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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严惩代缴社保!深圳人社局紧急通知!更重磅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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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佳名车天下 发表于 2022-5-8 18:11:44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已正式实施,重拳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将成为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
而作为全国人力资源公司扎堆的深圳,社保政策也将面临重大变化。一方面《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已修改,深圳已做好了随时调整实现省内统筹的准备;另一方面,深圳陆续开出多张罚单,严惩人力资源公司为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深圳参保的行为。
广东省已明确发文,2022年7月1日起,深圳、广州将统一养老缴费基数下限。
深圳社保政策或将面临重大调整。
深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是否会做相应调整?社保洼地政策将何去何从?
深圳社保代理业务是否可以持续?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做怎样的调整与应对?
灵活用工可以作为解决方案吗?



严查代缴社保开始!人社部刚刚通知!即日起,企业这9种情况不要再有了,6种“避税方法”查到必罚!更重磅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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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代缴社保!


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8 日起施行!人社部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各地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强化监督查处,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同时开展全险种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守护好社保基金安全。

严惩代缴社保!深圳人社局紧急通知!更重磅的是…… 第1张图片
文件明确: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虚构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定罪。

严惩代缴社保!深圳人社局紧急通知!更重磅的是…… 第2张图片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 6 个月或数额超过 1 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人社部提醒:社保挂靠属于违规行为,有关部门从 3 月起将严查严打!目前网络上还流传着不少"没有工作期间可挂靠单位缴社保"的广告,虽然自述合法合规的,但是"社保挂靠合法合规"本身就不成立,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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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开始!

已有公司被罚!



以下各链接是我找到的各政府文件:

严惩代缴社保!深圳人社局紧急通知!更重磅的是…… 第3张图片
关于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http://hrss.sz.gov.cn/szsi/zxbs/zdyw/djqzpb/bgt/content/post_9497811.html
关于深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http://hrss.sz.gov.cn/szsi/zxbs/zdyw/djqzpb/bgt/content/post_9497810.html
关于广东南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http://hrss.sz.gov.cn/szsi/zxbs/zdyw/djqzpb/bgt/content/post_9497809.html
深圳市中深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因给个人代缴社保被行政处罚。
以上三家公司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为,涉及人数分别为152人、27人、16人,分别处于912000元、162000元、96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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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严查开始

这些情形不要再有了!


自社保全面入税后,监管力度越来越大!

一、警惕!这7种情况将被严惩!
1、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
2、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单位就不给交;
3、试用期不用交社保;
4、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5、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6、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取决于单位与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7、挂靠社保;个人找挂靠单位代缴社保,实质没有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合法的。

二、注意了,6种避税方法查到必罚!
1、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规避社保。
2、改变员工身份,让“正式员工”变成“临时工”。
3、降低月度工资发放,增加年度绩效支付。
4、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
5、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规避社保缴纳。
6、拆分工资,部分用现金,部分用银行代发工资,人为降低社保基数。

三、多部门联合惩戒,9种情形不要再有了

严惩代缴社保!深圳人社局紧急通知!更重磅的是…… 第10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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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违法成本巨大!



严惩代缴社保!深圳人社局紧急通知!更重磅的是…… 第11张图片

严惩代缴社保!深圳人社局紧急通知!更重磅的是…… 第12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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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掌握社保相关事项



严惩代缴社保!深圳人社局紧急通知!更重磅的是…… 第13张图片

梅松讲税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片区的通知(附解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片区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和国家关于规范省级统筹的要求,为科学动态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片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片区划分。其中,广州市、深圳市和省直为第一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为第二类片区,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为第三类片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为第四类片区。
二、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各片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分别按本片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本片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所在片区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数值另行公布。
三、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2月20日

解读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片区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和国家关于规范省级统筹的要求,为科学动态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片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片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一)国家有关缴费基数下限的要求
2019年以来,国家要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省份,要逐步提高至60%,并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二)我省有关安排
2017年以来,为了适应各地工资水平差异大的实际,在争取国家支持后,参照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四类片区的做法,将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也划分为四类片区。即第一类片区为省直、广州和深圳,第二类片区为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第三类片区为汕头、肇庆,第四类片区为其他11个地市。
其中,惠州、江门两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属第三类片区,但两市从当时本市的实际情况出发,申请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至第二类片区。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当前,全国范围内的散发、突发疫情依然存在,部分行业至今未能从疫情影响冲击中恢复,生产经营面临巨大压力。为尽可能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四类片区设置,其中参照惠州、江门两市在最低工资标准片区中的归类将两市调整为第三类片区。
(一)关于片区的调整
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惠州、江门由第二类片区调整为第三类片区,其他地市保持不变。即第一类片区为广州市、深圳市和省直,第二类片区为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第三类片区为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第四类片区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
(二)关于片区调整的时间
按社保年度调整片区下限,即从2022年7月1日起。
(三)关于调整后片区缴费基数下限的计算
2022社保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各片区缴费工资下限按照新的片区划分计算并执行。计算方法维持之前的不变。即,各片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分别按本片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本片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所在片区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供稿:广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
(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五)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
(四)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提前退休审批情况;
(二)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权限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
被监督单位应当全面、完整提供实施监督所需资料,说明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有权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询问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佐证。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查找问题,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应用。
第十八条  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开放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查询权限,提供有关信息数据。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和重点。
被监督单位应当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现场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并在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提前通知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可以现场下达检查通知;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凭证账簿,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数据,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检查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如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查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非现场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检查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检查目的及检查内容,通知被监督单位按照规定的范围、格式及时限报送数据、资料;或者从信息系统提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相关数据;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和提取的数据、资料,数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被监督单位应当补报或者重新报送;
(三)比对分析数据、资料,对发现的疑点问题要求被监督单位核查说明;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实施现场核实;评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形成检查报告。
对报送和提取的数据、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存储和使用管理,保证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存在问题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采取约谈、函询、通报等手段督促整改;
(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被监督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举报、媒体曝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查处,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和查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影响客观履行基金监督职责的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与被监督单位、个人或者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被聘请机构和人员不得复制涉及参保个人的明细数据,不得未经授权复制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监督单位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泄露相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规、按时、完整、准确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要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要情。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是指贪污挪用、欺诈骗取等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二)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三)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批准提前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拒绝、阻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报复陷害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被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包括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等。
对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等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机构的监督,参照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督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监管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的通告

时间:2022-04-25
近年来,我省发现多起严重的违规补缴骗保案件,一些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大肆发布代办补缴信息误导参保人,影响了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为落实国家与省有关规定,打击违规参保补缴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保待遇行为,广东省人社厅决定于2022年4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根据《刑法》《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行为
专项行动主要打击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办理参保和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重点打击以下行为: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单位或个人为单位、个人违规参保缴费提供组织、介绍、代理、伪造材料等服务;
(二)在互联网开展违规代办补缴社保费宣传;
(三)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组织违规办理参保补缴业务或者为他人违规办理参保补缴业务提供便利;
(四)利用虚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办理参保补缴;
(五)伪造、变造知青身份档案办理补缴;
(六)虚构劳动关系参加失业保险、伪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七)灵活就业人员临近退休虚构劳动关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八)其他重大违规参保补缴社保费行为。
希望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有关单位主动对照自查,主动停止、纠正有关组织违规代理参保和补缴社保费行为,停止发布有关违规代理参保和补缴社保费的商业宣传广告。
希望大众传播媒介、电信业务经营者、电商平台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对有关中介代理补缴社保费服务信息内容的审查,发现存在违法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服务信息的,及时予以清理或者删除。

二、关于对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骗取社保待遇行为的惩处
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骗取社保待遇是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与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对接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和工作人员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监督举报方式
欢迎知情群众通过电话、信箱、网站等渠道,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提供有关违法线索。
举报电话:(区号)12345。
可通过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查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指引:


特此通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25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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