公里
结果最后还是败给了病毒
冠状病毒:没想到8!


 第22张图片

疫情爆发,至今这样的剧情
隔三差五就上演一次
2月15号潜逃了20年
贵州籍逃犯张某
背着个堪比荒野求生的大包
坚定地走进了厦门海沧公安局
交代了自己的整个逃亡生涯


 第23张图片

逃亡了20年的他
因为这次疫情爆发无处可去
只能躲在公园和小树林里
过着风餐露宿的日子
那个背包里背的是他全部家当
没有一个清白的身份
既要担心被抓又要担心被感染
最后实在是熬不住了


 第24张图片

自首后他微笑对镜头号召
早点投案自首早获人身自由


 第25张图片

不过说到底以上这些人
全都是平安落网的
而潜逃19年的四川逃犯刘某
相比起来就没这么幸运了
被捕时他低烧且伴有肺部感染
疑似感染上了新型肺炎
这种关键时期公安局非常重视


 第26张图片

押解的过程中经过服务区
刘某咳嗽、喝水甚至上厕所
大家都要确保避开人群
押解民警几乎全程贴身护送
刘某刚送到地方
7名民警就全都被隔离了起来


 第27张图片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
最终这一切只是虚惊一场
刘某得的并不是新型肺炎
而是……肺……癌!



 第28张图片

实不相瞒,比比觉得
电影都不敢这么拍


 第29张图片

有句话叫“只有潮水褪去
才知道谁在裸泳”
谁能想到有一天
冠状病毒就扮演了潮水的角色
在社会生产活动退潮后
自然而然一群逃犯就藏不住了
这大概是疫情爆发至今
比比听过的最让人欣慰的事了


 第30张图片

最后,比比想提醒一下
看到这篇文章的在逃人员
这两天的你,辛苦了
因为不出门,你需要面对
随时上门关心你的民警同志
和积极的居委会大妈
出门,则需要面对
路路设防,村村设卡
相当于打野没了河道
吃鸡没了草丛
不仅要担心随时被秒
还要担心会不会被感染
就算没被感染一路颠沛流离
最终收获的还是同样的惊喜
所以,要比比说,都别浪了
抓紧投了得了
正所谓:
早投案自首,早重获人身自由
这一把就赶紧结束战斗重打吧

作者:梓泉
助手:葫芦
审阅:小鸣


 第3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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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text074 发表于 2021-10-16 05:39:43 | 只看该作者
 
把疫情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按照刑法分则章节进行了分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即利用该次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等来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可能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比较典型的就是一些在推上组成的一些文宣组。
2.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已经确诊的新冠病毒感染者拒绝治疗或直接进入公共场所的/疑似病人拒绝治疗或直接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病毒传播的,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女子故意向电梯按键吐口水,重庆警方通报:已刑拘,请问会触犯什么罪名呢?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此为兜底罪名,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口罩、防护服产品等都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如果存在特殊罪名的直接按特殊罪名定罪。
疫情期间,买到假口罩,如何维权?商家要承担哪些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有神药?我市一男子网上卖假药被抓获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疫情期间,买到假口罩,如何维权?商家要承担哪些责任?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等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防控期间利用广告对自己产品做虚假宣传的(例如不能预防新冠病毒却宣称可以预防),可能涉及虚假广告罪。
华森制药旗下一药店发虚假广告 宣称预防新冠状病毒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侮辱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新冠病毒感染者或医护人员等的,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就会构成此罪。即使未达到,也会被行政处罚。
攻击辱骂奔赴武汉医护人员?开封一男子被拘留
5.侵犯财产罪

    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等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会触犯诈骗罪。
还敢通过微信买口罩?中山已有多人被骗!
    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多人哄抢物资,尤其是哄抢防空保障物资的,会构成该罪。幸运的是,目前还未听说有类似情形发生。
    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三罪相应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占有用于防控的款物,会构成上述三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绝配合疫情防控机构提出的防控要求,引起病毒传染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可构成此罪。
害人害己!山亭确诊患者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会构成该罪。
四川首例!男子防疫期间暴力妨害公务被判拘4个月,当庭认错不上诉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殴打侮辱医护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网上宣传的,都可能构成该罪。即使未构成,也可能被采取行政处罚。
如何看待疑似顺丰快递员截获口罩,后顺丰辟谣为微商自导自演?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会构成此罪。即使未构成,也可能被采取行政处罚。
警醒!多名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者被福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这一条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者需要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若是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则有可能构成此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非法狩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都有可能构成上述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犯罪的所得仍然予以窝藏、转移等的,会构成此罪。
7.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相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的,会构成该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新冠病毒传播,情节严重者,会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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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好时ciss 发表于 2021-10-16 05:40:24 |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是
各地政府以“当地政府进入一级响应为由”为前提,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政府的命令、决定”这一条进行的治安拘留。紧急状态作为宪法规定的情况,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批准才可以进入。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尚未宣布我国任何一个地方进入紧急状态。
如果认可地方政府的逻辑就会导致,我国行政处罚中原定只有法律才可以制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变成了各地红头文件就可以制定新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例如某地的行政诉讼判决,人大的法律没规定治安拘留,国务院/省政府的条例办法都没有权给予治安拘留,反而是地方县级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可以治安拘留。(详见:(2015)兴行初字第27号 管福贵与兴隆县森林公安局林业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这个逻辑普遍下去,万事皆可治安拘留,行政权无限扩大。例如虽然法律法规没规定你这个行为要坐牢,但是我县政府的红头文件写了,你不听,那你还是进去几天吧。
第二个是
各地隔离自费一片叫好,说不遵守规则的人如何如何。但是偏偏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提到"...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以及隔离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行政强制措施。参见“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换个逻辑,如果当事人拒不付费是否能够不隔离呢?如果不是,那之后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给钱能否被支持呢?
就此,隔离收费是否是针对不遵守规则的人有待商榷,但是隔离收费反而是违法行为倒是有一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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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wpol6056498 发表于 2021-10-16 05:41:07 | 只看该作者
 
那当然是合同的变更拉,解除太伤,来看看合同变更的模板和要点吧。
合同变更协议书【模板】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年【】月【】日,甲乙双方签订了《XX 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XXXX,以下简称“原 合同”),原合同已经生效。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重大疫情蔓延,已被官方定义为“不可抗力”,通过综合评估疫情带来的影响,已经事实上无法按照原合同履行,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简称“本协议”) :
一、 确认原合同的履行情况
(律师建议:原合同如未实际履行,则无需该部分条款)
1、 甲方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 。
2、 乙方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 。
3、 甲乙双方虽然均未履行,但是相关第三方已经履行的情况,以及可能引致甲或 /及乙的违约责任 。
(律师建议:应向原合同相对方明示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利于合同变更中权利 义务的分担。)
二、 双方决定对原合同做如下变更
(一)关于原合同第【】条的合同标的约定变更为:
(律师建议:主要指标的物的数量增加或减少,或者是品类、型号、单价的变更; 如有多种品类、型号,建议对照列表)
(二)关于原合同第【】条质量、标准的约定变更为:
(律师建议:因疫情影响,少量产品的质量标准有可能提高或有更新,但该种情 况更适宜作为一个新合同重新签署。 )
(三)关于原合同第【】条价款的支付、结算条款变更为: ,延期支付期间,付款方不承担违约金。
(律师建议:该条变更应结合标的物的变更及主要义务履约是否延后而确定,可 以延后付款时间,除非质量明显下降,不建议减少货款金额。 )
(四)关于原合同第【】条交付条款变更为:
1、延期交付
1.1 如果是甲方/买方提货的,提货日期延后至【】月【】日,甲方/买方不承担违 约责任;延期提货期间的仓储保管义务由乙方/卖方承担,仓储保管费用由【】甲 方【】乙方承担。超过 3 个月,甲、乙方均可以提出解除原合同及本协议。
(律师建议:二选其一,由于是不可抗力因素,此时的仓储保管费用宜由卖方承 担;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如果仓储保管费用过高或者是由第三方负责仓储保管, 应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1.2 如果是乙方/卖方送货的,送货日期延后至【】月【】日,乙方/卖方不承担违 约责任。
1.2.1 甲方如亟需原合同相关物资,有权在延期送货期间与第三方替代供应商签署 合同、由第三方履行原合同义务,但应当通知乙方/卖方调整送货方案;选择第三 方履约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2.2 疫情超过 3 个月,甲或乙方有权以“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 解除原合同及本协议。
(律师说明:《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更多地是赋予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履 行合同的一方,买卖合同中主要是乙方,但此处可以约定为甲方的单方解除权
1.2.3“乙方送货”包括乙方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承运情形。
2、变更交付方式
2.1 陆路运输改为空运/水运,增加的运费由【】甲方【】乙方承担。相关的变更信息、交付凭证由【】方提供给对方。
2.2 普通运输改为加急运输,增加的运费由【】甲方【】乙方承担。相关的变更信息、交付凭证由【】方提供给对方。
(律师建议:如涉及第三方,与第三方的协议也应当相应变更,并书面告知合同 相对方)
3、变更交付地点
3.1 交付地点变更为 省  市 路 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增加的运费由【】甲方【】乙方承担。
4、部分取消交付
4.1 如果是分批交付,未履行部分甲方有权提出取消部分履行义务或者要求继续 履行。如果取消,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4.2 农副产品、容易变质的药品、化妆品以及保质期不超过 6 个月的(简称“易变质品”)已经在履行中或已经被特定化的,延期交付的日期不应当晚于其质保期;延期交付后超过质保期的,甲方可以拒收,乙方因此而遭受损失, 承担。
4.3 取消交付后的货物,乙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货物,以减少损失
5、其他变更
(五)关于原合同第【】条验收条款变更为:
(律师建议:1、工业产品,验收条款不变,产品质保期可以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变更为从原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起算。2、易变质产品如果在保质期内交付,宜适 当降低验收标准。)
(六)关于原合同第【】条违约责任条款变更为:
(律师说明: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违约责任的免除,应结合具体情况而定,故 违约责任条款仍应遵守,特别是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已经构成违约的,仍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七)其他条款的变更 (略)
三、 协议的效力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一式【】份,自签署之日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 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 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产生争议的,协商不能解决的额,任何一方可以到协议 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2020 年【】月【】日  
乙方:
2020 年【】月【】日
本答为Acelaw作者 盖晓萍 原创。
转载请联系本号,注明来源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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