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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北京朝阳,郭大爷在银行的自助取款机上取现500元,之后到市场粮油店买米时,发现有2张100元假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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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净果果 发表于 2023-4-13 11:45:53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北京朝阳,郭大爷在银行的自助取款机上取现500元,之后到市场粮油店买米时,发现有2张100元假钞。他回头找银行换取,可银行却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为其更换,还没收了200元假钞。郭大爷非常气愤,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这天,72岁的郭大爷到银行取钱,看见窗口排队的人多,于是走到旁边的自动取款机取钱。

北京朝阳,郭大爷在银行的自助取款机上取现500元,之后到市场粮油店买米时,发现有2张100元假钞 第1张图片

郭大爷虽然岁数大了,但精神抖擞,手脚麻利,不到两分钟时间,就成功从取款机上取出500元钱。之后,他快步离开银行,前往菜市场购物。在一家粮油店里,郭大爷购买了一袋20斤价值148元的泰国香米,可当他掏出200元钱付款时,店老板仔细看了看,却说这200元是假钞。郭大爷不信,认为是店老板眼花。不料,对方将2张100元钱放进验钞机验了两遍,结果也是一样。“这钱是我刚从银行取款机上取出来的,怎么可能会假?"郭大爷委屈的说道,大庭广众之下,他感觉颜面尽失。

随后,郭大爷怒气冲冲地回到银行,要求工作人员更换200元假钞。然而,工作人员在确认郭大爷递交的2张100元是假钞后,立即予以没收。根据《货币鉴别以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银行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有假币的,应予以收缴。可随后,银行却以离柜概不责任为由,认为郭大爷取完钱后离开银行已经有很长时间,拒绝赔偿其200元。

北京朝阳,郭大爷在银行的自助取款机上取现500元,之后到市场粮油店买米时,发现有2张100元假钞 第2张图片

对于银行这种金融机构,200元钱的确不算什么,可对于一位老人家来说,却能花上十天半个月。郭大爷据理力争,要求查看取款时的监控录像,但遭到驳回,无奈之下,他将银行起诉至法院。一、一审判决郭大爷举证不力,驳回其一切诉求。法庭上,郭大爷表示,自己在银行自助取款机取出500元钱后,就直奔市场粮油店,期间没有与别人接触,当中2张100元的假钞就是从取款机取出,银行必须赔偿。对此,银行方面提供了郭大爷取钱时段,自助取款机上出钞的冠字号码通知书,这些号码均与那2张100元假钞的冠字号码不符。因此,银行认为郭大爷手中的假钞,并不是在银行取到的。

根据《商业银行冠字号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如实记录冠字号码,不得弄虚作假,客户对取出的人民币真伪存有异议的,应及时提供冠字号码。据监控视频显示,郭大爷在取钱时,操作取款机的动作非常娴熟,取出500元钱后没有分辨真伪,就迅速离开。按照银行的解释就是:钞票请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因此,银行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但是,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做法,严格上来讲,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未经与对方充分商量,并反复使用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离柜概不负责就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或者减轻、免除己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等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显然,“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业强势地位的一种惯性定势,其与民法典明显相悖,从法律地位上而言应为无效。

北京朝阳,郭大爷在银行的自助取款机上取现500元,之后到市场粮油店买米时,发现有2张100元假钞 第3张图片

具体到案件中,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原则,适用前提是双方都无法对自己的主张进行充分举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郭大爷说自己的2张100元是在银行取款机上取到的,可他却无法对自己的主张进行充分举证。离开银行之后,钱有可能钱被人调包,或者存在其它不确定因素。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郭大爷诉求。郭大爷对自己没有当面点清钞票,感到自责,但他对判决表示不服,随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银行无法出示查验冠字号的录像,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的监控记录既然证实了郭大爷在银行取出500元钱的事实,那么就不应该说郭大爷举证不力。

银行在事发后,提供了取款机上出钞的冠字号码通知书,可它又怎么证明这些冠字号码,是来自郭大爷取钱的那台取款机上的呢?

既然银行说自己的取款机不会有假钞,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就应当拿出证据来进行证明。又或者,银行需要提供他们查看冠字号时的监控录像。

由于银行方面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二审法院认定其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判决郭大爷胜诉,银行必须做出200元赔偿。

“离柜概不负责”这句话,相信许多人都不会感到陌生,因为在银行窗口经常会见到这样的标语,然而在法律公义面前,这样的霸王条款显然没有任何效力。

郭大爷已经72岁高龄,生活不易,其合法权益不应当受到侵犯,更应当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

扬社会正义,助弱者维权,二审法院在这方面,确实做得不错!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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