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开启左侧

[问答] 挂名法人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的权利救济

[复制链接]
75729 0
金龟阿铭 发表于 2022-2-28 16:10:26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挂名法人就是公司为了满足注册登记的需要,对外显示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一般挂名法人都不享有公司法人的权利,甚至根本就不担任和享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等任何职务与职权,有些甚至都不是公司的员工或与公司有关的人,与公司的运营管理没有任何实质性关联,仅仅是基于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来充当挂名法人。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双方达成的协议更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审判实务中对挂名法人与公司间的关系,一般也会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就协议的效力而言,属于双方之间的内部协议,仅对签订协议的双方有效,无法对抗外部第三人,这也就决定了,在以后公司出现风险时,挂名法人无法以协议中的免责条款主张免除其面临的风险与责任。

就协议的解除而言,双方都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终止这种委托关系。但实践中最常出现的情形就是“登记容易退出难”,往往是挂名法人想退出,而公司置之不理。所以,最后很多挂名法人就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判令公司办理变更法人的诉求。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是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或立案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主要理由是:变更公司法人应当先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再向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公司作出决议变更法人。

二是特定情形下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判。主要理由是:在挂名法人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终止后,双方再无实质关联,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则挂名法人面临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且无任何救济途径。在此情形下,应认定挂名法人具有诉的利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个人更倾向于第二种:在当事人与公司之间再无实质关联且穷尽救济途径时,应当赋予挂名法人司法救济途径。可是这种处理方法也存在弊端,因为判决生效后往往伴随着公司有关决议仍未形成,无法进行变更,此时生效判决将沦为“一纸空判”,挂名法人的权利仍然无法得到真正保障。但对于挂名法人来说,毕竟手里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存在特殊情形的话判决书也是公开的,对此后公司运营中产生的风险仍具有对抗作用。

在此还是呼吁一下,不要为了一点利益或者关系就将自己身份信息借出,做公司的挂名法人。而且从法律角度来说,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就是通过法人进行,这也就要求法人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这种实质关联重要的表现就是法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根本就不应当成为公司的法人,也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上一篇:日本工作签证需要考试吗?
下一篇:办理身份证流程
@



1.西兔生活网 CTLIVES 内容全部来自网络;
2.版权归原网站或原作者所有;
3.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
4.若涉及侵权或有疑义,请点击“举报”按钮,其他联系方式或无法及时处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排行榜
活跃网友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APP下载手机访问
Copyright © 2016-2028 CTLIVE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西兔生活网  小黑屋| GMT+8, 2024-4-27 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