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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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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yingxue 发表于 2022-8-18 00:50:47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海关总署2022年第54号公告对于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处理做出新规定。
政策是好意,但把这叫作企业的“利好”,脑路真是清奇。
对于这种“利好”,我们对企业的建议是: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
为什么呢?
能用到54号公告,说明企业有“涉税违规行为”,那么,没有,或者少有“涉税违规行为”,对企业,包括对海关来说,岂不是更好?
想用到54号公告,只能是“涉税违规行为”,其他违规怎么办?至少不能用54号公告。难道为了能用到这个“利好”,还要先有个涉税违规?
对实际发生了涉税违规情况的企业,54号公告肯定是“利好”,问题是公告规定了一年半的有效期,同时又把之前的2019年第161号公告废止了,那么,当54号公告到期失效,之前的规定又已被废止,企业如何信赖和期待这一“利好”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 第1张图片

如果想享受到54号公告的“利好“,先得有涉税违规行为,因为其他违规行为是用不到的;
然后得满足公告规定的披露时限、税款比例和金额方面的条件,超了,也是用不到的;
还要在公告有效期内,到期后怎么样谁也不知道。
一家企业需要“拿捏”到位,满足上面这些条件,才能真正用到54号公告的“利好”。真不知道这样的“利好”到底能惠及几家企业。
当然,54号公告较之前的规定放宽了披露的时限、税款比例和金额方面的标准以及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的范围,明确了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这对于实际出现涉税违规的企业来说,无论如何都是提供了一个降低损失的可能,应当点赞。
对于更多没有涉税违规行为的企业来说,有这样一个备选,总好过没有。
但是,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说,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还是应当把精力集中在日常的规范管理、如实申报纳税上面。
千万不要把54号公告当成挡箭牌,放松对申报规范、及时足额纳税的要求。因为54号公告是有有效期的,到期后的情况谁敢保证?
想想打车软件刚开始推广的时候,“疯狂烧钱”补贴,既补贴乘客又补贴司机,就为了吸引人养成手机打车的习惯。等习惯养成了,补贴没了,再后来,开始“杀熟”了。

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 第2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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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牵你手呀 发表于 2022-8-18 00:51:09 | 只看该作者
 
做AEO 认证,找我。有特许权使用费问题,找我。海关来稽查,找我。主动披露,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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