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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MAH 100问】No.4:欧美日的MAH制度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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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风的午后 发表于 2022-8-30 05:51:48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随着 2019 年 12 月 1 日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MAH制度在我国正式落地。分享公司药闻天下特别策划推出的『MAH 100问』栏目,每日一问,解答 MAH 制度中的各个关键问题,为企业解疑答惑。
【第三问:欧美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是什么样的?】
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欧洲美国日本等制药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药品监管领域的通行做法。在该制度下,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和 MAH分离管理,药品的 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由上市许可人负责, 生产者、研发者、销售者等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对各自所处环节的药品安全负责。我国MAH制度是在借鉴欧美日等国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行业发展情况推行的政策。

下面是欧美日MAH制度的简介:
欧盟
欧盟集中审评程序上市许可,即上市许可申请,提交申请人为 MAA,申请批准后为 MAH,临试验申请阶段由成员各国监管机构负责。在上市许可申请阶段, MAA可以申请变更,上市许可批准后,MAH 也可以申请变更。欧盟对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类型未设限制,但 MAH 必须在欧盟境内设立,若非欧盟境内的企业或个人要成为 MAH,应在欧盟境内成立公司或者授权给欧盟境内销售商,由销售商申请上市该药品。
【美国】
美国上市许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临床试验申请和上市申请阶段。在临床试验申请阶段,临床试验申请人为 Sponsor,可以是个人、制药企业、政府机构、学术机构、私人组织和其他组 织。上市申请人为Applicant,申请批准后为 Applicant holder。三者不一定是同一个人或单位,在申请阶段和申请批准后均可变更,依据法定程序提交变更申请或备案即可。若申请人在美国境内没有居住地或者营业地点,必须指定境内代理人负责FDA与境外MAH的沟通。
【日本】
日本 MAH 制度大部分借鉴于欧美的 MAH 制度,但与欧美各国不同的是,日本采用的是资格准入型MAH制度。日本直接提出了“MAH 执照”这一制度,即拿到某一类的MAH 执照后,才可以提出具体产品的上市申请。日本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相关的申请人需基于药物质量管理规范(GoodQuality Practice, GQP)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ood VigilancePractice, GVP)符合性获得销售许可;同时该申请人的生产基地或者委托生产商需基于GMP符合性获得生产许可。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再基于申报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及相关数据,接受厚生劳动省的审查,获得该品种的制造销售认可(药品上市许可),并成为MAH。MAH 必须为在境内设立的机构,非日本设立的机构需要通过日本境内的代理MAH 实现产品在日本的上市,该代理 MAH需要拥有同类医药产品的 MAH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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