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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被“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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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怡爱诗无限 发表于 2022-5-20 01:55:08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区别和救济方式对比:
·纳入失信是一种信用惩戒,其后果比限制消费更广泛更严重,不仅是不能进行高额生活消费,而且生产、生活会受到更多限制。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法院等44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不能对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采取纳入失信的措施。
·对纳入失信,《异议复议规定》、《纳入失信名单规定》规定了救济途径。
《纳入失信名单规定》第12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而对于限制消费,《限制消费规定》、《异议复议规定》都没有规定救济途径。
·在2019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提出参照纳入失信的救济方式来处理关于限制消费的纠正申请。
·《公布失信名单规定》第1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比较《限制消费规定》第1条和《公布失信名单规定》第1条规定的条件,限制消费的门槛比纳入失信要低,只要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履行,就可以限制消费,相反,被执行人需要有各种故意不履行、妨碍执行、拒不执行的行为,才能纳入失信名单。
实践中,应该是限制消费用地多,纳入失信用地少,如果法院没有根据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的不同定位相应采取措施,当事人享有救济的权利。
《限制消费规定》第3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简单来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一定是被限制高消费了,但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只要没有“故意有钱不还”的情况,就不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实务中很多被挂名当了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在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之后,被限制高消费。当下想要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摘除”,第一步得去诉公司,要求公司变更登记。但是法院往往以法定代表人的选聘是公司自治的范围为由驳回诉求。遇到这种情况,法定代表人在生活中遇到有私人消费需要时只能通过每次都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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