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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自残手脚也要承担赋役?唐太宗贞观十六年括户及禁自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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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uhua鑫意 发表于 2022-9-5 05:56:25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上篇文章分析了贞观十六年(642)不存在严重的户口逃亡和自伤残的情况。那么,在现有人口承担的赋役能够满足朝廷需要、人口浮逃现象并不严重、又没有什么大臣就此上疏的情况下,唐太宗括户和禁自伤残的原因是什么?本篇就进行具体分析。
一、贞观十六年(642)括户和禁自伤残的直接起因
我认为,导致太宗此举的直接起因是贞观十六年(642)正月乙丑(初九日)魏王李泰上《括地志》,“正月,乙丑,魏王泰上《括地志》”(《资治通鉴》)。

自残手脚也要承担赋役?唐太宗贞观十六年括户及禁自伤残 ... 第1张图片

《括地志》原书已佚,后人根据散存于其他著作的引文编写有《括地志辑校》

《括地志》是一部地理学著作,在贞观十三年(639)户口大簿基础上,详细介绍了当时各政区的建置沿革及山川、物产、古迹,风俗、人物、掌故等。
从时间顺序上看,在贞观十六年(642)正月魏王李泰上呈《括地志》之后,直到贞观十七年(643)三月齐王李佑谋反为止,太宗比较集中的下达了一批与地方治理有关的诏令,简单整理有以下几个:
贞观十六年(642)正月,“敕天下括浮游无籍者”。(《资治通鉴》)
贞观十六年(642)六月,刊正氏族诏,要求各地告示氏族,“识嫁娶之序,务合典礼”。(《册府元龟》卷159)
贞观十六年(642)七月,禁自伤残制,“自今有自伤残者,据法加罪,仍从赋役”。(《资治通鉴》)
贞观十六年(642)十月,禁讳盗诏,要求州县严查盗贼。(《册府元龟》卷159)
贞观十七年(643)三月,薄葬诏,推崇薄葬,要求州县严查“送终之具”。(《册府元龟》卷159)
《资治通鉴》编者有针对性的(不确定是不是有什么目的性)选取了括户和禁自伤残2条,从而让人觉得太宗在专门采取行动整顿赋役,实际上这只是太宗加强地方治理的一系列措施中的一部分。太宗上面这几道命令,虽然涉及不同问题,但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革除地方治理中的弊病,《册府元龟》将其中4道命令归入《帝王部·革弊》,我认为是很准确的。
综合时间顺序和逻辑关系分析,太宗集中加强地方治理的直接起因,应该就是贞观十六年(642)正月《括地志》的上呈。
《括地志》作为一部地理学著作,且以贞观十三年(639)户口大簿为基础,其中必然详细记载各州县的户口数据以及相关的风俗典故等。此前,像这类信息,太宗虽有所掌握,但不会掌握的很详细,报到太宗那里的信息,一般都是高度浓缩的。但是,太宗对于《括地志》是非常重视的,书成之时,太宗亲自下《赐魏王泰诏》,“可赐物一万段,其书宜付秘阁”(《全唐文》卷7)。因此,太宗对于《括地志》,应该是认真研读的。通过研读发现问题,进而以此为契机,更加关注地方治理的具体和深层次的问题,由此而发,下达诸如检括天下浮游户口、禁自伤残等命令,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自残手脚也要承担赋役?唐太宗贞观十六年括户及禁自伤残 ... 第2张图片

唐太宗李世民

二、太宗禁自伤残的深层次原因
《括地志》是太宗加强地方治理的直接起因,但地方治理千头万绪,太宗为什么会在此过程中,针对自伤残的问题发出制书呢?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太宗采取的对策是简单粗暴的直接禁止自伤残。早有人对此提出异议,清人黄恩彤在《鉴评别录》中就指出,“自残以避役,非得已也。但当减役以息民,则不禁自止。据法加罪,得毋不揣其本而制其末乎!”听上去似乎很有道理,百姓自伤残以避役,是不得已而为之,既然如此,减少赋役,让百姓休养生息,这个问题就自然得到解决,而据法加罪则是舍本逐末了。
我想,很多人在看到太宗这道制书之后,都会有与黄恩彤很类似的想法,怕是不少人还颇有自得之意:你看,在这一点上,我比唐太宗高明。
可问题在于,太宗不同于某些眼高手低的皇帝,太宗做事情一直秉持着务实的精神,而且思考问题非常深入细致,对尺度的把握比较到位,就以赋役、兵役为例来说:
贞观十九年(645)征讨高句丽时,为了避免因此而过分加重赋役,太宗采取了一系列的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严格控制出兵人数、随军自带牛羊、缴获高句丽粮草以就粮于敌等等措施,同时,为了避免加重兵役,太宗采取了临时募兵的做法,而且认真对待将士,对有功将士给予切实的奖励,“往前渡辽海者,即得一转勋官”,对阵亡将士优加抚恤,“贞观、永徽年中,东西征役,身死王事者,并蒙敕使吊祭,追赠官职,亦有回亡者官爵与其子弟”(《旧唐书·刘仁轨传》、列传第34)。
贞观二十年(646)平定薛延陀时,太宗为避免府兵连年征战,专门下令,上一年参与征讨高句丽的府兵,一律不用参加,“辽东从兵,皆不差发”(《全唐文》卷8“平薛延陀幸灵州诏”)。
贞观二十二年(648)因最开始用人不当,导致剑南出现骚乱,但太宗果断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了问题,化解了矛盾,平息了骚乱,对此我专门写有《李世民贞观后期百姓卖儿卖女、民不聊生?——贞观二十二年剑南骚乱》一文,有兴趣的可以去读一下。
分析至此,再来看太宗禁自伤残的制书,黄恩彤提出的问题,他能想到,你我能想到,唯独唐太宗想不到吗?而且,以黄恩彤为代表的一大批人,分析太宗这份制书的时候,都有一个默认的前提,那就是百姓因不堪承受赋役而自伤残,可我在上面花了很大篇幅分析了,贞观年间的赋役,不敢说很轻,但肯定是在百姓承受范围之内的。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就要问了:既然贞观年间赋役处于可承受范围内,那为什么有人还要自伤残?毁伤身体多疼呀!那我想问,妇女缠足疼不疼?但就是这样一种残害妇女的陋习,却持续了几百上千年。自伤残以避役是同样的道理,以前有人这么做,后来有人有样学样,虽然疼,但可以得到实惠呀,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赋役了呀,延续一段时间就成了一种习俗,既然成了习俗,即便赋役在可承受范围内,也会有人(人未必多,但肯定是有)继续这么做。具体到唐代来说,在唐代想自伤残以避役,并不需要把自己搞到生活不能自理的地步,唐代把残疾分为三类:残疾、废疾、笃疾,据白居易《白氏六帖事类集》介绍,具体细分如下:
残疾: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三指、手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如此之类为残疾;
废疾:痴哑、侏儒、腰折、一肢废,如此之类皆为废疾;
笃疾:癫狂、两肢废、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

自残手脚也要承担赋役?唐太宗贞观十六年括户及禁自伤残 ... 第3张图片

白居易

仔细看下来,想自伤残成废疾或者笃疾确实艰难,但想自伤残成残疾,并非特别难(针对当时人来说的,对于现代人来说,那也是难于登天的),有些人这么做也并不是特别难理解。
那么,面对有些人的自伤残行为,太宗为什么要下达直接禁止的命令呢?
我认为,太宗这份制书的着眼点并不在于“赋役”,而在于“自伤残”本身。这与太宗一直以来反对毁伤身体的理念有关,太宗一直以来都是坚决反对毁伤身体的,这一理念贯穿整个贞观时期:
早在贞观元年(627),当时部分大臣建议将绞刑50余条免死改为断右趾,虽属于宽刑,但同时也恢复了肉刑,引起太宗不满,提议取消该肉刑,虽遭到王珪、陈叔达等人反对,但太宗仍然坚持,最终采纳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建议,将断右趾改为加役流(流三千里,居作三年),事见《旧唐书·刑法志》(志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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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叔达

贞观四年(630),太宗读《明堂针炙书》后说“人五藏之系,咸附于背”,“诏自今毋得笞囚背”,命令从今往后不得打囚犯的后背,其中仍然体现出太宗反对毁伤身体的理念。
贞观十三年(639)八月,太宗又下“禁自刑害敕”:
身体发肤,不敢毁伤。比来诉讼者或自毁耳目,自今有犯,先笞四十,然后依法。(《资治通鉴》)
这道命令是针对诉讼过程中的自残行为的,与赋役无关,从中也可以看到太宗一贯的反对毁伤身体的理念,“身体发肤,不敢毁伤”。
将贞观元年、贞观四年、贞观十三年与贞观十六年的事情综合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太宗就是在反对毁伤身体:律法毁伤身体,那就改律法;刑罚毁伤身体,那就改刑罚;诉讼中自己毁伤身体,那就加以禁止;为躲避赋役而自己毁伤身体,同样加以禁止。贞观十六年(642)这道制书就是直接奔着禁止自伤残来的,与赋役之类没什么大关系。至于调节赋役,使其处于百姓可承受范围内,太宗另有措施,上面援引的贞观十九年和二十年的史料就是明证。
由于括户和禁自伤残都不是因为太宗想加强赋役而进行的,因此,实际执行的方式和力度也都比较温和,成果也比较有限。因为禁自伤残的后续情况史书并无记载,下面我就重点分析一下贞观十六年(642)括户的情况。
三、贞观十六年(642)括户基本情况
(一)时限
从太宗给出的时限可以看出,太宗对于此次括户,并不着急,给出的时限很长,“限来年末附毕”,也就是贞观十七年(643)十二月底之前附籍就可以了。贞观十六年(642)正月下命令,贞观十七年(643)十二月底之前附籍即可,给了将近2年的时间。对比一下武则天长安年间括户和唐玄宗开元年间括户就可以发现,太宗给出的时限相当长了。
武则天长安年间括户,主要听取的是李峤的建议,根据李峤的建议,只能宽限100天,“逃亡之民,应自首者,以符到百日为限,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唐会要》卷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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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则天

唐玄宗开元年间括户,也是宽限100天,“诸州背军逃亡人,限制到日百日内,各容自首……过限不首,并即括取,递边远附为百姓。家口随逃者,亦便同送”(《全唐文》卷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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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

(二)方式
从括户的方式看,太宗并未派出专门的使者到地方州县括户,而是依托各州县的官员进行括户。
武则天长安年间括户和唐玄宗开元年间括户都采取直接派出使者的方式,武则天长安年间向地方十道派出使者括户,“时十道使括天下亡户”(《新唐书》苏瑰传),唐玄宗开元年间括户,也是派出了宇文融等专门的使者,“融于是奏置劝农判官十人,并摄御史,分往天下,所在检括田畴,招携户口”(《旧唐书》宇文融传)。
而太宗则采取了最为温和的由各州县官员自行括户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就是李峤指出的,“所司虽具设科条,颁其法禁,而相看为例,莫肯遵承。……今纵更搜检,而委之州县,则还袭旧踪,卒于无益”(《唐会要》卷85),意思是说,各州县括户,力度都有限,不能完全遵守法令。但这种方式的优点同样很明显,那就是温和,不至于把地方州县折腾的鸡飞跳。太宗采取温和的括户方式,也可以说明,太宗对于能括出多少户口并不是很在意。
(三)成果
1、整体情况分析
由于括户手段温和,因此,贞观十六年(642)的括户,并未括出很多浮游户口。从人口增长速度上看,贞观十三年(639)有304万户,而永徽二年(651)则达到385万户(一说380万户),人口年均增长率约为1.65%,基本属于人口自然增长。作为对比,武德年间有200余万户,到贞观十三年(639)达到304万户,人口年均增长率约为3%左右,这个增长是有非自然因素的,那就是贞观初年随着唐朝讨平突厥,大量逃亡塞外的人口纷纷返回唐朝,例如,贞观三年(629),就增加男子120余万口,“户部奏:中国人自塞外归,及四夷前后降附者,男子一百二十馀万口”(《资治通鉴》)。
从吐鲁番出土文书来看,贞观十六年(642)的括户成果也是很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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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出土文书

上文提到《唐贞观十八年(644)西州高昌县武城等乡户口帐》,太宗要求的括户时限是到贞观十七年(643)底,而户口帐次年编制,因此,贞观十八年(644)的户口帐正应该反映出括户的成果。该文书显示,该乡共有1200余口,其中,新附人口只有6口,占比仅为0.5%。
上文同时提到的归于贞观十八年(644)的《唐西州某乡户口帐(草)》,该文书显示,该乡共有2064口,其中,新附人口82口,占比为4%。
请大家注意,西州属于边州,环境恶劣,且当时归附不久,人心尚未完全安定,这样的州才取得上面的括户成果,据此看,贞观十六年(642)括户成果是非常有限的。
2、《册府元龟》记载贞观十六年人口数据辨析
在《册府元龟·帝王部·宽刑》(卷150)中,有这样一条记载,贞观十六年(642)十二月壬午朔(初一日),房玄龄对唐太宗说:
陛下躬履行阵,拨乱平敌,天下户口千六百万,赖陛下而生,礼洽化行,政宽刑简。

自残手脚也要承担赋役?唐太宗贞观十六年括户及禁自伤残 ... 第8张图片

房玄龄

在这里,房玄龄说当时天下有1600万口。请注意,按照《旧唐书·地理志》记载,贞观十三年(639)时全国仅有1235万口,当然,贞观十三年的数据是偏小的,因为它脱漏了洛州等州的人口数字,但整体数字是大差不差。按照人口正常增长速度来算,如果贞观十三年(639)人口是1235万口,到贞观十六年(642),短短三年,人口也就是1300万口左右,怎么会达到1600万口呢?
有人据此认为,这说明太宗贞观十六年(642)括户成果相当丰硕,由1300万口增长到1600万口,增幅高达23%。这何止是丰硕,简直是疯狂。
此外,请注意,按照贞观十三年的人口结构计算,当时大约是1户4口(304万户、1235万口),照此计算,1600万口就是400万户,而按照史书记载,永徽二年(651)的户数也不过是385万户(一说380万户)。
若果真如此,则这既证明了贞观十六年(642)时户口逃亡的严重程度,同时又证明了贞观后期户口仍在持续减少,这用于攻击唐太宗的贞观之治,再合适不过了,对于某些看不惯唐太宗的人来说,这真是天大的好消息。
但是,可能要让某些人失望了,根据唐朝的计帐制度,房玄龄在贞观十六年(642)十二月初一日说的1600万口,不是贞观十六年(642)的人口数据,而是贞观十五年(641)的人口数据。
根据《唐六典·尚书户部》(卷3)记载:
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诸造籍起正月,毕三月,所须纸笔、装潢、轴帙皆出当户内,口别一钱。计帐所须,户别一钱。)
可见,唐朝是每年都要进行户口统计(造计帐),每三年进行一次户口登记(造户籍),造户籍从每年正月开始办理,至三月办结。这一计帐制度是在唐玄宗时期完善定型的,但是,相关的时间可以在出土的贞观年间文书中得到印证,可见,早在太宗时期就已经执行。
这里明确提到造户籍的时间是次年正月至三月,未明确提计帐的时间,但是,计帐需在户籍的基础上进行统计汇总,因此,在造户籍的年份,计帐的时间必然与造户籍时间同步或稍后,即便在非造户籍的年份,计帐的时间也不可能有太大差异,因为即便不需要重新造户籍,也必须要对上一年的户籍变化情况进行大致的统计,上文提到《唐贞观十八年(644)西州高昌县武城等乡户口帐》,其落款时间就是贞观十八年(644)三月。
而贞观十六年(642)正好是造户籍年份(贞观十三年是明确造户籍的,三年后正是贞观十六年,需重新造户籍),因此,贞观十六年(642)的户口帐,只能是在贞观十七年(643)三月以后才能统计出来。
再进一步说,次年三月各州县完成计帐,不代表户部在三月就能统计出全国数据,毕竟当时没有电话电报传真,需要给各州留出赶到京师的时间,据《唐六典·三师三公尚书都省》(卷一)记载:
凡天下制敕、计奏之数,省符、宣告之节,率以岁终为断。京师诸司,皆以四月一日纳于都省。其天下诸州,则本司推校以授勾官,勾官审之,连署封印,附计帐使纳于都省常以六月一日都事集诸司令史对覆,若有隐漏、不同,皆附于考课焉。
可见,各州的计帐资料需在五月底前报至京师,户部完成对各州计帐的汇总统计,再早也得在六月份了。
因此,贞观十六年(642)的户口数据,户部需要在贞观十七年(643)六月后才能汇总出来。
综合上述情况判断,房玄龄在贞观十六年(642)十二月初一日是无论如何不可能知道贞观十六年(642)当年的户口数据的,他说的“天下户口千六百万”,只能是贞观十五年(641)的户口数据,而贞观十五年(641)太宗并未进行括户,因此,这1600万口与太宗括户毫无关系。
既然如此,为何贞观十五年(641)的人口会达到1600万口呢?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最终定论,我个人认为,可能有以下2个原因:
(1)《册府元龟》记载有误。
可能是“千三百万”错记成了“千六百万”,毕竟,《册府元龟》在这方面的错讹之处很多。不过,为保证论证的严肃性,我在这里暂时不考虑这一可能性。
(2)房玄龄说的1600万口的口径与户部计帐口径不同。
户部计帐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赋役,因此,《旧唐书·地理志》在统计户口时,对于归附的四夷人口几乎没有统计(因为这些人口课税很轻),对于天可汗体系内向唐朝称臣纳贡的附属各国更是没有统计。但是,房玄龄提到的“天下户口千六百万”,其口径很可能比户部计帐的口径要大,可能包含了归附的四夷人口以及附属各国的人口。
再次强调,以上只是个人推测,聊备一说。

综上所述,贞观十六年(642)太宗下令检括户口,并下达禁自伤残的制书,着眼点均不在于赋役本身,均是由当年年初《括地志》的上呈而引发的加强地方治理措施的一部分,其中,禁止自伤残,还反映出唐太宗反对毁伤身体的理念。
本文由详侃历史原创,欢迎关注,共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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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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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溟濛——雨 发表于 2022-9-5 05:57:09 | 只看该作者
 
武吧主把上篇也搬到那个问题下去吧,科普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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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双子座痞子 发表于 2022-9-5 05:57:21 | 只看该作者
 
结合魏征的百姓无事则娇逸劳逸则可使,你的洗地不成功啊。要不把魏征先改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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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3q3q 发表于 2022-9-5 05:57:51 | 只看该作者
 
那个MT1000一个送粉,为什么偏要来这里找存在感?你难道不知道魏征也说过类似的话?[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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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说累了c 发表于 2022-9-5 05:58:12 | 只看该作者
 
发上篇的时候,还不知道有这个功能,但我发现,一个问题下面好像只能回答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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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色鸭子3代 发表于 2022-9-5 05:59:12 | 只看该作者
 
你把你上篇的内容复制过去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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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河源通 发表于 2022-9-5 05:59:28 | 只看该作者
 
你把上篇的链接附到文章结尾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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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奶瓶我最爱 发表于 2022-9-5 05:59:56 | 只看该作者
 
我把上篇的内容复制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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