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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在公司工作四年了,期间也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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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holaschau 发表于 2021-11-24 06:46:03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可以先向劳动监察大队12333整理好证据举报,或者去打打市长热线12345或者直接去人社部门都可以,有的地方可以网上办理,各地区的政务服务网上举报,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参考一下下列方法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
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
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两种说法的来源就在这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视为劳动报酬的,则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如果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视为惩罚性的赔偿的,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目前在实务中,大多数的地区都把未签订劳动合向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视为惩罚性的赔偿的。
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但是,这种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又有两种争议:一是,从仲裁时效开始一年内可以请求全部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二是,从仲裁时效开始一年内,仲裁时效每经过一天,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就减少一天。当然,劳动者入职到离职不超过一年的,就不存在争议了。
先指出公司的违法之处。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应当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同时未缴纳社保并不是法院、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因为实务上普遍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将社保纠纷纳入了劳动争议,但实务中法院对社保纠纷进行了限缩解释,将社保纠纷限缩为追索社保待遇的纠纷,如江苏高院和安徽高院的规定。同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未缴纳社保代用人单位予以追究成为了社保行政单位的行政职权。
总之,对于该问题,劳动者只能对追索社保待遇提起劳动仲裁,对于缴纳社保问题,应当向社保行政机关寻求救济,这一点也是相关司法解释印证的。

参考法条如下,可以参考一下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三条
依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未予办理,或用人单位拖欠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为此起诉的,不予受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支付赔偿金。由题所知,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工作三年,因此市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用工一个月至一年这11个月期间,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但由于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因此劳动者如果提起仲裁用人单位可能会对此提出抗辩,从而丧失劳动者的仲裁利益。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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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娘我次奥 发表于 2021-11-24 06:46: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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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
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
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两种说法的来源就在这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视为劳动报酬的,则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如果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视为惩罚性的赔偿的,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目前在实务中,大多数的地区都把未签订劳动合向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视为惩罚性的赔偿的。
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但是,这种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又有两种争议:一是,从仲裁时效开始一年内可以请求全部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二是,从仲裁时效开始一年内,仲裁时效每经过一天,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就减少一天。当然,劳动者入职到离职不超过一年的,就不存在争议了。
先指出公司的违法之处。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应当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同时未缴纳社保并不是法院、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因为实务上普遍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将社保纠纷纳入了劳动争议,但实务中法院对社保纠纷进行了限缩解释,将社保纠纷限缩为追索社保待遇的纠纷,如江苏高院和安徽高院的规定。同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未缴纳社保代用人单位予以追究成为了社保行政单位的行政职权。
总之,对于该问题,劳动者只能对追索社保待遇提起劳动仲裁,对于缴纳社保问题,应当向社保行政机关寻求救济,这一点也是相关司法解释印证的。

参考法条如下,可以参考一下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三条
依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未予办理,或用人单位拖欠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为此起诉的,不予受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支付赔偿金。由题所知,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工作三年,因此市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用工一个月至一年这11个月期间,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但由于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因此劳动者如果提起仲裁用人单位可能会对此提出抗辩,从而丧失劳动者的仲裁利益。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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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最男人剑哥 发表于 2021-11-24 06:47:32 | 只看该作者
 
你好:
这情况下辞职,离职原因一定要写是公司违法:因为公司没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工资随意变动等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离职,这样你才可以要求相关的补偿及赔偿。否则,如果写个人原因离职,那是得不到任何补偿的。

 第1张图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种情况下,你可以主张下列赔偿:
1、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公司给予补交。
至于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不能主张,因为超过了正常时效。
不如还有不清楚,建议你看看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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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圈圈最爱宝宝 发表于 2021-11-24 06:47:52 | 只看该作者
 
可以先向劳动监察大队12333整理好证据举报,或者去打打市长热线12345或者直接去人社部门都可以,有的地方可以网上办理,各地区的政务服务网上举报,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参考一下下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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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
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两种说法的来源就在这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视为劳动报酬的,则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如果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视为惩罚性的赔偿的,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目前在实务中,大多数的地区都把未签订劳动合向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视为惩罚性的赔偿的。
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但是,这种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又有两种争议:一是,从仲裁时效开始一年内可以请求全部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二是,从仲裁时效开始一年内,仲裁时效每经过一天,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就减少一天。当然,劳动者入职到离职不超过一年的,就不存在争议了。


先指出公司的违法之处。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应当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同时未缴纳社保并不是法院、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因为实务上普遍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将社保纠纷纳入了劳动争议,但实务中法院对社保纠纷进行了限缩解释,将社保纠纷限缩为追索社保待遇的纠纷,如江苏高院和安徽高院的规定。同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未缴纳社保代用人单位予以追究成为了社保行政单位的行政职权。

总之,对于该问题,劳动者只能对追索社保待遇提起劳动仲裁,对于缴纳社保问题,应当向社保行政机关寻求救济,这一点也是相关司法解释印证的。

参考法条如下,可以参考一下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依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未予办理,或用人单位拖欠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为此起诉的,不予受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支付赔偿金。由题所知,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工作三年,因此市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用工一个月至一年这11个月期间,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但由于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因此劳动者如果提起仲裁用人单位可能会对此提出抗辩,从而丧失劳动者的仲裁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五年四班劳动委员补充更详细的信息以确认,我们提供免费的劳动法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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