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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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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a700 发表于 2022-2-10 12:50:49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经常听到有人咨询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怎么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大部分人默认了此种情形下救济手段就是要求单位赔钱。实际上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救济手段除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外,法律还赋予了劳动者另外的权利,那就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救济手段有两种,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支付赔偿金,其选择权其实在劳动者手里,当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时,劳动者应该首选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然是其对自身选择权的行使,那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指的是什么情形呢?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救济方式的继续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原来合同法上的概念,非金钱债务当事人出现违约时,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但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现在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一章对此亦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赋予了劳动者选择的权利,法律上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我们主要讨论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况。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例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
2、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者丧失主体资格,例如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
3、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重新就业的。
4、原来的岗位被撤销的。
5、原来的岗位被新技术等替代的,例如采取技术升级措施,原来的岗位已被机械化操作所替代。需要注意的是原来的岗位仅仅被其他人所替代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无法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进行救济的选择权,正确理解劳动合同事实履行不能的情形有助于帮助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依据客观实际正确的选择更加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维权方式。国家倡导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当劳动合同已经事实履行不能,劳动者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选择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可能是更有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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