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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 佛山两男子翻墙逃出疫情封控小区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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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wonpressure 发表于 2022-3-3 11:54:04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6月5日上午,佛山110接群众报,正在执行封控管理的南海某小区有两名男子翻墙外出。
    接报后警方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查,当日将两名男子带回。经查询,两人分别于5月29日、6月3日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目前,警方已依法对两人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处罚。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对于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警方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佛山两男子翻墙逃出封控小区被拘留,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二、疫情防控期间遵守的规定
    1、疫情防控期间,对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不如实登记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
    用工单位、场所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2、如果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抗拒隔离,拒不配合隔离治疗,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同时,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3、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或传播谣言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编造传染病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对于故意传播或者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一百十一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实际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一百一十五第二款之规定,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5、制售、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和防护服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随意丢弃口罩等医疗废物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随意丢弃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
    1、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2、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服从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二十条)
    3、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4、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5、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6、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7、不得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9、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0、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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