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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 外村人签下联建房协议后遭遇拆迁,能否获得安置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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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几t 发表于 2023-5-31 09:19:54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以联建房形式建造房屋成为了大家热衷的一种投资渠道,该种形式下,双方签订房屋联建协议,一方提供宅基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设房屋,并在协议里约定了双方对该房屋的利益分配,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外村人签下联建房协议后遭遇拆迁,能否获得安置补偿权益? 第1张图片

图源网络


【案情回顾】
吴某是上城区某村村民,他与朋友王某(非吴某同村村民)在十多年前签订了一份《房屋联建协议》,约定王某出资16万元与吴某在其村宅基地联建四层房屋,第四层归王某所有,同时约定:如遇拆迁,王某与吴某享有同等拆迁待遇与义务。2021年,吴某名下的案涉房屋被拆迁,拆迁赔偿方案按照房屋收购金额以及吴某家中人口数量进行安置,朋友王某拿出当年签订的《房屋联建协议》要求吴某履行,遭到拒绝。王某与吴某因拆迁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关于涉案《房屋联建协议》的效力问题,因王某不是该村的村民,即不属于该集体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案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案涉《房屋联建协议》名为联建,实为买卖,即王某花了16万元变相获得了吴某宅基地上第四层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该《房屋联建协议》实际涉及到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王某依约要求分割全部拆迁利益,缺乏依据。法院认为,吴某因拆迁获得的补贴、奖励、过渡费及安置房屋等具有人身属性,王某无权主张分割。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仅有权获得相应面积(第四层)的房屋折价补偿款。


律师说法


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有着特定的身份条件限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本案中,王某与吴某并非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不具备该宅基地的使用资格,他们签订的《房屋联建协议》名为联建,实为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律师提醒: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买卖作出了有别于国有土地的规定,不管是以“联建”的名义还是实际“转让”,在购买农村房屋前,要了解自己是否具备购买资格,慎重考虑,否则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无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还有可能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


延伸阅读
Q
同村宅基地可以买卖交易吗?
A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得买卖。但我国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宅基地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内流转应经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方为有效。
Q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户口迁出农村并取得了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吗?
A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均已灭失,不能单独就宅基地予以继承。如果宅基地上仍有房屋,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虽然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合法继承。
Q
多子女家庭中,部分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农户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而另外部分取得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吗?
A
不可以。仍为农业户籍的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在该宅院,且未另分得新的宅基地,故其作为该院落宅基地剩余的户内成员,有权继续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此时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对于地上房屋的继承,由于房地一体原则,在宅基地使用权继续由户内成员享有的情况下,其他城镇户籍继承人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价值主张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来源:上城区司法局丁兰司法所、上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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