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代表应执行其与制造商之间约定的任务中规定的任务。授权代表应要求将任务授权副本提供给主管当局。 该授权书要求,并且制造商应允许授权代表至少对其授权设备执行以下任务:
a. 验证是否已经制定了欧盟符合性什么和技术文件,并且在适用的情况下,由制造商执行了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
b. 保留相关技术证书的副本,欧盟符合性声明以及(如果适用)根据第56条签发的相关证书的副本(包括任何修正和补充),以供主管当局在所述期间使用在第10条第8款中;
c. 遵守第31条规定的注册义务,并验证制造商已遵守第27条和第29条规定的注册义务;
d. 应主管当局的要求,以有关成员国确定的官方联盟官方语言向主管当局提供证明设备合格的所有必要信息和文件;
e. 将授权代表在其注册营业地点有样品或使用设备的成员国主管当局的要求转发给制造商,并确认主管当局已收到样品或可以使用该设备;
f. 与主管当局合作,采取任何预防或纠正措施以消除或(如果不可能)减轻设备带来的风险;
g. 立即通知制造商有关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患者和用户的投诉以及有关与指定设备有关的可疑事件的报告;
h. 如果制造商的行为违反了本法规规定的义务,则终止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