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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广东省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为什么别人都有,你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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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钟邮 发表于 2021-11-25 11:33:48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近期,广东省政府网发了一则通知《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为什么别人都有,你没有? 第1张图片

详情请见: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h/content/post_3577073.html


那么,问题来了~
广东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为什么别人都有,你没有?
答案就在下面!

广东省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为什么别人都有,你没有? 第2张图片

何为过渡性养老金?

要理解过渡性养老金,首先需要知道: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在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成立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帐户,则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需要通过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体现。

广东省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为什么别人都有,你没有? 第3张图片

也就是说,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
哪些人不适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1、2006年7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没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不适用。
2、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不适用。
哪些人群适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广东省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只要是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人群,都适合用过渡性养老金来计算。
第一种情形的人群:
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新退休人员),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①有视同缴费年限。即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包括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在1993年底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有参保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形;
②没有1993年12月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
③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有实际缴费年限。

第二种情形的人群:
2006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已退休人员)。同时还要全部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
②在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
如何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当中的视同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指数是如何确定的,要注意什么?
对于视同缴费年限,我想大家都是比较熟悉的。
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或是国家承认的工作工龄或是连续工龄,要视同为缴费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一样,累计计算为的缴费年限。
(一)具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以及没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所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原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及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公式中“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安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四)本条第(二)(三)款中经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在我省参保后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的,按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属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人群,为什么没有钱到账?

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新办法(系数法)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账户法)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全额发放。
同时,增加额要冲抵我省加发的每年4元的缴费年限津贴,冲抵后低于原过渡性养老金待遇的,仍按原待遇发。

广东省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为什么别人都有,你没有? 第4张图片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完善的具体办法

《通知》颁布实施后,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按系数法计发,不再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



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退休人员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由这6项因素确定,包括:
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平均缴费指数、1998年6月30日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等因素。
计算公式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退休人员,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由这4项因素确定,包括:
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等因素。
计算公式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有关群体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规则的完善

如果你是符合以上适用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的群体,还要留意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
广东省对有关群体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规则也作出进一步完善:
1、时间点延后的情形
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涉及跨省流动的情形
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广东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为什么别人都有,你没有? 第5张图片

3、涉及跨制度流动的情形
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改革后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国家已出台政策明确。
对于2014年9月底前,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此外,明确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

广东省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为什么别人都有,你没有? 第6张图片

如何实现待遇平稳衔接的过渡?

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新办法(系数法)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账户法)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全额发放。
也就是说,对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5年时间逐年过渡如下:
第一年(2021年)发放30%
第二年(2022年)发放50%
第三年(2023年)发放70%
第四年(2024年)发放90%
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
同时,增加额要冲抵广东省加发的每年4元的缴费年限津贴,冲抵后低于原过渡性养老金待遇的,仍按原待遇发放。
2020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账户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息,2021年至2025年按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增长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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