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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越南临时进口再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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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发表于 2021-11-29 16:13:14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越南临时进口再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第1张图片



- 执行顺序:
• 第 1 步:报关人登记、申报进口报关单(临时进口),并向海关当局出示海关记录和货物事实(应要求)。
• 第2步:海关当局对货物(如有)进行记录检查和实际检查,并进行货物清关。
• 第3步:报关人登记、申报出口(再出口)报关,并向海关当局出示海关档案和货物事实(应要求)。
• 第4步:海关当局对货物(如有)进行记录检查和实际检查,并进行货物清关。
- 方法:电子。
- 组成、记录数量:
* 配置文件组件:
I. 临时进口海关记录:
a) 根据第38/2015/TT-BTC号通知所附附件二的信息标准申报进口货物。
如果根据第08/2015/ND-CP号法令第25条第2款规定在纸质报关单上进行申报,报关人应根据第38/2015/TT-BTC号通知所附第HHQ/2015/NK号附件四表格申报并提交02份进口货物申报单;
b) 买方必须向卖方付款的商业发票:01张快照。
如果货主从卖方在越南购买货物,但卖方指定从国外接收货物,海关当局应接受卖方在越南向货主开具的发票。
在下列情况下,报关人无需提交商业发票:
b.1) 报关人是优先企业;
b.2) 为履行外国商人和报关人加工合同的进口货物在报关单上的"海关价值"框中临时申报价格;
b.3) 进口货物没有发票,买方无需向卖方或报关人支付关税,根据财政部关于确定海关价值的指示。
(c) 对依法通过海运、空运、铁路和多式联运运输的货物(通过陆路边境口岸进口的货物、非关税区与内陆之间的货物除外)的单一运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运输单证, 入境者携带的进口货物:01张。
对于在服务船(非商船)上运输的石油勘探和开采活动的进口货物,应提交货物清单,而不是单一运输;
d) 必须持有进口许可证的货物的进口许可证;关税配额下的进口许可证:如果一次性进口,则为01份主许可证;如果多次进口,则为01份副本;如果多次进口,则提供01份副本;如果多次进口,则提供01份副本;
e) 法律规定的豁免通知书或专门检查机构的检查结果通知书:01份。
对于上述d点、第d点规定的凭证,如果采用国家一站式机制,国家专门管理机构通过国家一站式门户网站以电子形式提交进口许可证、检验结果通知、专门检查豁免书, 报关人无需在报关时提交;
e) 价值申报:报关人以表格形式申报价值,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发送给系统,或向海关当局提交02份副本(对于纸质报关单上的申报)。必须申报价值和价值申报表的情况,应遵守财政部关于确定进出口货物海关价值的通知;
g) 货物原产地证书(货物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证书):01份或电子数据形式的文件,在下列情况下:
g.1) 来自国家或国家集团的货物,如果进口商希望享受此类优惠制度,则根据越南法律和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与越南商定适用特别优惠税率;
g.2) 越南或国际组织通知的货物处于可能危害社会安全、社区健康或环境卫生的时期,应加以控制;
g.3) 从越南国家进口的货物通知处于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反歧视税、自卫税和关税配额税率的时期;
g.4) 进口货物必须符合越南法律或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进口管理制度。
如果根据与越南签订的特别优惠税率适用协议,或根据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提交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为电子凭证或制造商/出口商/进口商的货物原产地自认证文件,海关当局应接受这些文件。
h) 进口货物买卖合同:01份;
i) 对于政府规定的有条件临时进口-再出口业务类型的货物:
i.1) 工业和贸易部签发的临时进口再出口业务代码证书:01份;
i.2) 工业和贸易部就规定物品签发的临时进出口许可证必须获得工业和贸易部的许可:01份。
二、 再出口海关记录:
a) 根据第38/2015/TT-BTC号通知发布的附件二信息标准申报出口货物。
如果根据第08/2015/ND-CP号法令第25条第2款规定在纸质报关单上进行申报,报关人应根据第38/2015/TT-BTC号通知所附表格提交02份出口货物申报表副本;
b) 必须持有出口许可证的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如果一次性出口,则为01份,如果多次出口,则为01份附有追踪单的快照减去;
(三)依法取得专门检验机构考试结果的免检通知书或者公告书:01份。
关于本条款第b点c点规定的凭证,如果采用国家一站式机制,国家专门管理机构通过国家一站式门户网站以电子形式提交出口许可证、检验结果通知、专门检查豁免, 报关人无需在报关时提交。
* 记录数:01 (套件)
- 解决期限
- 海关档案的接收、登记和检查期限:一旦报关人提交并出示法律规定的海关文件(《海关法》第1条第23款)
- 完成对货物和运输工具进行记录检查和实际检查的最后期限:
• 从海关当局收到完整的海关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小时内完成文件检查;
• 从报关人向海关当局出示货物之日起8个工作小时内完成货物的实际检查;
货物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质量、卫生、文化、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等专门检验对象的,应当自收到规定专门检验结果之日起计算货物实际检验的完成期限。
如果货物数量大、种类多或检查复杂,海关手续所在地的海关当局负责人应决定将货物的实际检查期限延长,但最长延长期不得超过02天。
- 执行行政程序的对象:个人和组织。
- 执行行政程序的机构
a) 主管当局决定:海关分局
b) 授权或下级执行的机构或个人(如有):海关分局
c) 直接执行THC的机构:海关分局
d) 协调机构(如有):无
- 行政程序执行结果:清关决定。
- 费用和收费:20,000越南盾/01份报关单
- 申请表和申报表的名称:进出口报关单(根据附件三,附件四的规定,随第38/2015/TT-BTC号通知一起签发。
- 执行行政程序的要求和条件:无
- 行政程序的法定依据
- 2014年6月23日国民议会第54/2014/QH13号海关法;
- 2005年11月29日第51/2005/QH11号电子交易法。
- 2013年11月20日第187/2013/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执行《国际货物买卖和贸易法》以及货物与外国的采购、销售、加工和过境代理活动;
- 2015年1月21日第08/2015/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和采取措施执行《海关法》关于海关程序、检查、监督和海关管制的某些条款。
- 2007年2月23日关于金融活动电子交易的第27/2007/ND-CP号法令。
- 财政部2015年3月25日第38/2015/TT-BTC号通知,规定海关手续;海关检查和监督;进出口货物的出口税、进口税和税收管理。
- 财政部2010年11月2日第172/2010/TT-BTC号通知,规定海关领域的收费水平、收取、支付、管理和使用制度。
- 工业和贸易部2014年1月27日第05/2014/TT-BCT号通知,规定货物的临时进口、再出口、临时出口、再进口和转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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