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说,罗马法是古罗马最宝贵的遗产。假如以这句话作为评鉴“罗马继承者”的标准,那么拉丁美洲和欧洲一样都将是最有竞争力的候选人。因为在这两个地区,大陆法系(图中深蓝色)的覆盖是最广的,而大陆法系最重要的溯源就是罗马法。 从殖民地时代起,拉丁美洲就广泛应用大陆法系,而且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拉美殖民地把大陆法系可能的缺陷呈现得淋漓尽致。其一是法律条文过于冗杂:在16-17世纪的西属美洲,法律已经繁杂到了几乎无以复加的地步,新的立法和行政命令不断下达,但过时的法律却不能及时淘汰。在这一时期,西班牙人决心整理《西印度法律汇编》(Recopilación de Leyes de Las Indias),在1624-1635年间收录了超过40万条法律,到1681年终于出版时,筛选后只剩下6400多条法律,足以说明问题。其二是法律的施行状况极其糟糕:从理论上来说,罗马法具有普世性,所以无需在立法上关照不同地区的风土民俗,这种理念的缺点就是可能导致地方治理效率低下。而在西属美洲殖民地,由于司法系统的孱弱,这一问题被无限放大,由此导致的产权混乱和不公义现象比比皆是。 19世纪以来,拉丁美洲仍然是大陆法系的主要阵地之一,也产生了《智利民法典》这样影响较大的作品。但是,强立法,弱司法一直是拉美法律领域的核心特征。创制好的法律是一回事,但是让法律得到很好的执行则是另一回事。例如,墨西哥是世界上第一个把工农权益写入宪法的国家(1917),早于苏俄(1918)和魏玛共和国(1919),这一点可以说是相当进步的,但是墨西哥工农在20世纪乃至今天的实际地位恐怕远不如俄德两国。
二、宗教:天主教与多神教的杂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