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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2 22:23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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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在那一刻,他的父爱爆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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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奖励和保护,由行为发生地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分别负责。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上一年度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颁发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进行表彰,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不得延误救治;在治疗过程中精心护理,提供良好服务;医疗费用应当适当减免。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按照以下办法解决: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或者有工作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 (三)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见义勇为的,其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不低于本市当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补助。 第二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企业职工、无工作单位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评定。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伤残等级由市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规定评定;伤残待遇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 在评残过程中,卫生、医疗机构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解决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照顾。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有关部门应当适当减免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由教育部门在普通、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和研究生招生中的录取分数线等方面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教育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给予帮助。 第二十八条 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2]
“之所以这样说,并不是不鼓励见义勇为,因为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乃至于各地的政策都是支持见义勇为。”他觉得法律并没有鼓励和支持,还举出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受益人如果没有补偿能力怎么补偿?即使有补偿能力,多少是适当补偿?见义勇为者一条人命该值多少适当补偿呢?
建议,普通人“见义勇为”而牺牲,也可以申请成为“烈士”。同样是为人民,那些公职人员,可以烈士,普通人也应该可以烈士。 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军人、企事业单位职工,最差也得是个村干部)见义勇为只要功劳够大或者有社会影响是肯定可以立功受奖甚至加官进爵平步青云的(军队这种例子很多),不论任何情况医疗费误工费完全不用担心,死亡是一定会给烈士的,不用担心家人以后的温饱,有兄弟姊妹子女至少会有一个名额可以特招入编。以上待遇普通人啥都没有,受伤了最多是帮你“筹措”医疗费,帮你“组织捐款”,注意都只是帮忙,不负责的,死了也别想有烈士。所以我一直都很疑惑,警察军人帮助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甚至可以说算职责所在)受伤、牺牲有保障固然是应该,但普通群众能站出来不是境界更高更应该保障和奖赏吗?后来想通了,还是国家为人民群众安全着想,不给你保障当然就降低你以身犯险的几率。
2009年,“百香果女孩”杨某燕的父亲杨时愔(yīn)在施救一名落水儿童时溺亡,家里失去了主要劳动力。派出所和村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其工友也能作证。为此,侯士朝向灵山县相关部门申请对杨时愔“见义勇为”进行认定,以减轻陈礼言一家的经济负担,但工作人员一直以“超过申报时间”为理由拒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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