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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影响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进度不是强拆房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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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onga 发表于 2022-7-15 22:48:51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导读:因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需要,街道办直接对杨先生下发了房屋拆迁通知书,该通知书仅凭影响城中村改造整体的工作进度为由,要求杨先生在三日内办理相关手续,腾空房屋并拆除房屋。在通知书作出的三日后,杨先生的房屋被全部强制拆除。

影响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进度不是强拆房屋的理由! 第1张图片
那么问题来了,街道办是否有权力仅凭自己作出的房屋拆迁通知书就可以直接强制拆除杨先生的房屋,以推进该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进度呢?

答案是否定的!不仅要项目的征收报批程序完善!还要在强制拆除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期限等,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

谨记!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杨先生的房屋被全部强制拆除后,张琨律师团队根据杨先生提供的相关材料,确认强制拆除杨先生房屋的主体为街道办。

在律师的提醒下,本案中杨先生及其家人在强拆行为发生后,及时作出反映,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机关确认强拆委托人房屋的相关人员,锁定了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
在拆除杨先生房屋前,涉案房屋所在村两委曾召开代表会议,同意为推进实施旧村改造的需要,可以收回集体土地。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是有范围和界限的,村民自治不能侵害杨先生的私有财产,因此,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所表决事项违反法律规定。

结合土地管理法及当地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律师认为,涉案地块应当按照集体土地征地程序进行,而非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进行,即便涉案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在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该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走责令交地程序。

况且涉案地块拆迁项目还涉及到土地管理法新旧法的衔接,在旧版土地管理法规定中,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必须报省或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后方能实施。

另外,杨先生所签订涉案的《房屋拆除补偿协议书》,律师认为该《房屋拆除补偿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前,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备合法性。

此外,本案中被告街道办以通知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告知程序,但律师认为被告街道办并没有出具涉案通知的法定职权,并且在该通知之后,被告街道办曾作出房屋拆迁通知书,该房屋拆迁通知书杨先生已经在张琨律师团队的指导下,通过行政复议将该房屋拆迁通知书撤销。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因此,被告街道办提交的改造方案与被诉的争议焦点无关,该方案的制定于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前,按照旧版的法律规定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制定主体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且规定了详细的制定程序。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城中村改造项目即便走集体土地收回,也应当履行完备手续,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仅是土地收回程序中的一部分,在未完成报批程序的情况下,不具备实施拆除房屋行为的前提条件。

此外,本案中虽然杨先生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拆除补偿协议书》,但该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腾房时间,杨先生也没有实际腾空房屋,且杨先生并没有领取补偿款。

被告街道办未告知杨先生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期限等,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街道办强制拆除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对杨先生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杨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王园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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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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