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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拆迁维权的5个期限,错过太可惜!注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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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 发表于 2022-4-23 02:45:18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征收拆迁补多少、怎么补,并不是征收部门的“一言堂”,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发表意见、对评估结果表达异议以及认为补偿不合理时,启动复议、诉讼等程序的权利。不过这些权利的行使都有各自的最佳期限,错过则维权成本大大增加,甚至丧失维权机会。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以免错过了后悔一辈子。

一、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涉及安置补偿的重要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意见,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间及时提出,以免利益受损。另外,针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绝不容肆意剥夺。未经公示、听取意见就直接作出的补偿方案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拆迁维权的5个期限,错过太可惜!注意收藏 第1张图片

二、评估结果表达异议期限——10日

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价值评估结果直接关系补偿具体数额,对被征收人来说十分重要。法律为了保护被征收人权益,赋予其对评估结果表达异议的权利。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时,一定要在期限内行使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维权的5个期限,错过太可惜!注意收藏 第2张图片

三、申请信息公开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的知情权。相关部门在征收时,应主动公开关于征收批文、征收决定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对于不主动公开的文件,被征收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另外法律对相关部门的答复期限也作出了规定。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征收人收不到答复的,可以及时查问,尽早作出下一步行动。

四、申请行政复议期限——60日

征地拆迁中,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件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却侵害行为的进一步发生,避免被征收人遭受更大的损失,而且复议期限短,能有效减少被征收人诉累,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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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起行政诉讼期限——15天、6个月、1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后,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被征收人也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征收人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在某些强拆案件中,有些被征收人希望通过上访维权。但是应记住,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有期限要求,直接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若征收部门未告知被征收人救济权利,自知道之日起最长起诉期限是1年。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因为长期上访,错过起诉期限,耽误后续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征收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对采取何种法律程序进行甄选,还要关注维权程序的期限。被征收人在权益受损时,一定要及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免错过期限增加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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