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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第1296期>2021,公益诉讼检察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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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斯 发表于 2022-3-3 08:51:35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第1296期>2021,公益诉讼检察大事记 第1张图片

公益诉讼检察大事记(2021)

2021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中,增加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领域,并在诉前公告的基础上,增加了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诉前履职方式。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准确理解适用安全生产法增设的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助力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能作用。
202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办案规则》分为总则、一般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其他规定、附则等六章,共一百一十二条。《办案规则》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1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并开展“千案展示、百案评析、十案示范”。
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专门设立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202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
2021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

2021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批法律先后出台,安全生产法等一批法律相继修订,《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正式实施,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公布,为检察公益诉讼的积极稳妥拓展增添了强劲动力。

2021年,最高检持续推进“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部署开展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地方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小专项”,公益诉讼办案取得量的增长和质的突破,人民群众有了更多获得感。

2021年,最高检先后发布12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起诉、无障碍环境建设等主题,多维度展示检察公益诉讼的新探索、新技术、新机制。

12月30日,《检察日报》特别推出年终策划,听检察官讲述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背后的探索故事。

守护中华鲟的家园


<第1296期>2021,公益诉讼检察大事记 第2张图片

2021年4月10日,长江三峡放流1万尾子二代中华鲟。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 中华鲟自然保护区 长江大保护

案例回放 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于1996年建立,其中西陵辖区所对应水域全部属保护区的核心区域,是中华鲟洄游产卵区域。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在核心区域内的长江水域岸边有大量居民使用钓钩网具等非法捕鱼,附近约1公里长江堤岸被改为菜地,建设了违规构筑物,大量污染物经雨水冲刷后直排长江,严重影响中华鲟繁衍生息。该院立案后开展现场勘查,收集有关证据,走访科研人员咨询专家意见,并主动联系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磋商。2020年6月,该院分别向西陵区水利局、西坝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启动综合整治,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宜昌市、西陵区政府先后发布通告,明确对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范围实行永久禁捕,形成了中华鲟保护的长效机制。

检察官说 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范畴,是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管辖领域。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试点、立法到全面推开,全国检察机关围绕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动植物,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地保护,以及外来入侵物种等问题办理了大量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遗传资源多样性保护等方面。本案中,西陵区检察院不仅注重对动植物资源的直接保护,而且注重对野生动物、水生生物的栖息地、产卵地等整体生存环境进行全要素保护,通过事前走访沟通、组织磋商讨论、会同专家现场出谋划策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推动形成生态优先、统筹协调、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中华鲟生态环境保护格局。2021年10月19日,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机制”。我们应当以实际行动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发展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的“中国方案”,用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彰显我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的积极作为和历史担当。(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刘洋)

一边起诉一边帮企业渡难关


<第1296期>2021,公益诉讼检察大事记 第3张图片

庭审现场。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财产保全 黄河生态保护 民事调解 替代性修复

案例回放 2015年至2016年,山东省某化工有限公司、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含酸废水交给无处置资质的寇某汉、寇某伟,两人将其中绝大多数废水非法倾倒进河南省范县城市污水管网,废水排入黄河支流金堤河内,对金堤河造成严重污染。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后,范县检察院将该公益诉讼线索上报濮阳市检察院。濮阳市检察院立案,经公告未有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濮阳市检察院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应当按照生态环境损害的三倍来计算赔偿数额。2018年11月,濮阳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案审理期间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两公司因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主动向法院申请调解。2020年4月,濮阳市检察院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由两公司分别支付治理费用818万余元、399万余元等内容。两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截至目前,两公司已分别支付各项赔偿金459万余元、224万余元。

检察官说 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可以指引各地检察机关对硬骨头、老大难案件敢于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强化监督效果。本案在办案领域、法律适用、司法政策把握等方面都具有示范指引意义。一是彰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检察担当。水污染防治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黄河流域跨省非法倾倒工业废水违法行为,是主动融入服务国家战略的生动实践。二是诉讼规则适用有亮点,保障了案件质效。比如,检察机关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证判决有效执行。在污水进入河流扩散、无法修复的情况下,采用虚拟成本法确定环境治理费用。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依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三是把服务“六稳”“六保”落细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背景下,涉案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检察机关在被告愿意赔偿情况下,协同法院积极探索分期赔付,并同意购买环境责任险、技改升级费用等折抵赔偿款,既依法保护受损公益又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体现了司法温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易小斌)

大河东湿地有了“维权人”


<第1296期>2021,公益诉讼检察大事记 第4张图片

邀请专家现场勘查。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关键词】湿地保护 整改效果听证 实地查验 专家听证 直播听证

案例回放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的大河东湿地自2010年起被非法设置为建筑废弃物收纳场。2018年6月,崂山区检察院立案后查明,被填埋湿地面积达6万余平方米,建筑废弃物10万余立方米。2019年5月,崂山区检察院分别向4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职恢复湿地属性。同年5月,行政机关组织专家论证,认为涉案湿地不在2014年国家湿地名录内。崂山区检察院认为,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并未否定涉案土地的原始属性为湿地。经邀请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主任现场勘查,认为该区域具备湿地属性。

2019年10月,青岛市检察院提办该案。经邀请自然资源部专家现场勘验,确认争议地块的湿地属性并提出修复建议。2020年1月,青岛市检察院向湿地所在地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停止施工,按照异地补偿原则调整方案。2020年12月,青岛市检察院组织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被建议单位已经初步履行了保护湿地的职责,当场对本案作出终结审查的决定。

2021年10月,修复工作结束。曾经的垃圾场又回到了昔日湿地的模样,面积也从100亩增加到近300亩。

检察官说 本案线索来源为群众举报,系近十年多次行政执法未能解决、监管依据存在争议、中央环保督察紧盯的老大难问题。青岛检察机关通过咨询论证、民意调查、公开听证、跟踪问效等公众参与和智慧借助,精准确认违法事实,督促协同当地政府依法履职恢复湿地属性,完善湿地保护名录,依据专家量身定做的方案,按照异地补偿原则实现湿地生态修复目的,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以诉源治理促国家治理,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用群众可见可感的方式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最大限度彰显检察听证的功能和价值。该案的引领性还体现在,督促地方政府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前瞻性地实践了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印萍基于该案提出关于构建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的建议,正在16个省份试点推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主办检察官邱景辉)

健康饮水提升幸福指数


<第1296期>2021,公益诉讼检察大事记 第5张图片

办案检察官对东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回头看”。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圆桌会议 饮用水源保护 一体化办案 长效治理


案例回放 广东省惠州市检察院收到东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的4条线索后,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办理,并与惠州市惠城区检察院、博罗县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经查明,辖区内东江流域8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农业种植等共计39项违法情形。惠州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圆桌会议,与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研究整改措施。2020年11月23日,惠州市检察院向市生态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同步指导博罗县检察院、惠城区检察院向当地县区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六个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惠城区、博罗县政府共计安排6000余万元专项费用,对照检察建议分类施策,逐一整改销号。在检察机关跟进监督下,惠州市生态局还对全市79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

检察官说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网箱养殖、放养畜禽等违法行为,危及饮用水水源安全,属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民生问题。惠州市检察机关针对相关主管部门职能交叉、监管不到位的情形,运用圆桌会议方式厘清监管职责,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协同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并结合“回头看”,推动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有效确保了群众饮用水安全。2021年,各地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继续聚焦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两个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重点强化对大江大河大湖跨流域、跨区划水污染及城乡黑臭水体等的办案力度,充分发挥了专项活动对公益诉讼整体办案规模的稳健带动、对两个重要法定领域的支撑巩固、对聚焦重点监督的引导促进作用。具体工作中,最高检对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问题直接立案,取得了一批阶段性成果;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小专项”,加强协作,创新机制,有效提升了群众美好生活指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刘家璞)

革命旧址诉说新故事


<第1296期>2021,公益诉讼检察大事记 第6张图片

违建拆除后的保安革命旧址风貌。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关键词】革命文物保护 违法建设 撤回起诉

案例回放 保安革命旧址位于陕西省志丹县,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居民臧某某违法在保安革命旧址上畔修建房屋,该房屋位于毛泽东旧居的左上方,直线距离仅7.65米。志丹县检察院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发现,志丹县城管局、文旅局存在未依法履职情形,遂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两单位将情况上报志丹县政府,该县政府决定由县城管局对保安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居民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整治。2020年6月,行政机关均书面回复称尽快完成整改。志丹县检察院收到回复后,层报延安市检察院、陕西省检察院。三级院多次联合调查了解案件进展,发现行政机关承诺的履职期限届满后,违章建筑仍未拆除。陕西省检察院于2021年4月14日对本案挂牌督办,指导志丹县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向宝塔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该案起诉后,志丹县城管局于2021年5月14日开始组织拆除,并在拆除后的土地上种植植物。宝塔区检察院经核实认为,县城管局已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后撤回起诉。

检察官说 陕西省志丹县曾是中共中央所在地,被誉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第二个红色首都。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保护志丹县的保安革命旧址,既有效保护了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也使革命文物得以发挥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021年,检察机关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人民检察制度成立90周年,加大红色资源保护力度,督促相关部门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可以说,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做好保护红色资源工作,正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的具体实践,任重且道远。(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杨辉)

特殊群体出行不犯愁


<第1296期>2021,公益诉讼检察大事记 第7张图片

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调查了解京杭运河沿线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无障碍环境建设 专项行动 系统治理


案例回放 2020年1月,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2020年5月,杭州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座谈会,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行业内部专项排查,促进系统治理。2020年10月,杭州市检察院联合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强化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服务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十一条意见》。

浙江省检察院全程跟进、指导杭州市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2020年9月,浙江省检察院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重点针对全省58个2022年杭州亚(残)运会比赛场馆及城市相关配套设施开展专项监督。截至2021年3月底,全省检察机关立案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264件,发送检察建议245份。2021年3月,浙江省检察院与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的意见》,形成工作合力,促进长效机制建设,共同保护残疾人群体合法权益。

检察官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在最高检指导下,浙江检察机关聚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交通出行、生活办事、信息交流等方面需求,探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是践行“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职责使命的内在要求,也是不断满足特殊群体美好生活需要,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应有之义。浙江在总结“杭州经验”基础上,坚持系统观念,由点及面推动系统性治理,逐步将设施无障碍向信息无障碍深化,将“硬件”向“软件”延伸,全方位拓展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新领域的广度和深度。最高检会同中残联及时总结推广浙江等地的典型经验,为促进全国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2021年,结合“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北京、宁夏、陕西等地检察机关也纷纷开展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有效保障了特殊群体权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胡卫丽)

手机App不再“偷看”你的信息


<第1296期>2021,公益诉讼检察大事记 第8张图片

检测机构在南昌市检察院对手机App进行现场检测。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App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公开听证 委托检测

案例回放 2020年7月,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从媒体报道中发现,本地部分手机App存在侵害用户个人隐私和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该院委托专业检测公司对本地企业开发经营的6款手机App进行详细检测,发现这些App均存在违法违规收集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相关部门“三定方案”和权力清单,该院确定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并于2020年8月立案。因手机App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监管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该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建议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紧整改。该院分别向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同年10月,两单位回复称已要求案涉手机App运营主体进行整改及优化等工作,对其中4款手机App运营主体予以警告处罚。该院向省通信管理局移送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全省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检查。

检察官说 国家“十四五”《纲要》明确提出,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随着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个人信息数据的重要性不断凸显,但与此同时,侵犯个人信息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还出现了以手机App为核心的新型黑色产业链。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磋商、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严格高效地治理手机App违法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既有利于加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也有助于推动相关行业治理,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格局,为助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贡献更多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积极稳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办案探索,协同相关行政机关严格执行监管措施,堵塞漏洞、防控风险,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治价值,也为推动立法修订提供了司法实践依据。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与支持。在新的起点上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助推个人信息保护,是检察机关落实法律监督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我们责无旁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胡燕)

消除矿区“天坑”安全隐患


<第1296期>2021,公益诉讼检察大事记 第9张图片

公益诉讼检察官进行现场调查。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违规采矿 协同治理 跟进执行监督

案例回放 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未依规对采空区采取有效支护与填充措施而导致矿区坍塌,地面坍塌面积约2000平方米,深度达16米,“天坑”造成周围农田和种植物毁损。相关媒体报道后,蚌埠市禹会区检察院开展线索初查并同步向蚌埠市检察院请示。2018年5月,蚌埠市检察院指定禹会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蚌埠市、禹会区两级检察机关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初步查明马头城铁矿地下违规开采、采空区处置不当导致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的基本事实。两级检察机关统筹协调国土资源、应急管理部门、禹会区政府开展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工作。2019年12月,禹会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裕翔公司主动申请调解,并提交了治理修复方案、工程预算、进度安排等。2020年10月,禹会区法院制作调解书。目前,相关各方已根据修复方案进场施工和监督,取得初步成效。

检察官说 安全生产事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一直是检察公益诉讼积极探索的领域之一。2019年以来,全国累计26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决定,其中10多个决定明确将“安全生产”纳入检察机关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范围。

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安全生产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正式以法律形式将安全生产纳入公益诉讼办案范围。安全生产案件的成因复杂、责任主体多元,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秉承预防性司法理念,在排查隐患、预防风险、完善治理等方面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灵活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检察建议、诉前会议等办案方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形成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得到了党委政府、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赵杰)

让欺诈者“痛到不敢再犯”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消费欺诈 虚假宣传 惩罚性赔偿


案例回放 自2017年2月开始,江苏省常州市某公司以进口食品名义从美国购入大盐湖水成品及原料,组织工人自行勾兑灌装后对外销售。该公司夸大宣传该产品对多种病症有治疗作用,导致众多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经专家鉴定,该产品不具备其宣传的功效,且长期或高浓度服用会有不良影响。2019年12月,该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等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销售总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10万余元。2020年12月,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检察官说 伴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食品、药品经营者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同时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威慑。常州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点击查看→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继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各级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积极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也探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如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联系,通过推动立法、加强理论研讨、建立协作机制等形式不断凝聚办案共识。2021年6月,“两高”与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进一步规范各地对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索实践。再加上民法典对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可以说,现在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有理有据,更有利于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赖红军)

废弃农资包装物实现闭环管理


<第1296期>2021,公益诉讼检察大事记 第10张图片

检察官回访废弃农资包装物回收中转站。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废弃农资包装物 农业生态保护

案例回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早在2019年该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推进废弃农资包装物回收处置体系建设,但到了2020年4月,各镇废弃物回收中转站等硬件设施建设仍不达标,相关回收义务主体责任也未落实,含有农药残留的农药包装瓶袋等废弃物仍随意丢弃。2020年4月24日至30日,该院依法向区农业农村局和有关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随后,该院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案件办理情况。区党委、区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合力整治,并邀请检察机关同步监督落实。随后,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督促检察建议落实。该院持续跟进监督。截至2020年12月底,城区共投入40余万元在4个回收中转站增建了防渗漏凹槽和消毒池,累计回收废弃农资包装物300余万件,总重量达75.94吨,并全部交专业机构外运处置,回收处置率达100%。该院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农户自行收集—回收企业集中—中转站分类—专业机构处理”的废弃农资包装物回收处置闭环管理模式,此事项被列入当地2021年重点工作。

检察官说 这是一起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中主动作为,从解决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行政监管协力不足问题入手,督促行政机关协同共治,通过个案办理推动当地废弃农资包装物污染系统长效治理,有效保障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2021年,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检察为民办实事”和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等活动,持续聚焦“三农”短板和突出问题,着力推进耕地资源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用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检察情怀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有序进行,成绩可圈可点。(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刘延斌)


<第1296期>2021,公益诉讼检察大事记 第1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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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新媒体 徐静
审核:武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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