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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员工被迫离职,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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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怡兴 发表于 2022-8-16 11:19:04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案情简介

公司既未通过工会也未与员工协商,单方降低员工近3000元的月工资收入,员工被迫离职。
员工已经缴纳两年失业保险费并在被迫离职后进行了失业登记等,后要求社会保险部门发放失业保险金,但社保部门以《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即公司有权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判定该员工离职属于自愿中断就业,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因此一再拒绝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
请问:该理由是否成立?  
法官观点

该公司所在的社保部门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发放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就“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界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包括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也就是说,该情形中员工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关键,在于公司的降薪是否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一方面,劳动报酬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公司降薪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的“独裁”行为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降低工资系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而公司没有与该员工协商,更不用说已采取了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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