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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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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f520131498 发表于 2022-5-13 16:32:06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当政府和官员借名誉权诉讼钳制言论、阻慑批评的时候,司法应当如何作出一个符合和并推进法治的回应?这就必须提到1964年美国新闻自由界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针对全美各州日益增多的政府官员控告报纸和电视台犯有诽谤罪的案子,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申明了“真正的恶意”原则,从宪法的高度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和公职官员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起因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用整版篇幅刊登了一则由包括马丁路德金等四位黑人牧师在内的六十四位著名人士联名签署的政治宣传广告,目的是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

这幅广告被美国南方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予以谴责。

可是,后来有人发现,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比如,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驱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位学生是因进入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违反了当时阿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而被驱逐。警察的行为基本上属于依法行事。


发展

苏利文是蒙哥马利市警察局局长,这幅广告并无一处提及他的尊姓大名,但他却找上门来对号入座,控告《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50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 广告的部分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 (如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只被政府逮捕过4次, 而广告宣称他被逮捕过7次, 等等) , 从而认定沙利文遭到诽谤, 判决《纽约时报》向沙利文支付50万美元作为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州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结局

时报公司不服,聘请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宪法权威维克斯勒教授为律师,把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

在联邦最高法院,维克斯勒教授声称 “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美国建国以来从未经历过的一次新闻自由的灾难。”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认为,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导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大法官布伦南 (Brennan J.) 撰写的判决书中写道:

“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要受到宪法的保护”。在辩论过程中,即使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这样才能使言论自由有“足够的吞吐回旋的空间”。

最终,最高法院认定, 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所要求的规则是:
政府官员必须证明被告的陈述具有“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 , 即被告明知陈述是错误的, 或者全然不顾陈述是否真实而发表此种言论, 否则官员就不能对有关其官方行为的诽谤错误而获得赔偿……

“批评官员”的自由

总结来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了涉及政府官员名誉权诉讼的三项原则:
(1) 错误必须容忍;
(2) 实际恶意标准;
(3) 原告应当证明被告存在实际恶意。

这三项原则改变了普通法上适用了几百年的诽谤认定规则——

在《纽约时报》案之前, 原告是否是政府官员或者普通个人与案件完全无关,在《纽约时报》案之后, 诽谤认定规则因原告的身份是政府官员或者普通个人而有不同的要求。

其次, 在《纽约时报》案之前, 只要被告的言论失实即构成诽谤。虽然有时也要认定被告是否具有过错, 但是其目的不在于确认诽谤是否成立, 而在于考虑给予原告何种损害赔偿。

在《纽约时报》案之后, 在由政府官员作为原告提起的诽谤诉讼中,成立诽谤要求被告必须存在“实际恶意”, 即被告明知发表的言论错误或者全然不顾其是否真实,且作为原告的政府官员担负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存在“实际恶意”。

由于原告承担了极重的举证责任,而且证明一个人内心的活动较为困难,当涉及公众人物时,此类案件极少会胜诉。

二、“批评官员”的滥觞?or 滥用?


"真实的恶意"原则的评判标准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如果审判不公正,官员在形象、财产、地位上真正受到损失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真实的恶意”原则一旦被滥用,媒体自由无度也会产生的恶果:当法律约束减小,媒体容易疏于求证而忽视真正有助于新闻真实的证据材料。

然而,放在历史中审视,我们才可发现其深远的意义。

“批评官员”的历史

历史上,第一修正案 1791 年并入宪法后的一百多年来,它对言论、 出版自由的保护功能,完全处于休眠状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州与联邦纷纷出台立法,压制言论自由,最高法院对此亦麻木不仁, 甚至容许追惩反战或激进言论。

之后四十年间,最高法院才逐步适用言论、出版自由条款,保护某些异见或非主流言论。但是,对那些颠覆或挑战现行秩序的言论,大法官们仍刻意排斥,不愿将之纳入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权利法案》美国建国后不久, 1791年生效实施的《权利法案》第1条 (即宪法第一修正案) 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

宪法修正案第1条这一“不得立法”条款成为美国人民言论自由的基石。然而, 美国在历史上却曾经制定过管制言论的法律。

《反煽动法》:
1798年, 联邦党人利用在国会中的多数优势通过了《反煽动法》 (Sedition Act of 1798) , 把非法联合或者密谋反对联邦政府任何政令措施的行为一律视为重罪, 处以5000美元以下罚款, 并处以6个月到5年的监禁。

《反煽动法》同时还规定:

“任何人写作、印刷、谈论或者出版, 或者引起、促成针对联邦政府、国会、总统的虚假、诽谤性和恶意的言论, 企图诬蔑或者引起藐视、毁损名誉, 或者激发美国人民对联邦政府、国会、总统的仇恨, 或者煽动骚乱, 或者激发非法联合反对、抗抵政府, 或者援助、鼓励外国敌意阴谋的行为, 都构成犯罪, 处以2000美元以下罚款和2年以下监禁。”

《反煽动法》在1801年即到期自动失效。随着反联邦党人杰斐逊总统的上台, 因违反这部法律而获罪的人都被宣布特赦, 所处罚款也予以退回。

《反间谍法》:
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 1917年, 美国制定了《反间谍法》 (Espionage Act, 1918年修正) , 规定:

“任何人, 在美国参战期间, 恶意发表、印刷、撰写或者出版针对美国政府、联邦宪法、美国军队、美国国旗或者美军制服的任何不忠诚、亵渎、庸俗下流和辱骂的语言,……从而故意影响、损害或者阻碍美国作战的, 处以1万美元以下罚款或者20年以下监禁, 或者两刑并罚。”

在系列抵制征兵案中,最著名的是申克诉美国案。

查尔斯·申克在演讲中说出了一句名言:“政府无权送我们出国去杀人!”正好撞上了枪口,被指控为“图谋煽动军队中的反抗情绪”,申克不服,认为初审法院的判决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最高法院判决书以“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判决申克有罪。

大法官霍姆斯在判决书中写道:

“平时, 被告在传单中所讲的内容在其宪法权利的范围之内。但是, 每一个行为的性质依其作出时的情形而定。即使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 也不会保护一个人在剧院里妄呼失火而引起惊慌。一切与言论自由有关的案件, 其问题是要判断:言论是否发生在如此场合, 以致于将造成明显而现实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如果具有这样的危险, 那么, 国会便有权予以禁止。这是一个程度如何的问题。当国家在战争期间, 许多平时可以容忍的言论因其妨害战备, 自不能不予以限制。法院不得认为它们受到任何宪法权利的保护……”

申克案与沙利文案

“申克诉美国”案所确立的“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标准严重削弱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受到了许多人的质疑和批评。

其一, “明显的”、“现实的”、“迫在眉睫的严重危险”等用语含糊不清, 难以界定, 实际运用仍然取决于个人主观判断。 其二, 在这一标准支配下, 必须等到实际危害已经迫在眉睫才能防止, 所付出的代价可能过高, 或者已经无法防止危险的发生。

在对霍姆斯“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标准的批评中, 影响最大的莫过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提出的言论自由的自治理论。

针对某些言论可能引起“危险性”的观点, 米克尔约翰指出:
为了保障正确的决策, 每一种意见都必须倾听, 每一种相关的事实或者价值都必须考虑, 而不论这些观点可能引起什么危险。一个人是拥护征兵还是反对征兵, 是支持战争还是抵制战争, 是赞成民主还是谴责民主, 是计划用共产主义重建我们的经济还是批评这种做法, 都没有关系。只要他的言论是参与到有关公共政策的讨论中的言论, 这些言论的自由就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在米克尔约翰的著作刚发表时, 许多人觉得难以接受。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治气候的变化, 他的主张逐渐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支持,而米克尔约翰的理论对法律最明显的影响体现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中。

三、《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经典判词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
——小威廉·布伦南大法官

社会秩序不能单靠惩处违法来维持,禁锢思想、希望和想象会招致更多危险;恐惧会滋生更多压迫;压迫会引发更多仇恨;仇恨 必将危及政府的稳定。保障安全的万全之策,在于保证人们能够自由讨论各种困境及解决方案。
——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

如果没有关于政府官员和公共事务的讨论,我怀疑这个国家到 底能否生活在自由之中。那些民选的政府官员凭什么因为受到一些批评,就认为名誉受损,还想着对批评者施以惩罚。
——雨果·布莱克大法官

“纽约时报沙利文案”之后,最高法院开始彻底践行第一修正案的承诺。《纽约时报》案的判决结果解放了美国新闻界, 这一案件所确立的言论自由保障规则不仅在美国沿用至今, 而且对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产生了深刻影响, 引发了许多国家对传统诽谤法的反省和改革。
荐读——《批评官员的尺度》  :《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两度普利策奖得主安东 尼·刘易斯在这本书中以翔实史料、生动笔触,系统回顾了这起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案件,并循此为线,串接起美国民众争取言论自由的司法抗争史,完美展现了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沃伦、布伦南、布莱克、 韦克斯勒等伟大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文章首发于微信公众号“踌躇记”;关注公众号,回复“ 沙利文 ” 可免费获取书籍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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