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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海关特殊监管区、综合保税区、 B型保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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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佩荀 发表于 2022-5-23 07:06:47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分为六种模式如下: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这六种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之初有不同的政策功能特点。保税区当时主要是为了服务和保障保税加工企业对一些设备和料件进行保税监管的需要而设立的; 出口加工区主要是立足于推动外贸发展,服务企业扩大出口而设立的;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保税物流业务蓬勃兴起,为了推动区港一体化,更好地发挥保税区的物流枢纽的作用功能,又建立了保税物流园区; 随后,为配合我国航运中心建设,建立了保税港区; 由于各种不同的特殊区域功能各异,不能够适应大家的综合性要求,所以国家提出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综合保税区,整合优化各种特殊区域的一些政策和功能,实行统一化要求。现在的综合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最高形态。
二、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一样,是我国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与保税区一词之差,却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来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部门也对保税区实行相对优惠的政策。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口岸作业业务,海关、商检等部门在园区内查验货物后,可在任何口岸(海港或空港)转关出口,无须再开箱查验。

海关特殊监管区、综合保税区、 B型保税中心 第1张图片

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货物:
国内出口货物;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外商暂存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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