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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中日联合声明》中的谋篇布局与雕虫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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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發財 发表于 2024-3-29 18:37:21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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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现在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是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8月12日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及1998年11月26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宣言》。那么,被中国视为核心利益的台湾主权归属问题,日本方面在这几个文件中是如何表述的呢?关于“台湾地位问题”,1972年10月28日,大平正芳在日本第70次国会上的外交讲演中说:“鉴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原因,台湾应当归还中国,已经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我国政府的见解是不予更改的。联合声明中已明确表述的“坚决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的我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已经表明了这样的见解。”[1]1972年11月8日,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就《中日联合声明》中“台湾条款”,代表日本政府给予官方的统一解释。他说:“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立场。我国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并予以尊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台湾之间的对立问题,基本上是中国的国内问题。作为我国,希望这一问题能在当事者之间和平解决,并且认为这一问题实际上不会有发展成武装冲突的可能性。”[2]
《中日联合声明》中的谋篇布局与雕虫小技 第1张图片

大平正芳在这里说得很肯定,这就是“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表述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立场”,日本“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并予以尊重”。但是,日本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玩弄的文字把戏中还是留下的法律破绽,这使日本的文字游戏陷入自相矛盾。由于日本人贪欲太重,以至在这份文件的法权关系上留下签约主体与条约内容相冲突的如下悖论:即如果日本“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坚持认为日本将台湾主权转交的是其交战对象中华民国,那么日本就不应当接受联合公报第五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的要求”,因为后者——按日本的逻辑——不是交战国及其权利继承者;换言之,只有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交战对象即中华民国的主权及其相关权利的合法继承者,那么日本在法权关系上才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赔偿”的施惠客体——日本事实上已不自觉地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施惠主体[3]。然而日本却不顾这样的法律悖论,既不想赔偿中国又不想放弃台湾,在所谓的“中华民国”与现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间两面通吃,并想以此瞒天过海,在事实上造成“两个中国”的后果并在未来台湾问题上实现咸鱼翻身的目的。但聪明反被聪明误,这一内在悖论也导致日本在第三条和第五条中二者必居其一:要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民国主权的合法继承者,要么就不能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的第五条。[4]这种“既看碟里的,又吃锅里的”的小把戏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中日联合声明》中的谋篇布局与雕虫小技 第2张图片

注释:[1] 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71~199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2]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71~199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3]大平正芳在1972年10月28日召开的日本第70次国会上的外交讲演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这个声明中宣布放弃战争赔款。如果想到过去在中国大陆的战争所带来的灾难之巨大,我国应对中国方面在这个问题上所表明的态度表示深切的感谢。”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71~199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7页。[4] 关于此,当时与大平正芳共同签署《中日联合声明》的中国外长黄华在其回忆录《亲历与见闻》中认为: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坚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是“以间接的方式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参阅黄华著:《亲历与见闻——黄华回忆录》,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页。)如果考虑到日本接受联合公报第五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的前提,笔者认为,黄华“间接”说在法逻辑上是说得通的,这样的效果,当然也是谈判中的日方没有料到的。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是由日本在1972年09月29日,于北京签定的条约。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务大臣、二阶堂进内阁官房长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毛泽东主席于九月二十七日会见了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双方进行了认真、友好的谈话。周恩来总理、姬鹏飞外交部长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务大臣,始终在友好气氛中,以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问题为中心,就两国间的各项问题,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认真、坦率地交换了意见,同意发表两国政府的下述联合声明: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有着悠久的传统友好的历史。两国人民切望结束迄今存在于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两国人民这种愿望的实现,将揭开两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化这一见解。中国方面对此表示欢迎。中日两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应该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关系。两国邦交正常化,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也是对缓和亚洲紧张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贡献。(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周恩来(签字)田中角荣(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日本国外务大臣姬鹏飞(签字)大平正芳(签字)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于北京(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张文木战略”头条号,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中日联合声明》中的谋篇布局与雕虫小技 第3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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