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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行政诉讼: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且已搬迁,方可对房屋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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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金服威力贷 发表于 2022-3-15 06:19:47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原告陈述
刘某银在x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住宅,而且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告只有在满足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且被拆迁人已搬迁的条件下才能进行拆迁,但被告在没有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对原告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情况下,直接强行毁损性拆除房屋。

行政诉讼: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且已搬迁,方可对房屋进行拆除 第1张图片

被告的行为明显违法。刘某银因被告非法拆除其房屋导致病情加重,已于2020年9月19日去世,刘某银的合法权利由原告刘某依法继承。
二、原告观点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原告生活困难、饥寒交迫。
三、被告关于补偿安置的观点
原告却拒不履行房屋交出及拆除的排除妨碍义务,严重影响了城中村及沿河改造项目的建设,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为此,由指挥部代履行排除妨碍,其程序合法1.被告依法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补偿安置,其房屋的所有权主体已发生转移,故原告应当履行交出房屋的排除妨碍义务。
案涉房屋所属集体土地已经x省人民政府x政土【2015】1139号批复征收,x市人民政府、x市国土资源局x市人民政府分别作岀《征收集体土地公告》(x政土(2015)19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x国土资告(2015)16号)。同时,x村已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并依法制定了相应的补偿安置方案。
在征收期间,只有原告数人迟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余被征收人已签约搬迁。在此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指挥部作出《房屋拟补偿安置告知书》、《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对原告的房屋依法进行了补偿安置。
为此,房屋征收补偿后,原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交出房屋的排除妨碍义务。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是物权变动的根据之一。集体土地征收批复及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后,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其房屋所有权自征收决定送达时已经发生转移。据此,原告应当在补偿后的规定时间内,履行交出房屋的排除妨碍义务。

行政诉讼: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且已搬迁,方可对房屋进行拆除 第2张图片

四、被告关于房屋拆除符合法定程序的观点
原告拒不履行房屋交出及拆除的排除妨碍义务,严重影响了城中村改造和沿河改造项目的实施,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属于破坏土地自然资源的行为。据此,被告委托指挥部代履行排除妨碍并拆除房屋,其程序合法。有法可依,且对原告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如上所述,原告未履行补偿后规定的排除妨碍义务,即未交出房屋。在此情况下,原告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阻碍了政府依法征收工作,且导致沿河改造项目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大片土地资源闲置浪费,属于破坏土地自然资源的行为。
为此,由指挥部代履行排除妨碍,并向原告依法作出代履行排除妨碍的相关法律文书。但原告在此之后仍不履行排除妨碍的义务,故代履行排除妨碍,并拆除案涉房屋,符合法定程序。
如上所述,指挥部已对原告作出了《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故原告的房屋补偿权益已实现。在此情况下原告的房屋补偿权益已经实现。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自补偿后亦发生转移,原告享有的权益是房屋的补偿权,并不是房屋所有权权益。
据此,原告已丧失对案涉房屋所有的权益,其与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且房屋的拆除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即房屋的补偿权益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

行政诉讼: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且已搬迁,方可对房屋进行拆除 第3张图片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x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8日对原告刘某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天津头条##律师##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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