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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的这两种新动向,你可得留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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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愁色 发表于 2022-5-24 14:51:38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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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导读:2022年的夏天转眼间已来到我们身边,如果说在新形势下抗击新冠病毒疫情是头几个月的首要课题,那么随着县域城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全面加强,征地拆迁领域也绝没有闲着。那么,备受农民朋友们瞩目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拆中究竟有哪些新的动向和趋势呢?被拆迁村民又该怎样做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呢?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的这两种新动向,你可得留神 第1张图片

诚如此前在明律师所多次预言过的,2022年的城市房屋征收在总量上仍呈较低的态势,和2019年以前棚户区改造高潮期比不了。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则会迎来又一个新的高点,这从其在咨询中的占比就可见一斑。
对这些来自全国各地的咨询信息稍加整理分析,我们便不难发现以下两种普遍存在的动向:
【动向一:以各种名义试图模糊项目性质】

征收拆迁本来是一种定义、程序都十分明确、规范的行政行为,《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都简单直接,一目了然。然而实务中,一些地方却千方百计模糊项目性质,试图以各种说辞忽悠被拆迁人接受所涉项目补偿标准偏低的事实。
譬如有的会说涉案项目是煤矿采空沉降区的危房搬迁行为,而实际上呢,很多房屋的危房鉴定等级根本不到D级,甚至并不构成危房。而危房改造和征收拆迁又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行为,前者的主要特征就在于省钱,政策性补贴一番了事,而后者则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显然,将征拆行为刻意模糊为危房搬迁,目的就在于控制拆迁补偿成本,但对于被拆迁人而言的利益损失则是巨大的。
另外一些项目中,征收方会称涉案项目是政府“公益设施”建设所需,不是商业开发项目,因而补偿标准偏低实属正常。而事实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凡是征地项目都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纯粹的商业开发是不允许征收集体土地的。
也就是说,所谓的“公益设施”建设项目补偿少根本是无稽之谈,所有的征拆项目都必须严格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原则,没有例外。
出现上述各种名目繁多说辞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征收方意识到了修订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尊重农民意愿方面的厉害,进而故意规避该法的适用,试图将农民依法救济权利的途径搞得不甚清晰。
被拆迁村民需要谨记,利用集体土地搞建设项目在很大程度上涉及的都是征收。不管拆迁方以什么样的由头张贴公告并与我们谈判,我们都可牢牢抓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和救济途径不放,给涉案项目以强有力的监督,不轻易听信拆迁方云山雾罩的说法。
【动向二:无证面积不予补偿大量被滥用】

几乎每一起咨询中都会或多或少的牵涉无证面积认定的问题,足可见该问题在广大农村地区是多么严重的存在。
房子有500平方米,但只有最初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不足200平方米,那么好了,多出来的一律不予补偿,或者只按建造成本给予每平米几百元的补偿。还有的案件中,征收方干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房屋的补偿面积至多只能是宅基地面积的三分之二。
我们姑且不论这种“只看比例,不看面积”的规定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单从事实层面稍加分析便能看出其中端倪:
一般省份的合法宅基地面积至多250-300平方米,很多地方都只有200平方米上下。那么宅基地面积的三分之二才是多大的面积呢?显然要比动辄3层以上的农村房屋面积小得多。
对于拆迁方而言,从来不做赔本的买卖。可诸如只认“三分之二”,只认“二层”的规定所带来的损失,就只能由老百姓吃哑巴亏吗?
在明律师必须再度强调的是,在农村地区,房屋无证绝不能等同于违建,更不能简单粗暴地一律不予补偿。
征收方若要依法否定某部分面积的合法性,对其不予补偿,就必须严格依法查明其建造年代、用途、建筑结构、规划建房审批情况等事实,进而作出明确的合法性认定来。认定为因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合法部分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才不予补偿。
未经调查、认定程序就直接以无证、三层以上超高等为由不予补偿或者疯狂压低补偿,被拆迁村民对此种做法绝不可忍气吞声,否则补偿利益势必受损。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相较于10余年不曾有多大变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尤其是宅基地上房屋拆迁领域眼下正是多事之秋。“先签约,后报批”的新程序在实践中极易被歪曲成先协议搬迁,最后对滞留户单独下征收决定的做法,而这无疑会令农民的合法权益处于极其不确定的状态下。
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清楚一点:我们不熟悉的,征收方也未必熟悉,推进中程序错误仍将是大把大把存在的。大家要敢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专业律师的前期介入下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那么新程序下的上述动向极有可能成为对我们有利的因素,以及征收方的破绽之所在。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补偿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我们的主页左下方免费咨询,我们将为您带来最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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