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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最高法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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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1159794361 发表于 2022-7-15 22:25:32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着力扫清家庭暴力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晰裁判规则,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
2016年制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最高法: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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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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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37度ice3号 发表于 2022-7-15 22:26:29 | 只看该作者
 
问个问题...我女朋友或者我老婆一言不合就删我微信拉黑我各种联系方式,这算家庭暴力吗?
还是说我拉黑我女朋友或者我老婆微信算家庭暴力,我女朋友拉黑我不算?

 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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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michaelle 发表于 2022-7-15 22:27:11 | 只看该作者
 
让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不知道不愿用不敢用”

今天(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这一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范围并明确裁决规则,清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
长久以来,对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绕不开的话题。司法实务领域也始终在探讨如何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来真正保护家庭中受侵害的弱势群体。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开始成为现实。最高法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但据全国妇联调查数据显示,2020年约有20%的家庭存在侵害人身权的家庭暴力。相较于数量庞大的家暴受害者群体而言,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显然并不算多。
对家暴说“不”,在中国社会各界已经达成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数量为何如此之少,值得关注。在2020年最高法、全国妇联和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上,相关人士就表示,由于“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公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缺乏有效认知、担忧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剧家暴悲剧以及并不知晓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存在等原因,使得家暴受害者群体“不知道不愿用不敢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从诸多社会民生新闻中也能看得出。虽然人身安全保护令早在2016年就开始施行,但近些年的新闻中鲜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报道。传播规律告诉我们,一个具有广泛积极意义的新生事物鲜有报道,只能说明这一事物仍旧不够普及。因而,司法行政部门在科普宣传人身安全保护令上仍有着可改善的巨大空间。公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缺乏足够有效认知,就将影响到这一法律举措的具体落地实施。同时,样本数量的不足,也将会影响司法实务层面没有及时发现实操中可能存在的漏洞,无法及时得到完善。这会在一定程度上让家暴受害者缺乏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信心。实际上,家暴举证尤其是精神家暴举证上的困难,也导致了家暴受害者无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保护。
此次最高法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最新司法解释,正是积极改善现有局面的有力举措。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这不是泛化家庭暴力,更不是干预公众私生活,而是通过细致规定来便于家暴受害者操作。这样的细化敲定具体情节,也便于更好普及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知识,推动公众更加明确认知到人身家庭保护令并非是一个空谈的法条。最高法同时还列举了家暴证据形式,包含了当事人陈述等直接证据,以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录音短信等或能作为直接证据的证据,这显然也表达了法律坚定反家暴的决心。
期待在此次最高法人身安全保护令最新司法解释后,社会各界能对反家暴相关法律政策不断完善保持持续关注,以使得越来越多家暴受害者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后,如何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也应尽早商议解决。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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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raywinner 发表于 2022-7-15 22:27:50 | 只看该作者
 
泻药。
是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性细化规定。
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如何“报案”可能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实践中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年幼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司法解释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规定》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了惩治力度。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践踏,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规定》也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通过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和团体、法院介入对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保护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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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寺内传人 发表于 2022-7-15 22:28:12 | 只看该作者
 
这年头结婚都成了危险行为了…
如何安全取证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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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无敌大神 发表于 2022-7-15 22:28:57 | 只看该作者
 
为知友们补充更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列举家暴证据形式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下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有错在先”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记者提问:部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被申请人会主张,之所以实施家庭暴力是因为对方有错在先,比如出轨等,因此,其实施家庭暴力情有可原,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这个问题特别有针对性。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这里我们要特别强调一个观念,就是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当然,像您提到的,如果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的,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再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要特别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真正让家成为遮风挡雨的港湾,而不是暴风雨的源头。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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