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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知识产权中的植物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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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镇井水窝俊 发表于 2022-8-16 01:09:09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提到知识产权,人们大多联想到专利、商标、版权等内容,而对于植物新品种权却很少提及。本文主要针对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权利申请流程、保护方式及国际合作给予综述性介绍。      
      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新品种,可分为林业新品种和农业新品种。目前,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包括蔬菜、果树、大田作物、中草药、观赏植物、牧草作物等,即植物新品种还应当属于国家发布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培育的品种。
·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 http://www.cnpvp.net/bhml/bhml_p1.html
·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 http://www.nybkjfzzx.cn/p_pzbh/sub_lb.aspx?n=41
       为了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林业的发展,国家会赋予培育出植物新品种的育种人排他性使用权,即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排他性说得通俗些,即,这个东西在你用时,别人不能用;别人要用,须获得允许。转换成法言法语,涉及到的是权利专用、权利许可或权利转让。
      那么如何申请获得品种权呢?
      由于植物新品种分为林业新品种和农业新品种两大类,所以其权利申请的行政审批工作是由国家林业草原局和农业农村部两个部门来进行。
       两部门均开放出植物新品种线上申请通道:
· 林草植物新品种申请入口:http://cnpvp.flashfox.tech:7777/#/login?redirect=%2F
· 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入口:http://www.nybkjfzzx.cn/bg/Login.aspx
       与专利商标权申请类似,品种权的申请也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下属的相关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或其他指定代理机构)受理、完成植物新品种的初步审查后,申请进入对外公告期,这时相关公众可对申请提出异议,也就是对于申请的主观、客观、主体和客体提出挑战,而品种权的申请人也要在规定期限内应对这种挑战。公告期也为实际育种人的申请权被侵犯的情况提供了救济空间。公告期结束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若符合条例规定的新品种,审批机关授予申请人品种权;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新品种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申请人对此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实质审查阶段主要是对申请的植物品种进行DUS测试。DUS是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三个对应英文单词的缩写,即Distinctness、Uniformity、Stability。顾名思义,DUS测试是对这三项特性的测试,通过种植试验或室内分析对植物品种进行评价,根据结果判断是否属于新品种。
      国家赋予个人权利,就会制定相应的权利规制与保护措施。
      首先,权利是有期限的。国务院在1997年公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其次,权利对应的法益有救济措施。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一样,品种权人可通过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来维护品种权、救济相关利益损失,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假冒授权品种等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刑事诉讼。《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强化植物种子知识产权的保护,2021年12月新修改颁布的《种子法》规定,“将保护范围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在保护环节上增加了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和储存”,“将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难以确定数额的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应对上述涉及品种权的违法行为,地方林业厅、林业局、园林绿化局、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法院等具有执法权。
·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 http://www.cnpvp.net/zfjg/pzqzf_zfjg.html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也离不开地域性限制与国际合作。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法语简称“UPOV”)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UPOV公约”)就是对此应运而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
      UPOV是以UPOV公约为依托建立起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截至目前,UPOV共有78个成员国,其职责主要是协调和促进成员国之间在行政交流和技术合作。我国于1999年加入UPOV,已连续多年植物新品种申请量位居世界第一。2020年,我国首次超越欧盟,成为授权量最多的UPOV成员国。2021年10月经UPOV会议讨论并通过,中文正式成为UPOV工作语言。
      版权中的伯尔尼条约、专利中的专利合作条约、商标中的马德里协定、外观设计中的海牙协定等都为知识产权的跨国申请提供实质性便利(如省钱省力),UPOV公约也不例外,UPOV也为各成员国植物新品种权在地域性保护的基础上提供的国际合作之便利。申请人可通过递交一次国际申请,一次缴费,实现在多个UPOV成员国领土内的品种权保护。
·  申请人可通过注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远程账号登陆UPOV系统,https://www3.wipo.int/authpage/signin.xhtml?goto=https%3A%2F%2Fwww3.wipo.int%3A443%2Fupovprisma%2F
也可直接通过邮箱与UPOV联系 prisma@upov.int
·  UPOV也推出相关培训指导申请人如何实现植物新品种的国际申请 https://www.upov.int/resource/en/trAIning.html
       UPOV公约旨在通过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技术,确保各成员国以一整套清晰、明确的原则为基础,对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授予知识产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设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与IPOV公约的宗旨和原则保持一致。外国人(单位)所属国家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或与我国签订有相关协议的,可向我国相关行政机构申请品种权,获得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保护。同时,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单位在我国申请植物新品种享有优先权待遇,即“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此外,与专利申请中的欧专局相似,植物新品种申请也有对应的“欧专局”——欧盟植物品种权办公室(Community Plant Variety Office,简称“CPOV”)。申请人可通过该办公室的CPVRs系统实现植物新品种在欧盟27个会员国的统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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