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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担保物权,留置物权与自助行为,三者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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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殇唯美嗳媛 发表于 2022-4-30 07:58:54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留置权∈担保物权,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题主之所以问这个问题,可能是因为自助行为和留置权都有扣留的外观,以至于难以区分。
典型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大部分的担保物权是需要当事人约定设立的,如抵押权、质权需要当事人订立抵押、质押合同,并通过一定的公示行为才能使这两种担保物权设立。
留置权是比较特殊的担保物权,主要在于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约定设立的。换言之,当满足法律上留置权的条件时,主债权人即可对与主债有牵连关系的物进行扣留(商事留置除外),扣留期限届满即可进行折价、变卖。典型的例子,就是甲找乙修自行车,乙修好后,甲无法支付修理费,乙即把自行车扣留,要求甲在一定期限内付款,否则折价、变卖。
自助行为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不法阻却事由,它在外观上同样表现为扣押,但跟留置权还是有区别的。
1、主债范围的区别:留置权往往只存在于合同之债,如上修自行车的案例,就存在承揽合同。自助行为不限于合同之债,还包括侵权之债,如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防止过错一方驾驶人在交警到来前逃跑而限制其人身自由。
2、权利客体的区别: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且是与主债为同一法律关系的物。还是修自行车的例子,自行车和修理自行车的债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可以留置。自助行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可以是人,且物也不限于具有同一法律关系的物。还是修自行车的例子,自助行为人可以扣留自行车以外的财产,更甚者可以在公力救济介入前阻止债务人离开。
3、事后处理不同:对于留置权,在扣留后,如果约定、法定期间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留置权,折价、变卖、拍卖取得价款。自助行为是一种临时救济,实施自助行为后,需要立即寻求公力救济,公权力介入时(如找警察叔叔前来调解、起诉等),自助行为应当停止。
不过无论如何,留置权和自助行为都有法定的限度,如果留置物是可分之物,留置的财产应当与主债的数额相当。自助行为的幅度也应当结合社会秩序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如不能因为对方吃霸王餐想逃跑,为了阻止对方逃跑就把对方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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