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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鸭兔”事件:司法救济是最后手段,争议和讨论能够净化艺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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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168861 发表于 2022-5-13 04:47:55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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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兔”事件:司法救济是最后手段,争议和讨论能够净化艺术 ... 第1张图片

2021.1.18截图自@冯峰FF 1月16日公开回应

“鸭兔”事件:司法救济是最后手段,争议和讨论能够净化艺术 ... 第2张图片

2021.1.18截图自@冯峰FF 1月16日公开回应

司法救济是最后手段,争议和讨论能够净化艺术创作环境

文/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 刘玥律师

广州美术学院教授冯峰的作品《鸭兔元旦》近日在网上沸沸扬扬,有指责其抄袭,认为其与荷兰画家迪克·布鲁纳创作的经典动画形象《米菲兔》高度雷同。也有人为其辩解,认为是一种再创作,是一种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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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厘清之间的法律问题,先要明确其中的二个法律概念
其一是,何谓“再创作”?艺术创作领域内,再创作通常是指利用既有的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影像、音乐、图画、雕塑、文字等各种既有素材,在此基础上,创作出新的作品。他的核心点在于创作出“新”的作品。
其二是“借鉴”,所谓借鉴,艺术创作领域内,借鉴本质上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是向前人的长处、经验、技法进行学习的过程。如果没有任何创新或者创新程度较低,则是单纯的模仿,不构成借鉴。借鉴是有可能构成具有革新性的艺术创作作品的,且该借鉴行为,对该原作品的引用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不管是“再创作“还是“借鉴”要想免于侵权指控,通常需要判断其后继作品是否构成“革新性”的“新”作品
此外,借鉴是否构成侵权这里面还有一些非常专业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具有争议性的判别标准,如:借鉴作品是否是区别于原作不同的创作思维而作?且创作后的借鉴作品市场、受众是否与原作不同?会不会对原作品构成市场替代行为?等等。
客观来说,借鉴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般非专业人士难以判别,即便是专业人士,也是一个要求非常高的鉴别过程。因此借鉴行为是否构成抄袭,是否够构成侵权,一般需要个案各议。
比如安迪·沃霍尔在他的创作中就有大量使用既有元素,但进行革新性创作后变成他自己的独创。
抄袭菌备注:(那些天天没事就说安迪·沃霍尔也这么干的同学,好好品一品上面这句话。另外人家是这一块的祖师爷,都半个多世纪了你还这么“作”,真当你自己是传承手艺人了啊?)也可见抄袭菌之前写的旧文:杜尚的尿盆,就是你们的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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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沃霍尔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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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沃霍尔作品

弄清楚上面几个概念后,再来聊聊冯峰教授的《鸭兔元旦》作品。
首先要强调的是,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也就是说,不管是谁,都不可以垄断“兔子”、“鸭子”的表达,任何人都可以创作出其与众不同的“兔子”、“鸭子”形象,只要有独创性的表达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就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从这个角度来说,迪克·布鲁纳也只是创作了一种兔子的表达形式,后人仍可以对兔子的形象进行创作表达。唯此种创作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不可与迪克·布鲁纳的《米菲兔》相同或高度近似,除非构成合理使用,如借鉴等艺术表达形式

“鸭兔”事件:司法救济是最后手段,争议和讨论能够净化艺术 ... 第6张图片
其次,从本事件来看,先要判断冯峰教授的《鸭兔元旦》是否与《米菲兔》雷同。如不雷同,则不侵权。如雷同,则需要进一步考量,其是否构成借鉴等再创作的艺术表达形式。如果构成借鉴,则可能不构成侵权,如果不构成借鉴,则有侵权的嫌疑
此外,在判断是否构成抄袭的过程中,是否需要专家意见,需要视情形而定,对于需要复杂技能才能予以判断的,往往需要借助专家的力量来解读。如果依据正常人的普通经验能得出的常识性结论,则未必需要借助专家的分析和意见。这个也需要个案各议。
再次,对于一个人的作品是否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侵权,司法救济是最后的保护手段。概因司法救济在现代法制社会,起到的是最后一锤定音的作用。但这也并非是说学术争议或社会探讨毫无意义
恰恰相反,个案中的争议,尤其是具有群体性意见的讨论或争论,往往会帮助法官看清事务的本相,且有时候还会推动法制的变革、社会的进步
最后,冯峰教授目前提出的其一些创作意向的回应或辩解,固然可以让公众知道其创作初衷和意图。但可能还不能达到司法层面上对抄袭质疑的有力抗辩。原因如前所述,思想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而基于可以有形表达的作品才是司法审查的内容和重点。如果一旦形成诉讼,冯峰教授还需要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来证明“鸭兔元旦”的创作表达形式与“米菲兔”的艺术表达形式不雷同或不近似,或者能够证明该创作对“米菲兔”的使用是一种“合理使用”等等方有可能避免侵权的指责和司法认定
但无论如何,冯峰教授《鸭兔元旦》作品引发的讨论和争议,一定是有益于艺术创作和提升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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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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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知识产权律师
刘玥
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北京市朝阳区优秀青年律师
第八届、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第二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副主任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委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委员

附:作品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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