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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上海失业金领取条件、期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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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水虹霞 发表于 2022-7-27 13:02:41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失业保险金,也就是失业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那么,上海失业金领取条件、期限、标准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例外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标准
从2022年7月1日起,上海市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1、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
2、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
3、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
附相关条文:
1、《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十一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二十二条 (接近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的特殊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ND—
关键词:失业金 | 失业保险金 | 失业保险条例 |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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