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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房产证要不要加儿媳妇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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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人 发表于 2020-3-4 15:14:11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婚前买房,加上儿媳妇的名字,分手房子如何分? 婚后买房,加上儿媳妇的名字,离婚房子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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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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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翼月茗 发表于 2020-3-4 15:14:23 | 只看该作者
 
婚恋房产问题16.婚姻法奇怪规定:婚后房子即使写儿媳的名字,也让儿媳分不到房。
 第1张图片
房产证要不要加儿媳妇的名字?
https://www.zhihu.com/video/1218515577267970048


答:婚后买房是一件大事,很多的家庭,两位老人一生的积蓄给儿子买房。如果处理不当,给儿子买的房子,可能在离婚的时候,会被儿媳拿走一半。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呢?
最高人民法院有好几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中司法解释(三)有一个奇怪的规定,可以用这个奇怪的规定,既不得罪儿子,又让儿子儿媳离婚的时候,不至于把房产拿走。我以小明、李梅(梅梅)为例,教你怎么做。
小明坚决要和李梅结婚,并且偷偷领了结婚证。小明让父母买房子,父母无奈,2018年6月,看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套1000万元的房子。小明听了李梅的话,坚决要写上李梅的名字。父母无奈,咨询律师怎么办?
律师就建议:
一、该房产证如果能只写小明的名字最好,但是因为小明一定要写上李梅的名字,所以不能只写小明的名字。
二、该房产证不要写小明和李梅两个人的名字,只写李梅一个人的名字。
三、一定不能只由小明家一家出资,一定要两家出资,即小明父母出资990万元,梅梅父母出资10万元,并且分别将钱支付到房产公司账号。
    小明父母不解,但是出于对律师的信任,还是听了律师的话。
    果然,2019年10月,小明和李梅感情破裂,两人起诉离婚,诉讼时,梅梅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名字,要求最少给自己一半,小明认为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资的,梅梅家只出了10万元,不应该给梅梅一半。
    法官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小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只写小明的名字,当然,房子是小明的。
(2)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双方赠与,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小明父母出资,登记在梅梅的名下,视为对小明和梅梅的赠与,小明和梅梅离婚时,各有一半房产。
(3)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赠与,是共同财产。小明的父母出资,登记在小明和梅梅名下,那就房产是小明和梅梅共同的房房产,各有一半房产。
(4)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双方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小明和梅梅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小明和梅梅名下,视为对小明和梅梅赠与,离婚时,各有一半房产。
只有一种情况,是按份共有。就是:(5)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小明和梅梅父母共同出资,无论登记在小明还是梅梅名下,都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的时候,按照出资比例分。
    该房产由小明和梅梅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且份额明确。小明父母出资990万,梅梅父母出资10万。因此,该房产99%归小明,1%归梅梅。现房价1000万元,故判令房产归小明,小明支付梅梅10万元。
    这个案件,如果不是律师出招,小明可能会受很大损失。
    (1)如果小明父母一方出资,写小明的名字,离婚的时候,房子归小明,和梅梅没有关系。
    (2)如果小明父母一方出资,写两个人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梅梅分走500万元,小明损失500万元。
    (3)如果小明父母一方出资,写梅梅的名字,那就也会视为对梅梅和小明赠与,离婚时梅梅分走500万元,小明损失500万元。
    (4)如果小明和梅梅父母出资,登记在小明和梅梅名下,那就也会视为对小明和梅梅的赠与,离婚时梅梅分走500万元,小明损失500万元。
    (5)如果小明父母出资990万,梅梅父母出资10万,按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使写梅梅的名字,小明也拥有99%的份额,梅梅也只能拿到1%。小明分得990万元,梅梅分到10万元。
    于是,就出现小明父母全部出资1000万元,写梅梅的名字,小明只能分到500万元,梅梅分走500万元,而小明父母和梅梅父母一起出资1000万元,写梅梅的名字,小明反而分到990万,梅梅只分走10万元的奇怪现象。
    不过,奇怪归奇怪,还得按照司法解释来。
    听律师的,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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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走了几万里 发表于 2020-3-4 15:15:07 | 只看该作者
 
全款不加
首付必须加
出资了必须加
婚姻里的任何白嫖和算计收场都不好看
最好分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是自己的拿稳了
不是自己的不要贪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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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八修 发表于 2020-3-4 15:15:26 | 只看该作者
 
不管婚前婚后,加上名字就是一人一半。离婚时原则上对半分割,能接受就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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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gan死你 发表于 2020-3-4 15:15:5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可以用一篇旧文回答。
在《婚前按揭购房,如何解决加名问题》这篇文章中,我详细说明了在房产证上加名(理论名称:不动产变更登记),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无法实现,文末有原文链接。如果实在有加名的需求,可以改采婚姻财产协议,曲线救国实现目的。
之所以可以采取婚姻财产协议,是因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度与约定财产制度相结合的制度。通俗地讲,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在没有书面约定的前提下,就按照法定财产制度判断财产的归属。简单地说,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举个例子,男方年薪100万,女方年薪50万,那么这150万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进行分割,就一人一半,每人75万。同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就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非常公平。
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既然选择结婚,就应当不计得失。体现了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荣辱与共的精神,这正是法定财产制度的公平所在。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大众的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绝大多数女性要求男性婚前买房,当然买房这件事是相当合理的。从古至今,女性在择偶方面,都是择优录取。
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由于女性的生育期比男性短,所以相应的恋爱期必须缩短,通过看是否有房产判断优秀与否,一目了然,效率更高;其次,女性肩负着生儿育女的职责,需要男性提供可预期的保障,房子作为栖身之所,是保障的基础。
纵观其他择偶标准,诸如人品,性格等,没有经过较长时间的相处,是无法获悉的,要不然不会有那么多人因为“性格不合”离婚。而且,性格这东西,婚前婚后两个样。所以说,以主观性的择偶标准为主要考察对象,所面临的风险更大。
既然要求男性婚前买房,就会涉及一个问题,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这对女性来说是不利的,乃至于很多人提出现行《婚姻法》总体来说,更倾向于保护男性。确实如此,这是由于没有关注到结婚的风俗习惯。
按照目前的结婚风俗,在男女双方结婚,男方婚前购买房子,提供彩礼,女方提供嫁妆。彩礼和嫁妆多数用于房子装修,用于夫妻共同日常生活。男女双方都对房子做出了贡献,但是房子依然是男方的婚前财产。
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那么问题来了,用女方财产支付的装修款怎么办?这需要通过民法上的添附理论解释。根据《民通意见》第86条的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添附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翻译成人话,房子装修已经添附在房子上,无法拆除,这就需要房子产权人补偿给非产权人。装修补偿如何计算?通过鉴定机构对装修进行鉴定,确定现存价值,并依据此对非产权方进行补偿。
接下来我们通过案例直观感受一下《婚姻法》的不公平之处:男方出50万首付款,婚前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出了20万装修款,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因为房子是婚前购买的,所以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
众所周知,按照目前的行情,房子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男方出资的50万经过几年的积累必然会有一定的增值。反观女方出资的20万装修款,装修具有折旧率,没过几年装修就不值钱了。一旦双方离婚,男方只需要按照装修的现存价值对女方进行补偿即可。
正是由于此,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为了照顾阅读习惯,沿用房产证的称谓,实际上2015年3月1日起,全国陆续将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二为一,发放不动产权证)。
接下来解决下一个问题,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合理吗?如果是男方出资购买的房子,加上女方的名字,很合理。就如开篇中所提到的,男女双方结合成夫妻,就成了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夫妻之间应该是不计得失的。况且,都是你情我愿的事情,男方有处分权,无可厚非。
但现实的问题是,男方全款购买的房子不愿意让女方加名或者女方也说不出口;贷款购买的房子,男方倒也同意,女方也能说得出口,但是银行不同意。那改采婚姻财产协议,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不过存在风险。因为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实际上他可以任意处置。这样看来,加名依然是最保险的。
思来想去,最好的方式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登记双方的名字。既然是以结婚为目的购房,那么不考虑男女双方出资的多寡,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依然是这篇中反复提及的理由,夫妻是一个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
但是,现实中绝大多数情况,大部分购房出资来自于男方父母,这种情况就复杂了,首先需要认定这笔出资款的性质。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出资的性质,按照此规则,其实是很好判断的,具体看购房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婚后购买房屋的,那么父母的出资款是赠与夫妻双方的,赠与意味着不用还。如果是婚前购买房屋的,那么父母出资款是赠与自己子女的,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婚前购房显然也是不利的。只能先领证再购房,这样就可以规避风险。这个规则在之前是非常明确,但随着法院裁判尺度改变,这件事充满了不确定性。
按照最新的几个案例,哪怕是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产,也不能直接认定为赠与双方。而是要解决一个前提性的问题,这笔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借款是要还的,赠与是不用还的。
这里有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既然男方父母认为该出资款是借款,那么需要男方父母拿出借条和转账记录。好几年前买的房子,当时也没有签订借条,现在补签借条肯定也不可行,事实上很难举证。
为了兼顾公平,按照目前的裁判趋势,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似乎更合理。也即是说夫妻双方拿出证据证明该出资款是赠与,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证明是赠与,那么该出资款定性为借款,父母可以随时要求返还。
法院的理由是这样的:结合当今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所确认。
所以,按照目前的裁判尺度,不是说房子登记为共同共有,就机械地认为按照一人一半分割。懂法的婆婆会告诉你一个道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用萧伯纳的话,来对本文做一个结尾:想结婚就去结婚,想单身的就维持单身,反正到最后你们都会后悔。
————————————
有需要的小伙伴自己看吧:
婚前按揭购房,如何解决加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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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五月花开了 发表于 2020-3-4 15:16:32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出钱证据,就算加了名字也不能分房。
证据就是付买房款一类的。
如果不打算纠结,就别让媳妇打贷款,一般是打了多少部分贷款分多少,一分没出分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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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箭就穿心 发表于 2020-3-4 15:16:50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要把媳妇当女来对待,那么我想媳妇也不会是无情无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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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任性人生才美好 发表于 2020-3-4 15:16:58 | 只看该作者
 
按现在的生活情况来说如果是父母买房!不建议给儿媳妇加名字!现在90后00后结婚后离婚率教高、为防后面不必要的麻烦、不建议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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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芝士蛋白 发表于 2020-3-4 15:17:30 | 只看该作者
 
我的回答很简单,就是你买房需不需要女方拿钱?如果是婚后,需不需要女方一起承担还贷款?如果不需要女方承担一分钱(就是男方婚前全款买房或婚后男方父母还贷款)那就理应不加,这种情况要加名字的女人你就趁早分手。如果需要女方拿钱或者婚后一起还贷款,也就是房子贷款要小夫妻双方或者男方还(切记婚后财产共有,男方还贷款就相当于用共有财产还),而房子还不加女方名字,那万一过不来离婚了女方的损失靠什么维护?不加的目的是什么?想空手套白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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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发表于 2020-3-4 15:18:29 | 只看该作者
 
父母辛辛苦苦卖包子,一生积蓄320万,想要给儿子在上海全款买套房,签合同时,儿子提出要加上女方的名字,该不该加?




【严叔一家的买房故事】


老严夫妇在街边开个包子铺,生意兴隆。两人起早贪黑、披星戴月,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做包子、卖包子。儿子新婚不久,儿媳怀孕。严叔和老伴想给他们一个安稳的家,又不想让小年轻背贷款。于是拿出来辛辛苦苦一辈子的积蓄320万元,想在上海购买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儿子提出,要加上女方的名字。老严夫妇左右为难,有点拿不定主意,于是咨询律师。


【严叔咨询】


我和老伴攒了一辈子钱,全款购房,要加儿媳的名字吗?


【律师说法】


中国人比较含蓄,很少有在结婚时白纸黑字地签署财产协议的,因为“谈钱伤感情”。那么,离婚时对房产归属产生争议,怎么办呢?


父母出资购房,总的来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房产,要结合产权登记来推定父母的真实意图。既然父母选择房产证上只写子女的名字,可以结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该房产是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姻法第十八条是如何规定的呢?大意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才系个人财产。在父母并未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房产登记起到与赠与合同一样的证明作用。


《安家》中老严夫妇用320万全款购房,如果担心儿子儿媳将来离婚分房,最佳的做法,就是将房产登记在儿子一个人名下,严家财富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全。


第二,父母全款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
对于婚后父母全款出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无论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还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均应当认定为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产权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女方注定要分割一半。如果考虑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和子女、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女方能分走的,说不定还不止一半哦。


老严夫妇购房时,严子提出房产要加上女方的名字,有人说他是爱妻典范,也有人说他是败家子儿。为什么会有后一种说法呢?如果这房子是严子凭自己的本事挣钱买的,爱写谁名就写谁。关键这房子是用父母没日没夜卖包子挣出来的血汗钱购买,一室一厅的房子,五口之家同住勉为其难,父母有生之年,不见得能在里面住几回,严子一句话,就将160万拱手让人(前提是如果离婚),你说可气不可气?


说严子是爱妻典范的人说了,不离婚不就完了?谁结婚是奔着离婚的目的去的?这种说法欠考虑,在离婚率居高不下、女性独立意识觉醒、男女双方都不愿将就的当今,离个婚,那还不是分分钟的事情?正因如此,160万拱手让前妻也就是分分钟的事情而已,没有什么不可能,一切皆有可能。


《安家》中,老严父母念及儿媳已经怀孕,认为儿媳已经是自家人,就同意儿子的请求,房产证加女方名字。张律师认为,这是个错误的决定,怀孕了就不能离婚吗?从结婚到瞑目,都有离婚的可能。可惜的是,只有在儿子儿媳闹离婚那天,老严一家才会意识到这点。


【法律贴士】


事前防范重于事后救济。白纸黑字的合同,可以帮我们规避很多生活中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有事,提前找律师,花费远远小于事后救济的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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