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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广州海关破获7亿元跨境电商渠道走私保健品案 海关律师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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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稣_情人 发表于 2021-12-16 09:09:52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作者:邵永飞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局工作9年,办理过大量行政、刑事案件。后转岗律师行业,从事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的办理。)
案情简介:
9月15日,广州海关对一个利用跨境电商及快件渠道走私保健品的犯罪团伙进行集中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初估案值超7亿元。
据了解,该走私团伙将相关保健品通过快件渠道分散寄递入境,或通过伪造订单、支付单、运单信息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采用低报价格等手法走私进口。
走私犯罪辩护律师邵永飞:
涉案保健品属于应税商品,作为货物进口时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品名、价格、税号等要素,照章征税。
根据新闻报道,该案件中走私方式是以快件渠道邮寄入境或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同时还存在低报价格的行为,这些伪报贸易性质或价格的行为均会导致少向国家缴纳税款。因此本案中行为人涉嫌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刑法第1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主要以逃税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基础。
本案中走私保健品在进口时已经缴纳部分税款,因此,计核税款时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税款金额。
走私犯罪与其他走私除了走私对象不同外,并无本质区别,常规的辩点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初犯等自不必说。笔者认为本案辩护中还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参与走私数量的辩护
走私犯罪环节较多,时间较长,不同的人可能在不同时间段内参与了不同的走私环节。行为人只应当对其参与走私的货物造成的逃税结果负责,对于其没有参与的部分则不应当负责。因此在追究责任时,需要查明行为人何时加入到走私团伙中、是否中途离开,以及每一次走私活动是否参与。这不但有助于查明行为人参与走私货物的具体数量,而且也能侧面反映行为人在走私中所起作用大小。
由于在查获走私时,走私活动往往已经持续一段时间,甚至数年之久,办案部门认定的走私数量并非人赃俱获的结果,而是通过一些单据、电子数据、口供进行认定得来,在审查行为人参与走私数量时就要注重审核证据之间是否印证,是否确实充分。
2.逃税数额的辩护
逃税数额不止取决于走私货物的数量,跟单价、汇率、税率、已缴纳税额等均有密切关系,需要注意审核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是否准确。
应当着重审核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重点关注其依据的证据材料、计税价格、税种、税率及计算结果。在笔者办理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经核对证据及税款计核资料清单发现,存在部分计税商品在证据材料中不能印证、税率适用错误、汇率适用错误、计算结果错误等情况。
3.单位犯罪之辩
走私普通货物罪中单位犯罪的量刑金额相对个人犯罪较高,个人犯罪逃税250万以上即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单位犯罪逃税500万以上才对单位中的人员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认定单位犯罪可以争取对个人判处较轻的刑罚。并且,如果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个人不会判处罚金。
4.从犯之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走私案件中要尤其重视从犯的辩护,因为走私犯罪多为团伙犯罪,环节多、分工细、人员多,每个人的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各自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很多行为人都存在做从犯辩护的空间。在走私犯罪中,除了组织者、领导者以外,其他诸如装卸人员、运输人员、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被雇佣、起辅助作用的人员均可认定为从犯。而一旦认定从犯,则存在减轻处罚的可能,量刑就可能产生突破性的降低。笔者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在未认定从犯之前,被告人的量刑是10年有期徒刑,而认定从犯后则因为具有了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最终被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
感谢阅读!
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具有海关工作经验的海关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进出境犯罪辩护律师、海关案件律师。主做走私犯罪辩护、海关案件代理、民商事案件代理、出入境犯罪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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