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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从宋引章到余秀华——遭受家庭暴力,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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傀儡貓貓 发表于 2022-8-4 03:24:21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7月6日晚,诗人余秀华在微博上自述被90后男友杨槠策多次殴打,一次差点被掐死,一次被打了上百个耳光。

从宋引章到余秀华——遭受家庭暴力,我们该怎么办? 第1张图片

我上一次关注余秀华,是她和杨槠策结婚的消息。没想到,才两个月,就已经……

从宋引章到余秀华——遭受家庭暴力,我们该怎么办? 第2张图片

如果余秀华所述属实,则杨槠策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

而且余秀华是一个脑瘫残疾人,在身体体力上处于绝对弱势,对一个残疾人实施如此暴力,如果余秀华采取法律措施的话,杨槠策将必然面临承担法律责任。

比较巧的是,最近大火的古偶连续剧《梦华录》中,也叙述了一个女性被郎君实施家庭暴力,后被好姐妹设法营救出来的故事:钱塘县第一琵琶高手宋引章被商人周舍所蒙骗,与其私奔结婚,婚后因周舍向宋引章索要钱财不成,而对宋引章实施殴打、恐吓、虐待、拴上铁链囚禁在院落等行为。

宋引章的好姐妹赵盼儿为营救宋引章,色诱哄骗周舍休掉宋引章,这才把宋引章从火坑里解救出来。

从宋引章到余秀华——遭受家庭暴力,我们该怎么办? 第3张图片

可见,从古至今,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新鲜事,也一直是广受社会关注的议题。

不同的是,在宋代,遭受家庭暴力的宋引章,欲获得保护解救,只能靠其他好姐妹的私立救助,所谓的官家在对女子的救助上是缺席的。

而时代发展到今天,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自行采取救济措施,在保护自己的同时,让加害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那么,现行法律规定下,针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措施呢?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我们一般所理解的家庭暴力,主要为加害人对受害人身体实施的伤害、殴打、虐待行为,受害方多为女方,且大多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我国法律所规制的家庭暴力范围要更为广泛、全面。

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可见,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不仅仅体现为身体暴力这一身体上的侵害行为,也包括精神暴力,如对受害人进行的精神上的恐吓、谩骂、跟踪、威胁、暴露隐私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配偶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婆媳之间、同居期间的恋人之间、一起共同生活属于雇佣关系的保姆、月嫂之间;家庭暴力不仅体现为男方对女方施暴,也包括女方对男方施暴,比如近期美国爆出的德普叔遭受艾梅伯家暴事件。

二、受害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1、家庭暴力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在道德、社会舆论层面应遭受谴责、给予否定评价,在法律层面也应予以禁止和惩戒,我国对家庭暴力持零容忍态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3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5条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因此,对于余秀华来说,其作为脑瘫残疾人,如果家暴事实属实,她作为家暴的受害人,应依法给予特殊保护。

2、受害人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所在单位等投诉求助

针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注意,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这里的有关单位接到反映或求助后,是应当、必须给予帮助、处理,也就是说,有关单位不是可以给予帮助处理,而是负有给予帮助、处理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怠工或推诿不予处理,有关单位应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受害人还有权向各地司法局下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求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比如,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及各区县都设立有对应的法律援助中心。该援助中心是北京市政府设立的,隶属于北京市司法局,受害人可以前往对应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寻求帮助;受害人还可以拨打法律援助中心的热线电话12348进行电话咨询。

针对余秀华的家暴,根据最新新闻报道,湖北钟祥市的公安和妇联此前已经介入,说目前余秀华处于情绪稳定状态,暂不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向公安机关报案

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还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警方帮助。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进行伤情鉴定。

如果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公安机关还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些单位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如果加害人实施的家庭暴力,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梦华录》里的周舍对宋引章实施的囚禁、虐待等行为,搁在如今社会,可能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虐待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受害人来说,向公安机关报案,既是寻求一种强有力的救助手段,也是寻求一种有效的收集、固定家庭暴力证据的方法,因为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必然会出具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材料,这些材料会被依法存档,可以作为日后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有利于证据的固定采集和后续调取。

4、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当于英美法系下的禁令,是法院作出的一项关于禁止加害人实施一定行为的命令,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2013年,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前妻Kim,因为遭受李阳家暴,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那时《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出台,法院当时基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我国法院作出的第一个“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案件被媒体称为“里程碑式”的反家暴案件,其意义重大,并直接推动了后续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不同于诉讼的一种特别申请程序,受害人可以在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作出并执行,公安机关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协助执行。

5、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

除上述救济措施外,针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还有权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

我们知道,在宋代,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男女之间也不平等。

女方面临男方家暴时,无权因此选择离婚,只能忍受,或等待男方休妻,因此赵盼儿才不得不设计色诱周舍,让其休掉宋引章,而后与盼儿结婚。

周舍果然中计,起草休书,休掉宋引章,这才让宋引章得以脱离不幸婚姻,恢复自由身。

而如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于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的离婚诉讼,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家庭暴力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离婚情形之一,发生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坚持主张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而在没有家庭暴力情形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时,一般都判决驳回。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还有权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如此,在当今社会,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通过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恢复自由。

6、证据的收集

以上的一切救济手段,都以具备家庭暴力事实存在为前提,因此家庭暴力的取证非常重要。

现实中,由于家庭暴力一般具有隐蔽性,且往往事发突然,受害人来不及取证,而事后又因为犹豫、隐忍、家丑不可外扬等各种因素错过取证的最佳时机,导致家庭暴力的取证很不容易。

受害人往往在寻求救济时,才发现竟然无法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因此,面临家庭暴力时,受害人一定要具有取证意识,要注意收集证据,留备以后使用。一般来说,受害人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1)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2)加害人承认家暴行为签署的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3)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4)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5)因家庭暴力侵害就诊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在家暴发生后24小时内就医);

(6)有关证人证言。

三、最后

实际生活中,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往往是惯犯,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所以,有人说,家庭暴力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此话确实不假。

希望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主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尽早脱离苦海!

余律师联系方式:
办公邮箱:yuxianzhen@hiwayslaw.com
微 信:xianchen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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