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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 育儿假,不能让“鼓励”打了水漂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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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y言 发表于 2021-6-18 03:16:20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近日印发,其中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备受社会关注。(2021年06月16日新华网)。

在此规定前,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提出了“育儿假”,并且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宁夏、福建等地已经开始实施。但实施的情况如何呢?记者给出的答案是,一些地方单位职工已经享受到育儿假福利。而有些地方和单位,育儿假落实情况还难以落实。有的企业以“企业集团没有相关文件”为由,不执行政策,不让休。

在我国人口出生率降低、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国家出台了放开三胎的政策。要让年轻人愿意生孩子,还必须要有配套的相关政策出台。育儿假应该是鼓励生育的政策之一。但是,这一政策的出台,会不会像很多休假政策一样,成为部分人的福利?

现在的很多休假政策,看起来很美,但落实起来是苦乐不均,有人欢喜有人愁。双休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等。对有些单位来讲,什么休假政策都能落实;而对于另一些单位来讲,什么休假政策都不能落实,一休假就害怕少了收入,或者丢了工作。甚至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节假日成了部分人的福利,不仅让国家的政策不能落实,职工的权利受到损害,也造成新的社会不公。

国家有休假的政策,公民有休假的权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假期会越来越多,职工的休息时间也会越来越多。但是,在出台休假政策的同时,不能只是“鼓励”,也需要相关部门出台严格的配套措施加以落实,让政策更具有权威性、普惠性。特别是对于一些企业来说,要加强对休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督办,并进行必要的奖惩,以促进落实。否则,假日越多,如果得不到落实,职工的意见就越大,和谐劳动关系如何形成?(胡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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