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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离婚房产分割已经判决了,对方不执行,是否有起诉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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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phi_zoey 发表于 2022-2-3 07:26:09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你说的情况不符合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情形。
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关于房产分割的判决,一般采取如下方法:双方都主张所有权的情况下,双方竞价由一方获得所有权,并支付另一方相应补偿;一方主张所有权,另一方不主张所有权,由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照评估价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都不主张所有权的情况下,由法院拍卖、变卖房产,双方分割价款。
也就是说,法院判决房屋分割,可以采取一方获得房产,另一方获得相应补偿;或者双方都不获得房产,而分割拍卖、变卖房屋的的价款的方式。
但是你题目中说,“法院判决分割男方名下房产,出售还贷后剩余金额各一半”,似乎不太符合法院判决的确定性:法院判决如对房产所有权进行了分割,就不会再判决分割出售房屋的价款;如果判决分割出售房屋的价款,就不会对房产进行分割。
因此,你的情形,如果不是你编出来的题目,那么有三种情形:
1.一种情况,经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经法院调解,房产每人一半。这种情形下,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属于按份共有。男女双方是否能够出售房屋,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男方或者女方可以依法转让自己所有的部分。但此种情形下,任何一方不能起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出售房屋,更不可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另一种情况,是法院并未对房产进行分割,而是在男女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判决房屋由法院拍卖,双方分别获得拍卖、变卖款的一半。此种情况下,双方可以不申请执行,交由中介机构出售或者自行出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房屋,然后分割房屋出售款。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第三种情形,人民法院仅仅判决房屋由男女双方使用,但并未对房屋进行产权分割。这是因为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解释》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产权证书前,法院不大可能判决直接分割房产,而是判决房屋由谁来使用。待房屋产权证书下来后,协商不成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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