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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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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秋风 发表于 2022-8-23 18:10:12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在这期间,不要求劳动者必须提供劳动,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集中隔离或自行居家隔离,或者因政府依法采取封锁疫区),导致员工无法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调休、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劳动者如果因为个人不遵守政府的疫情防控规定而导致被隔离,隔离期间劳动者要求企业支出工资报酬的,国家政策不予支持,若因此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上班期间转码居家隔离按照正常出勤发放工资;若因为个人不遵守政府的疫情防控规定而导致被隔离,隔离期间可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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