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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如何评价福尔摩斯说的“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时,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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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仔0762 发表于 2022-9-23 17:09:15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如何评价福尔摩斯说的“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时,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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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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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蓝绕 发表于 2022-9-23 17:09:33 | 只看该作者
 
高尚 不一定谈得上,但 正当 是没有问题的。
而且,虽然 世俗法律经常搞不定正义这事,但正当的报复却很可能要付出被世俗法律制裁的代价 —— 这不是报复者的问题,而是法律的问题,更准确说是现实的问题,是统治者的问题,是事关精英集团利益的问题。
认清真实的现实,做好付代价的准备,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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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azs54 发表于 2022-9-23 17:09:55 | 只看该作者
 
脱离一句话的语境去理解,容易断章取义。所以我们来看看原文。
这句话出自《归来记·米尔沃顿案》(此时已经经过生死搏斗后除掉莫里亚蒂),福尔摩斯在拒绝雷斯垂德探长共同调查米尔沃顿被杀案的邀请的回信中。
米尔沃顿是书中伦敦最危险的罪犯之一,收集他人隐秘信息并借此敲诈勒索。熟悉神探夏洛克的朋友想必已经猜到,他就是第三部那个熟知各国机密的大反派勒索之王的原型。
福尔摩斯受人所托要从米尔沃顿处取回一封重要信件。但交涉无果(米尔沃顿开价相当于莫里亚蒂首席智囊莫兰上校一年的工资7000磅,着实是贪得无厌),于是决定采取非正常措施(也就是偷)。在此过程中,偶然撞见并亲眼目睹了米尔沃顿被杀全过程。
敲诈勒索侵害的法益存在争议,个人支持除了通说认为被害人的财产权,其实还有被害人的人身权,准确的说是隐私权。这一犯罪利用的就是被害人不愿自己的秘密被公开的心理而变本加厉压榨被害人。
米尔沃顿是一个无比精明的人。之所以能成为伦敦危险性极高的顶级罪犯,除了漫天要价狮子大开口,更重要的是,他掌握的是关乎他人生死荣辱的秘辛,一旦泄露,受害人难逃身败名裂。
杀死米尔沃顿正是他的一名受害者——前夫是大人物,自己也是名人的贵妇人。由于未能满足米尔沃顿的贪欲,导致一封轻率的信件被这只饕餮泄密给自己的丈夫而惨遭抛弃。美好婚姻毁于一旦,万念俱灰的妇人选择枪杀始作俑者复仇。
米尔沃顿依靠手中掌握的他人隐私,敲诈勒索、恐吓恫吓,无所不用其极,肆意玩弄他人的命运。
在那个名誉极其重要的时代,坏了他人名誉,毁了他人一生,造成的“社会性死亡”比自然死亡还要严重。根据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原则,这样的带恶人恶贯满盈,死有余辜。
但在法律上,只能追究其敲诈勒索的犯罪和侵犯他人隐私的民事责任,后果严重如本案,依然罪不至死。
而且本案还有一个预设的前提,这些重大秘密是半点不能泄露的。一旦诉诸法律,势必导致这些秘密至少在小范围内部分被公开。这也是受害人不能接受的。
所以才有“法律无法带来正义”一说。或者说,法律带来的正义在福尔摩斯看来,还不够分量。
当时的法律不能准确及时制裁米尔沃顿的犯罪,最终当事人只能通过复仇的方式来抚平精神创伤。复仇是刑罚的来源,在法律缺位于安抚被害人时,又会被当事人作为法律的替代品,以私力救济走完恢复道德平衡的最后一公里。
结束循环报复的唯一合理方式就是建立法治。如何更好的惩戒敲诈勒索犯罪,降低受害人个人隐私被侵害的后果,依然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PS本案中福尔摩斯虽然知情不报,但并不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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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欧欧。 发表于 2022-9-23 17:10:04 | 只看该作者
 
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但突然发现知乎的一大局限性就在于,社科方向的问题太杂,它其实是一个很大的板块,需要花很长时间和精力来论述,才能使没接触过的人明白这个学科宏观及微观的原因。当然也有可能是我笔力做不到知乎几位老师的深厚,所以文字啰里八嗦,耗自己的精力也费读者的时间。
本题其实和“民众为什么有重刑主义”有异曲同工之妙,最近实在太忙,过段时间整个话题完善一遍,在这里先丢个类提纲。
回到问题,
1. 我读的是福尔摩斯及蛮大一部分衍生作品原著,但印象里确实不记得有提问中提到的内容,若有出处请题主回复一下,我想看一下上下文,感谢。
2. 马克思主义的话语系统中说,法律其实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存在的。没错,它的一部分的确建立在道德之上,但不是全部都建立在道德之上,所以并不能说法律为某一个或者一群人“申张正义”,所谓的,xx为xx申张了正义,仅仅只是表面上的附带效果而已,或许理解成游戏中的增益效果就比较好理解。
而这里的“利益是否是正确”,虽然值得商榷,但在大多数情况在下、大多数国家里,都是被禁止的。刚老板还在说,一个政权既然已经站稳,那它的统治目的就是天然正确的,而统治手段不应该有问题;而我一直在argue这个政权本身是不是正确,它的稳固过程是不是正确。
3. 假设忽略2的内容,如何定义正义?又回到那个极端一点的例子,假设被害方所处是一个穷困潦倒到甚至吃不起饭的家庭,被告人虽然杀了人,但愿意赔偿,赔了1000万RMB,当天付款,结果可以从死刑到死缓,这算正义吗?如果说,被害方出具谅解书的条件就是正义了,那假设有第二个被害方出现,但却要第二个被告人赔偿第一份谅解书条件的两倍,这对第二个被告人公平吗?对第一个被害方又公平吗?如果说,真正被杀的人才有权决定正义与否,那么,如何让死人死而复生?或者,被告人杀了被害方的家最讨厌的人,但被害方家却要折磨被告人致死,这又对被告人公平吗?以及等等数种情况吧。
4. 什么样的报复称之为私人报复?如何界定私人报复?被告人杀了被害方全家,仅剩一人,后来这位幸存者成了某领域极其有声望的人;当年的被告人前来面试,但是表现极其差,幸存者把实际情况在无证据下展现出来,被告人可以说这是被害人的私人报复吗?
5. 如何定义正当?是合法层面的正当吗?高尚是专指品德的高尚吗?
定义拆完了,来拆背景,很重要,又不好表述,直接放截图了。

 第1张图片

 第2张图片

 第3张图片

 第4张图片
除此之外,假设该句话语成立,还将牵涉其他的很多问题。诸如如何安抚人心,如何管控社会安定等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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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西湖依梦 发表于 2022-9-23 17:10:37 | 只看该作者
 
谢 @愚山 老师邀请。
时间不早,不做太多评析。
简单说两句吧。
更新:
经评论区虾仁儿指教,确有此言,出自《归来记》中。
原回答:
一、角色个人形象

笔者并非福尔摩斯迷,因此一时间并未搜得原版此句原文的出处。
但即使是于某一译本中,福尔摩斯说出此言,亦不足为奇。
其因在于多次翻译的过程中,福尔摩斯的个人形象是不断变化的。
在原著中,福尔摩斯与官方的关系非常微妙,与执法人员既有相互讥讽,又有通力协作。
他认为警察都是傻瓜,而有些警察认为他只是个“理论家“,但也有些警察对其言听计从。
这个体制外的侦探有时为了搜集证据,甚至会采用一些僭越法律的手段,也曾数次以自己的方式维护正义。
但观其言行,无论是原著还是多种译本中,他又多次提到自己对法律的维护。例如“但是英国的法律基本是公正的”与“不管怎么说我的职责和其他正直的公民一样——维护法律”

 第9张图片
在诸多译本中,以清末民初由周瘦鹃、刘半农等人翻译的《福尔摩斯侦探案全集》为代表,于翻译中极大的缓和了福尔摩斯与执法、司法人员的关系,增加了其对法律的维护态度。如《佛国宝》(The Sign of Four)中,福尔摩斯与警察琼斯的“相互讥讽“改为了“其声即改容”、“深得君助“
也正是因此,笔者虽暂时未搜得本句的具体出处,但仍然相信其说出这句话的可能性。
(其实,亦有提笔时间太晚,已至深夜,实在疲惫不堪,惰于搜寻之因。)
二、正义与时代背景

1902年,清廷设修订法律馆,委任沈家本、伍廷芳老爷子为修订法律大臣,总领法制变革。此后连坐、死后斩首、文面等种种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做法被废除。
因此清末翻译《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时,不再骂“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衙门。而主张维护法律使侦探亲近官方。其原因在于中国在走向法治的道路上越来越稳固。
何谓正义,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内涵。
如董仲舒发展的儒家思想中,以父子、夫妇、君臣为“三纲“。因此汉律中居父母丧发生两性关系的为”不孝“,处死刑。

而元朝”盗牛马者劓“,以现今的视角来看均为不人道的,更谈不上所谓的”正义“。

至于仅凭”心中有所不满“的腹诽即赐死,更是荒唐又离谱。
这也是我们认为“正义“的内涵,需要结合时代背景的原因。
到底何谓正义,其实是一件很唯心的事情。
以当今为例,一位老婆婆为了给孙子治病,于是到马路上碰瓷。一辆车没刹住当场把她撞死,车主是一个常年吸毒未尽到抚养义务的颓废男子,这次开车是终于悔改为了给儿子送生活费。
在这个案例中,无论是旁观者还是当事人,不同的人都有着自己的正义观。也会产生各种看法,放开法律只谈正义,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标准。
我们必须认识到,当正义具体到每个人的价值判断上时,它并不统一。
三、法律的概念

对于本题而言,一句“法律的存在不是为了正义,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这种伪暴论即可让一些人获得高潮,获得自己“想要的回答”。
但笔者还是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通俗来讲,法律与正义是密不可分的,谈法律不能抛开国情。
如果法律不符合普世的正义观,我们通常称之为恶法。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当今法治推进的指导思想。
对于法律的理解,即使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这种概述,同样应该结合国情了解到谁才是统治这个国家的人。
若要说得更通俗一些,法律可以理解为全国人签订的一张“合同“或是”契约“。
这张合同规定了不得偷、抢……
说得更细一些,即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法律再通俗一些,可以理解为“对外“与”对内“。
对外不得侵犯他人,例如不能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导致他人不适。但对内,你在家不侵犯他人时,可以随意脱衣服。

对外不得拿刀砍他人,但对内时,自己对自己可以随意砍。
这份合同限制了大家的一部分行为,但同样不限制更多行为。
因为这么做可以保护到更多的人,而不是谁身强体壮,就可以随意侵犯他人、为所欲为。
虽然这是维护统治,同样可以理解为维护社会治安,让更多的人能够过得更安居乐业。
也就是说,法律与正义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法律全都是恶法,导致人民难以安居乐业,自然会有新的秩序出现。
回到本题,每个人都是有立场的,在这种情况下何谓正义的价值判断,就会出现分歧。
以站在板凳上观看演出为例。每个人都想站得更高、看得更清楚。

有人主张把身高不同的人,放到同一个高度是正义的。

也会有人主张,给每个人同样高的板凳才是正义。
因此正义,在每个人心中存在分歧。
四、报复与私刑

结合上述的几点,那么“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时,私人报复从这一刻开始就是正当甚至高尚的。“这句话就不难理解。
即福尔摩斯是有个人立场的,其并非警察,而是体制外追寻自己心中正义的侦探。
但这句话,若是被不结合国情与时代背景者滥用,则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成为鼓励滥用私刑的理由。
每个人对正义的价值判断是不同的。
有人认为偷一百块钱应该拘留,有人认为应该判刑,有人则认为应该剁手,还有人认为应当处死刑。
也就是说:法律上的正义,并不等同于个人眼中的正义,而是普世价值下的正义。
另外,法律并非是完全禁止私力救济的。以《刑法》为例,自救行为同样属于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其重点在于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那么笔者再问一个问题:
如果你开车带着孩子去旅行,由于孩子哭闹,不小心追尾一名男子的新车,但好在人没事。

定责后赔了5000元,这是法律规范下的赔偿。

而对方却认为新车被撞居然才赔这么点,认为“法律并未带来正义“,于是强行”私力救济“暴打你的孩子,并强行抢走两万元钱做赔偿。

这种私人报复到底是正当,还是高尚的呢?

如果全国到处都是这种私力报复,我们又活在怎样的社会呢?
这也是我们不鼓励打着“正义”的幌子,凭借自身的价值判断,便滥用私刑的理由。
——当然,我们亦可以理解为:只要愿意承担私人报复的后果,觉得这么做值得的话,同样是对法律这份契约,所做的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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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如何看待 法不责众 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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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断剑行侠 发表于 2022-9-23 17:11:32 | 只看该作者
 
法律的起源究其根本是“复仇”,这也是人之天性。
只不过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民主社会的不断演变中,将“复仇”的权利收归集体,并且进行演化,从而形成了各个时期的“法律”,也即体现了“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那么当广义上的“法律”无法带来正义时,人的天性可能会被压制,但绝不会随之消灭。
作为个体,可能会衍生出私力救济的举动,也可能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所修正,抑或是敢教日月换新天。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如此而已。
看了其他答主情绪宣泄式的回答,想多说两句:
往深处说,这里涉及到个体正义和集体正义的问题;但每个人主动或被动加入集体(社会)之时,即意味着接受了集体规则,个体自由此时是在集体自由的框架内运行的。
何为公平和正义?这个问题就如同谁能代表人民一样,不予置评;但是个体自由选择超出集体规则框架内的话,有些情况可以理解和尊重其选择,但并不妨碍集体规则对其进行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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