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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公司清算40问| 第29问 公司依法清算注销后,股东还能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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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心q734570011 发表于 2022-9-6 04:18:24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司依法清算并注销,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系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但应注意履行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的责任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法律制度。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如下:第一,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未作限制,而对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则要求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第二,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只有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依法注销后,其股东成为法定继受人,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不受公司清算注销影响。在(2019)最高法民终594号案中,最高法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包括大股东等在内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经解散清算并注销后,并非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仍具有诉的利益。故,公司虽已注销,但其股东提起的本案股东代表诉讼应继续审理。
公司清算期间,甚至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符合条件的股东作为法定继受人仍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不仅仅限于针对清算组成员。(2016)最高法民申字663号一案中,最高法认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均得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中,“他人”并不以清算组成员为限。唯应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应以竭尽内部救济为前提。公司清算期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基本丧失,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内外职权,应由清算组作为内部救济机关。本案中,同基公司就天一公司与星源公司合作开发东郊庄园项目的事宜提交天一公司清算组讨论并要求天一公司提起诉讼未果,天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至今已逾五年,清算组成员经多次商议,仍无法就是否对星源公司提起诉讼达成一致意见或形成多数意见,已竭尽公司内部救济。二审法院确认同基公司有权向星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即便是公司注销,股东代表诉讼依然要履行前置程序。(2020)沪民终546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股东主张其已经履行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鉴于公司现已经进入了清算程序,该程序尚不能认定为完全齐备。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股东以公司股东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等为由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在前,公司被判令解散在后,故公司的解散对本案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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