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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领取失业金入职新公司,因公司不给缴纳社保而继续领取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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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lddch 发表于 2023-1-9 18:59:57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现在跟公司有劳动纠纷,公司说我领取失业金所以跟他不可能有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那我就属于骗保行为,仲裁委也说可能要罚我款,但是如果公司给我缴纳了五险一金失业金不是就自动断了吗?这也是我的责任吗?(顺便一提,对面交的证据全是假证据,是扫描机扫的然后用PS弄上去的本人签名,仲裁委说就算对面是用PS弄得我的签名也是有法律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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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斥候轻骑兵 发表于 2023-1-9 19:00:36 | 只看该作者
 
1,你好,题主。
这是两个问题,你把问题给搞混淆了。
2,第一个问题是你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你找到工作以后,继续领取失业金的问题。
3,先说第一个问题。即你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
这个问题又涉及多个方面。(1),公司没有给你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公司与你打官司,否定存在劳动关系。(3)公司PS的证据。
先说(1)。
当你入职该公司之后,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你入职30天内办理社保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据常规,在现实中,公司应当在你入职30天的次月发工资日依法为你缴纳社保。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定的时间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则属于违法行为。为此,法律会给用人单位以惩罚。什么惩罚呢?第一项惩罚,补缴社保。第二项惩罚,如果员工以此为理由离职,那么公司还应当给员工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是经济补偿的两倍;这个经济赔偿就是惩罚。第三项惩罚,有可能社保局给予用人单位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这里的经济赔偿金,就是对公司的惩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这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多出了“百分之十”,这个其实就是惩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这个滞纳金就是一种惩罚。
所以,如果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那么员工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赔偿,并主张补缴社保。
说一说(2)。
公司与你打官司。
公司打官司的目的是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公司的主张成立,则第一不需要为你补缴社保,第二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公司既要给你补缴社保,同时也要给你经济赔偿。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你需要搜集证据,比如,考勤,入职登记表,微信工作聊天记录,其它员工的证言,发工资的转账记录,公司中含有你名字的文件,等等,这些都可以说明你与公司有关系。
再说(3)
公司PS证据,这是公司在伪造证据。如果在劳动仲裁庭审时,你能戳穿它更好。如果你不能戳穿它,你仅仅是空口说白话,而没有实际的证据能证明对方是PS的,那么你最好不要提这件事;因为你没有证据,你说了也是白说。
4,现在说第二个问题,即你找到工作之后,你还继续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问题。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
这个法律条文规定的很清楚,当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那么应当停止领取失业金。如果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而没有停止领取失业金的,则属于违法行为。
5,所以说,第一个问题,即你和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单独的问题。第二个问题,你找到工作之后,继续领取失业金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单独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没有必然的联系。你与公司的关系问题,你应当去找公司;如果公司不讲理,则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寻求法律的帮助。你找到工作之后,你继续领取失业金,那么国家会找你,而公司不管这个,你领取的失业金不是公司的钱,公司不关心,但国家会关心,因为那是国家的钱;国家会让你多领取的失业金退还,并且有可能会给你处罚。《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它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如需帮助,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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