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质上凸显了中美军事政治关系越来越紧张,针对台湾的地缘博弈越来越激烈的客观现状。台湾海峡是否是International Water国际水域在中美针对台海的一系列地缘博弈中是一个新近的争议点(以往这个问题提起的并不多),最近几年开始在中美外交交往中被中方更多的提起,当然,这被美国视为一个“change the 'status quo’”(改变现状)的具有威胁性的又一个举动。
这个问题在逻辑上其实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台海的平均宽度约200公里,最窄处在中国台湾岛白沙岬与中国福建海坛岛之间,约130千米。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LOSC)的约定,中国的领海约为12海里,也就差不多22公里,如果从台湾算,这个距离差不多44公里,排除这44公里,台海中间的航道部分都是传统概念上的International Water国际水域,所有载具(包含军事载具)均有无害通行权,就和中俄海军前出太平洋经常走的‘宫古水道’,‘宗古水道’和‘津轻水道’(津轻水道由于日本的特殊约定,其海国际水道的实际宽度是小于领海宽度的)那样,所以西方(主要是美国)认为,其军事载具(军舰或者军机)在台海的通行,是符合国际法的。 LOSC对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还有一个补充协议(主要为了解决领海外冲突的渔权等经济权利的争议),即200海里(约340公里)内的海域为EEZ, 而中美台海的EEZ博弈(其实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EEZ政治上的博弈,例如希腊与土耳其之间、朝鲜和南韩之间)则主要集中在当事国在EEZ的主权权益到底有多宽泛这个标准上。 LOSC对于这部分的解释其实是比较模糊的 (vague),在大的概念上,关于当事主权国在EEZ的权利LOSC是这样约定的; LOSC的第87条款(Article87)约定; 当其他国家在当事国领海(12海里)以外的EEZ区域活动时应该:“shall be exercised by all States with due regard for the interests of other States in their exercise of the freedom of the high seas, and also with due regard for the rights under this Convention with respect to activities in the Area.” “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规定的与“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 LOSC的58条款(Article58)约定;承认所有国家(All Nationas)在EEZ内享有“the freedom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87 of navigation and overflight and of the laying of submarine cables and pipelin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ly lawful uses of the sea related to these freedoms, such as those associated with the operation of ships, aircraft and submarine cables and pipelines, and compatible with the other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第87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国际合法使用海洋的自由,例如与船舶、飞机和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运营有关的自由,并符合本公约的其他规定。”
在国际法的广义解释上来看,Article58确认了Article87对于航行自由的较为宽泛的界定。就此类航行和飞越权而言,EEZ也被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 “international water”or “high seas”(国际水域或公海),因此军事舰艇通过EEZ美国认为是合法且有效的(中国其实也是这么认为,否则就不会走日本的那些水道了)。
中美(其他争议国也一样)对于LOSC的主要争议点在于LOSC的301条款(Article301), “refrain from any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also applies to EEZs. 第301条要求各国“不得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合《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的任何其他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并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这里的差异主要是:
中国应用的论点主要是基于Article301的原则,任何在EEZ的活动度必须是合情合理,且不具备军事威胁性,中国在EEZ有“维护和平、安全和良好次序的权利”,且应该得到尊重和遵守”“right to maintain peace, security, and good order”。而采用特定目的的军事情报搜索,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例如电子侦察机和反潜机的活动)都是具有军事威胁性的条件,这在逻辑上很好理解;你不想打我,侦查我干什么?
而美国的观点则是,‘’ thats any activity that occurs in international seapace and airspace should be treated as legal, unless it involves hostilities against another State, and therefore the use of passive systems to collect information from an area not subject to national jurisdiction is entirely peaceful and lawful‘’在国际海空域发生的任何活动都应被视为合法,除非它涉及对另一国的敌对行动,因此,使用被动系统从不受国家管辖的地区收集信息完全是和平和合法的。美国的逻辑是,只要我不真打你,干什么都是OK的LOL
因此在实践上,大家也可以看出来,中国对于一般船只(军用船只)的通过的反应没有军事情报收集(反潜,电子侦查机)来的大,毕竟中国海军自己也走日本的水道。而军用侦察机则是两个概念,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对于这件事反应那么大的根本原因。(还有一个原因,为了避免刺激中国,美国侦察机很少飞台海,单纯军事任务不进入台海也可以达到)
而中国的谴责和权益声索对于美国来说,反应也很大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以往,在中国军力还不是那么强大的时候,对于这些权益的声索,并没有现在那么多那样的强硬,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基于实力的问题),但这里有一个敏感点在于,LOSC对于EEZ在两个主权国家重合的水域的判定,是中线原则(或由当时国协商,例如基于大陆架或其他原则判定)。而中国对于EEZ的主权声索则显然是这300海里都是我的,没有台湾什么事,在国际法的解释上(国际并不承认台湾),当然是有合理性的,但是在美台的角度,这就属于重大的“change the 'status quo’”(改变现状),因此友邦感到震惊就很好理解了,这本质上也是力量对比转换下,中国一步步收回并践行自己权益的象征。
接下来,美国基于其全球海权必定会继续执行类似的行动(FON、军事演习和SRO)以挑战任何沿海国对于他的军事行动的施加的非法限制(美国认为的)。而中国将一步步的争取其认为的正当权益,台海结构性形势的偏转(中国主导),现在看起来这趋势已经不可逆转了。毕竟这是一个基于实力的世界;-)
当然了,最讽刺的部分放到最后说,其实中美基于LOSC的一些模糊解释存在各自的主张是可以理解的,这并不奇怪,问题是,美国是今天世界上少数几个不承认LOSC主张的国家,他基于LOSC的法律解释和中国扯皮就有点莫名其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