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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条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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柚子绿茶控 发表于 2020-11-30 12:08:17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这篇文章属于普法向,针对广大网友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存在的主要疑惑,以新旧对比的方式进行解答。不对之处请多多指正。
先表明本人观点:
①《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对现行条例的优化
②很多网民的诉求意见稿并不能解决,也不在意见稿解决的范围,但这不影响意见稿的合理性
③需要提防有心之人借此进次意见稿进行炒作,理性看待
④实在反感某些人的“劳动力移民”的观点,这一观点的矛盾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无需辩驳


一、首先对大家都关心的婚姻问题进行对比:
意见稿做出的是条例细化、合理化,并无某些文章所指“给婚姻问题开了一个口子”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0):
第十七条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现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
第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二、针对受理权问题进行比较:
现行条例中居留资格由公安部审批,意见稿中居留资格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批准。这一点大家存疑,认为由公安部审批调整为由“县级部门”审批是否存在不妥?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调整并无不妥,由县级行政部门审批个人业务从程序上属实合理。大家所担心的跟本是“滥用职权”问题,这方面问题一要靠“依法行政”发展,二要靠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而这,并不是否定意见稿合理性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0):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手续和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进行登记。对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优先受理。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批准永久居留资格,并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明。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凭该证证明身份从事相关活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现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三、针对意见稿是否通融“洋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属于行政法,行政法本身就有便民原则,所以“提供便利”的含义其实是在行政法范畴“平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0):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


四、证件审批制度
很多人的担忧是意见稿是不是意味着居留证永久有效了?这个担心没必要,意见稿规定的是整体的框架,其中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是需要细化的文件,不可能也不应该在条例中出现,看下文中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国家是保留定额审批权的。对于评估调整机制制定的问题,不应该作为否定意见稿的担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0):
第七条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现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意见稿中完善了很多社会保障的措施,这方面比较多就不一一贴了,存在疑惑很正常,因为以前没有,现在有了,所以有人感觉这是拿自己的钱养外国人。但是请大家想一下拿永久居留证的条件其实挺苛刻的,即使拿到了永久居留证,社会保障真的像某些人想那样能让外国人不工作还能生活滋润吗?个人认为,社会保障只能保证生存,保证社会稳定,而难以保证“滋润”。


对于意见稿我有担忧也拥护,在担忧缺乏事实支撑的时候,我是坚决拥护意见稿的实施的。
上文只代表个人观点,转载前请先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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